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新知及重點介紹『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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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新知及重點介紹/解答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八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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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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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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