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為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連結相關資源,協助民事執行處(以下簡稱家事庭、執行處)於辦理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時( 以下簡稱子女之執行事件),維護子女 ... 目前線上:856人,瀏覽人次:70244263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連結相關資源,協助民事執行處(以下簡稱家 事庭、執行處)於辦理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時( 以下簡稱子女之執行事件),維護子女之利益,特訂定本方案。

二、試辦法院如下:臺灣臺北、新北、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 雲林、嘉義、臺南、屏東、花蓮、宜蘭及基隆地方法院。

三、試辦期間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四、試辦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子女之執行事件,經定期命債務人履行而不 履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或處以怠金之命令影 本、債務人未能自動履行、抗拒執行命令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 相關資料,移請該院家事庭協助處理。

五、家事庭受理第四點事件後,必要時,得另分「家助執」字別案號處理 ;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

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 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六、家事庭得視個案狀況,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 ,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方法,研擬並執行解 決方案;必要時,得洽請或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家事調查官 、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辦理之。

七、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其同意,並宜尊 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定有試行替代方案者,不影響原執行名 義之效力。

八、家事庭於協助處理時,宜適當連結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所得 提供之資源及服務,適時提供或協助當事人、子女使用。

九、家事庭協助處理子女之執行事件,應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安全,並注 意法定通報義務。

十、家事庭得適時將處理狀況告知執行處,執行處亦得查詢之;囑託相關 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辦理時,並應適時注意其進行 程度。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事庭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 行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逾第五點所定辦理期限。

(五)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處怠金或管收之情 形者,家事庭應即停止處理,移請執行處續行辦理。

十二、子女之執行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 之情形者,執行處應即告知家事庭,並請該庭將相關資料檢還之。

十三、家事庭協處子女之執行事件時,得視個案需求、資源連結、地方政 府行政協助及社會福利團體協力等情形,採行下列措施: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 、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 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二)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可能性並促成會談。

但有家庭暴力情 形者,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四)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是否可促成共同 會談、協助履行。

(五)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請債務人履行。

(六)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七)其他適當之措施。

十四、家事庭應於每一協處事件終結時,逐案填寫評估表,並於每年七月 、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彙整統計前半年受理情形層報司法院(附表 1、2)。

十五、其他未盡事宜及辦理流程、例稿等相關事項,各試辦法院得斟酌其 內部及地方資源、案件性質、個案需求等,自行決定或訂定相關規 定。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