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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解除或終止契約,固非不可,但採購標的均為公共財產,要如何說明非以合意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方式處理,不可之合理理由?才是重點.若無法說明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搜尋 搜尋 公共工程金質獎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開口契約 PCC 政府採購法 進階搜尋 分享 SharetoFacebook[另開新視窗] SharetoPlurk[另開新視窗] SharetoT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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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揭所示「調解成立書」,兩造契約關係,業經改以「合意終止」契約 ...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固為政府採購法(下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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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 ... 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 (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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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財物採購契約 - 行政院主計總處
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 保證金,並 ... 五)契約之變更,非...
- 5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由此可知,中華電信似傾向合意終止契約,而不提起行政訴訟。 ... 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使契約效力溯及失效,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