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準正的要件如何?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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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03
文/劉孟錦律師非婚生子女準正的要件有四:(一)須有自然血統的連繫亦即該子女須與生父間有血緣關係,如與生父無血緣關係,可由該子女、生母、生父或其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隨時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除去其不實的親子關係(最高法院六十二年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八),73.3.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一期研討結論)。
(二)限於父母結婚前出生的子女 至結婚後出生而受胎在結婚前者,若父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則當然為婚生子女。
(三)生父與生母之結婚生父與生母之結婚,必須合法有效。
若其婚姻無效,自無準正之可言。
至婚姻被撤銷者,因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其準正不受影響。
(四)須經生父之認領非婚生子女經準正者,是否尚須生父認領?學者間有採否定說者,認為若於準正後,仍須經認領始生親子關係,則民法第一○六四條之規定將成為具文,而與認領之制度有重疊,且削減準正制度之效果(林菊枝教授著「親屬法新論」,1996年9月初版一刷第227頁)。
惟多數說仍採肯定說,認為若非如此,則妻之子女而與夫無血統關係者,亦可能變為夫之準婚生子女,故於準正後,仍須由生父認領,始生親子關係(戴炎輝、戴東雄教授合著「中國親屬法」,1998年元月增修第一版第362頁。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1987年初版)。
作者簡介
劉孟錦律師
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法律網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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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叮嚀
萬一發生發生購屋糾紛,應該儘量借重專家之手來解決糾紛。
買房子是一門專門的學問,解決糾紛更是專業的事務。
常有消費者因自己專業知識的不足,而造成糾紛愈演愈烈,甚至因為自己的衝動與無知,而使自己陷於更不利的地步。
(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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