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到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 ...
自治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此條目的主題是一種屬於自治地方的行政區劃類型。
關於韓國行政區劃中的「自治區」,請見「區(韓國)」。
自治區(英語:autonomousregion)是行政區劃的類型之一,為自治地方的一種,字面上的意思為「擁有自治權力的行政區」。
特點是自主權較所屬國家其他同級行政區劃為高。
成立背景依國情有所不同,通常設置在國內少數民族的主要居住地與傳統領域,或者離島、邊境等與本土地帶有所分離的地方,並常做為一級行政區存在。
目次
1中華人民共和國
2伊拉克
3葡萄牙
4西班牙
5義大利
6芬蘭
7俄羅斯
8緬甸
9參見
10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地方列表§ 自治區
自治區
自治區
分類省級行政區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創建時間1949年數量5個[1](2019)本級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級地級行政區(部分自治區設直轄縣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單位類型
省級行政區省
直轄市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副省級行政區副省級市
副省級自治州
副省級市轄區
地級行政區地級市
自治州
盟(內蒙古)
地區
副地級行政區副地級市
省直轄市
省直轄縣
省直轄區
縣級行政區縣自治縣
市轄區
縣級市
旗自治旗
特區
林區
鄉級行政區街道街道辦事處
鎮
鄉
縣轄區區公所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自治組織)社區
村民委員會(村民自治組織)行政村、嘎查、牧委會
其他術語地理大區、經濟區
國家中心城市、區域中心城市省會、首府
計劃單列市、較大的市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計劃單列的省級單位)
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經濟特區、開發區、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經濟發達鎮(擬升格為縣級市或市轄區的鎮)
歷史:清朝→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治組織
一國兩制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高度自治)
特別行政區(省級)
民族區域自治(保障少數民族參政權利,具經濟、教科文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具立法權)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區(省級)
自治州(地級)
自治縣/自治旗(縣級)
民族基層政權
民族鄉/民族蘇木(鄉級)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由村民、居民自行選舉產生,非行政區)
農村
村民委員會(行政村)
村民小組(自然村)
城市
居民委員會(社區)
居民小組
其他自治組織
建築物/居民小區業權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農村農業生產
合作社
全民所有制企業
工會、職工代表大會
其他法人企業
工會
閱論編
1940年代以前,中國共產黨貫徹列寧思想並接受共產國際領導,以民族自決為處理國內民族問題的方案。
毛澤東《論新階段》代表中共的民族政策從聯邦制、民族自決轉向民族區域自治。
中共中央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淡化民族自決觀念,提倡民族區域自治。
毛澤東諮詢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後,確定了建立多民族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2]。
《共同綱領》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
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綱要內容載入了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在國家政治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民族區域自治從此成為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
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並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
[3]1980年代,第四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先後頒行,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進一步得以加強,民族地區從經濟、政治、文化的自治權得到實現。
[4]此外,還有行政法規《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
《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和《興邊富民「十一五」規劃》,從項目、資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支持力度。
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條例139件,單行條例777件,根據本地實際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和補充規定75件,13個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後制定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或意見,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個自治條例、510個單行條例、75個變通和補充規定。
2011年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出台《民族法制體系建設「十二五」規劃(2011—2015年)》進一步強化民族區域自治和少數民族權利保護。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的1949年,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
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到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設以下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伊拉克 [編輯]
該地區包括艾比爾、蘇萊曼尼亞、代胡克省及哈拉卜賈四省,東鄰伊朗,西鄰敘利亞,北接土耳其,南接伊拉克其他地區,位於整個庫德斯坦地區的南部。
該地區由庫德斯坦自治區政府管轄,首府設在最大城市艾比爾。
當前,伊拉克設以下自治區,
伊拉克庫德斯坦自治區
葡萄牙[編輯]
葡萄牙法定的自治區有兩個,設置理由都是因為與本土距離遙遠聯絡管理不易。
自治區內有自己的立法與行政體系,且因為設立的理由非關族群因素,人民對於本國的認同度比其他國家的自治區為高。
亞速爾自治區(AzoresIslands)-葡萄牙所屬,位於大西洋亞速爾群島,離該國海岸1500公里遠。
馬德拉自治區(Madeira)-葡萄牙所屬,位於北非國家摩洛哥外海、大西洋上的自治島嶼群。
西班牙[編輯]
主條目:西班牙行政區劃
西班牙以自治區(Comunidadautónoma)做為第一級行政區劃,實施高度的地方自治,因此其性質近似聯邦制國家的州。
西班牙全國共設有17個自治區,以及2個位於非洲北岸、與自治區同級的自治市(CiudadesAutónoma):休達及梅利利亞。
義大利[編輯]
主條目:義大利行政區劃
當前,義大利設以下自治區:
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亞
薩丁尼亞
西西里
特倫蒂諾-上阿迪傑
瓦萊達奧斯塔
芬蘭[編輯]
芬蘭有一個自治區,是自1920年起在國際聯盟的決議下為瑞典語人口而成立的:
奧蘭
俄羅斯[編輯]
俄羅斯自治區一覽圖,截至2014年:1. 涅涅茨自治區2. 漢特-曼西自治區3. 楚科奇自治區4. 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主條目:自治區(俄羅斯)
涅涅茨自治區
漢特-曼西自治區
楚科奇自治區
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
俄羅斯的自治區(俄語:автономныйокруг),是俄羅斯聯邦主體的類型之一,同時也是某些聯邦主體行政區劃的類型。
截至2014年,俄羅斯聯邦一共被劃分為85個聯邦主體,其中有四個是自治區。
但在1990年,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曾有10個自治區,包括泰梅爾(多爾干-涅涅茨)自治區和埃文基自治區等。
緬甸[編輯]
主條目:自治區(緬甸)
緬甸境內自治區的分布
依照2008年憲法,緬甸境內設有六個自治區。
自治區為副邦級行政單位,分為Self-administeredzones和Self-administereddivisions兩種,SAZ有德努、巴歐、那加、果敢、德昂五個,SAD僅有佤自治區(英語:WaSelf-AdministeredDivision)一個。
SAZ有時譯做自治縣、自治管區、自治提舍,SAD有時則譯作自治州、自治省。
參見[編輯]
自治行政區劃
各國自治行政區劃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民族自治地方
中國民族列表
清朝理藩院、中華民國蒙藏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參考資料[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入口網站.[2017-05-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18).
^李維漢,1980,《關於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若干問題》
^烏蘭夫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永久失效連結]
^曾成貴,2007,《民族自決與民族區域自治:中共民族政策的歷史考察》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及其發展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1-12-23.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自治区&oldid=73069467」
分類:自治區自治行政區劃單位隱藏分類:自2018年1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Webarchive模板wayback連結含有英語的條目使用過時圖像語法的頁面含有西班牙語的條目含有俄語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
其他語言
AfrikaansAragonésÆngliscAsturianuČeštinaDanskDeutschEnglishEspañolفارسیSuomiFrançaisFrysk客家語/Hak-kâ-ngîBahasaIndonesiaItaliano日本語ქართული한국어NederlandsNorsknynorskNorskbokmålPolskiPortuguêsRomânăسنڌيSlovenčinaSvenskaไทยТатарча/tatarçaئۇيغۇرچە/UyghurcheУкраїнськаاردوWalon吴语Vahcuengh粵語
編輯連結
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黨的各項工作
按照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省一級的自治區,地區一級的自治州,縣一級的自治縣或旗。除這三級外,還有鄉一級的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除了享有一般地區的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 中國政府網
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在歷史上和習慣上,各省級行政區都有簡稱。省級人民政府駐地稱省會(首府),中央人民政府 ...
- 3自治區_百度百科
自治區,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區劃級別與省、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設立的省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
- 4中國自治區.特別行政區| 誠品線上
作者, 劉必權. 出版社, 成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中國自治區.特別行政區:,:誠品以「人文、藝術、創意、生活」為核心價值,由推廣閱讀出發,並透過線上 ...
- 5- 民族自治區(大陸地區) -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
名詞解釋: 民族自治區是大陸地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中的一種,是指相當於省的少數 ... 建立民族自治區的目的在於適應中國大陸少數民族分布小聚居、大分散的特點,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