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條文-中華民國刑法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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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 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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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24年01月0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第一編總則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81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 元以下罰金。

第282條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85條(刪除)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 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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