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奪機器人和動物的道德地位?屬性論和關係論的問題與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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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機器人的發展越來越快速,能否或是否賦予機器人道德地位(moral status),已成倫理學和技術哲學的經常爭論之一。

[caption id= 000文字分享友善列印000社會群體科學傳播如何定奪機器人和動物的道德地位?屬性論和關係論的問題與侷限洪靖ChingHung・2018/03/15・3996字・閱讀時間約8分鐘・SR值545・八年級+追蹤隨著機器人的發展越來越快速,能否或是否賦予機器人道德地位(moralstatus),已成倫理學和技術哲學的經常爭論之一。

source:MaxPixel在討論怎樣的情況下可以賦予機器人(或其他對象)道德地位——不應虐待和殺害它/牠——時,長期的主流論點是「屬性論」,即認為其具有某些特定的特性因此該賦予其相應的地位;近五年,伴隨著針對屬性論的反省與批判,聚焦在討論對象與人類的關係的「關係論」有逐漸成為主流觀點的趨勢,但我對此頗有保留。

即便不贊同屬性論,但我也很難完全同意關係論。

在這篇文章中,我想先簡述屬性論的內容、關係論對屬性論的批評,接著說明關係論的觀點為何,然後檢視關係論是否能成功避開它對屬性論的種種批評,最後再提出我對使用與看待關係論的建議。

子非於安知魚之樂:屬性論的侷限屬性論,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我們賦予X道德地位是因為X具有Y特性,那麼同樣具有Y特性的Z,也應該獲得道德地位。

例如,我們可以用這樣的說法來支持有善對待動物:「因為動物跟人類一樣擁有感受痛苦的能力,所以動物也具有道德地位(因此不應該虐待或殺害動物)」(註1)。

同樣地,如果機器人具有跟人類一樣的某種特性(比如說自我意識),那麼就應該賦予機器人一定的道德地位。

如果機器人具有跟人類一樣的某種特性,那麼需要被賦予一定的道德地位嗎?圖/Chris73M@wikimedia關係論者對這樣的論證頗有批評。

首先,屬性論需要有參照點,而這個參照點往往——幾乎無可避免——是人類本身。

因此,我們經常看到這種說法:「因為Z像人類一樣有Y,所以Z也有道德地位。

」關係論者認為,這無非是人類中心主義。

再者,要確認Z是否具有Y,其實不如想像中容易(認識論問題)。

「子非魚,安知魚之樂?」的反駁也適用於此:人類不是動物A,怎麼知道動物A真的感受到痛苦?我們可能會說「動物A的叫聲聽起來很痛苦啊」,但實際上叫聲本身沒有痛苦或不痛苦可言,那只是人類的解讀。

所以怎樣才能理解魚之樂啊。

Source:giphy可能會有人說,那就透過量測數據來確定吧:比如說人類疼痛時血壓升高、瞳孔放大,那麼如果科學家在動物A身上也量測到相同(或等比例)數據,就可以證明動物A也有受苦能力。

這就關聯到關係論者的第三個批評:這種做法等於把決定權和話語權交給科學家,而倫理學家和哲學家插不上話。

第四個批評與第三個有關,關係論者認為,道德是個非常複雜的議題,哪些特性算是「道德屬性」,而Z是否具有該道德屬性,這兩者都會隨著文化和時間改變,這正是為何以前人類不認為奴隸和婦女有道德地位可言,但如今已經沒有人懷疑這點。

總的來說,關係論者認為,屬性論的侷限在於,它只關注某物Z「向內」的狀況,卻沒有考慮它「向外」的情境。

相較於觀察外部,觀察內部顯然更為困難,可到達性和不確定性都很高。

姑且不論關係論的批評是否成功(坦白說我認為不太成功),但屬性論在近年確實遭遇不少困難,這也使得亟欲突破的學者紛紛找尋出路、轉向關係論。

透過量測數據卻又顯得把決定權和話語權交給科學家,而倫理學家和哲學家插不上話。

圖/hamiltonpaviana@pixabay關係論:與人相互關愛的那一位?關係論認為,與其關心Z本身,不如聚焦在Z與人類的「關係」。

簡單來說,如果Z與我們的關係密切,那麼Z就應該被賦予道德地位。

比如說,狗與人類在歷史過程中共同演化、相互依存,把狗與人類切割開來獨立看待並無道理,既然「有道德(地位)」的人類社會一直有狗的存在,那麼沒有理由把狗排除在道德地位的清單之外(註2)。

或者,如果機器人能夠與人類大量互動,並產生相互依存的情感關係,那麼就應該賦予機器人道德地位(註3)。

就關係論而言,殘害你心愛的狗或者摧毀你會跟它吐苦水的機器傭人,堪比殺死你的親戚或朋友——因為牠和它與你的關係不亞與他或她(與你的關係)。

Z與人類關係是否密切,關係論者提供了幾個判斷方式。

例如,看看你是否會幫Z取暱稱。

當你幫小狗取名「阿福」或「黑寶」,通常表示牠跟你關係密切;同樣的,有些人會幫心愛的商品(汽車、娃娃…等)取名字,這也表示該物在他心裡有一定份量。

或者,觀察Z的「位置」是否在特定生活圈中。

如果一隻狗經常出現在你的身邊,或者某台車經常停在你家車庫,這通常表示那隻狗或那台車與你關係密切——可能你擁有牠/它,或你經常與牠/它互動。

當然,關係論者不認為光憑這些條件就能確定Z具有道德地位,但他們強調這些條件具有指標性意義。

關係論者雖不認為透過某些特定條件即能確定Z具有道德地位,但他們強調這些條件具有指標性意義。

圖/GrahamCrumb@wikimedia到最後還是「以人為中心」啊!關係論的問題關係論本身能夠避開它對屬性論的批評嗎?在我看來頗為困難。

首先,關係論批評屬性論的參照點是人類,但關係論本身談論的「關係」究竟是什麼?是Z與「人類」的關係。

如果說屬性論是以人類為參照點,那麼關係論就是人類為連接點,似乎也難以避免被批評為人類中心主義。

再者,關係論也會遇到認識論問題:我們如何確定行為上互動密切的Z與人類,兩者在情感上也非常密切,以至於人類願意賦予Z道德地位?養豬戶可能與自家豬群天天互動(說不定還會取名字),但他們會說這些豬殺不得嗎?行為上的密切不代表情感上的密切。

甚至,即使某人用嘴巴說出他很愛他的貓,看起來感情密切,也很難保證他說的是真話(例如,可能會有些虐貓者表面看起來也很愛貓)。

《銀之匙SilverSpoon》的主角曾為畜產實習課程的小豬取名,陷入了道德兩難的窘境。

Source:wikimedia第三點,如果要用科學數據來確定關係的真偽,關係論同樣會落入「獨厚科學家」的批評之中,並未優於屬性論。

至於最後一點,關係論確實比屬性論有更大的彈性,因為關係論不尋找某些確定的性質。

不過,這個看似優於屬性論的特點,反而是關係論弱於屬性論的原因。

關係論認為「何種性質是道德屬性」並不固定,而是關係發展的結果,這意味著,在關係確定或穩定下來之前,我們無法討論「該或不該」賦予Z道德地位。

換句話說,不同於屬性論,關係論無法做出道德指引,只能事後追認和解釋Z之所以獲得道德地位的原因。

也就是說,如今我們多半認為應當賦予貓狗道德地位(不應隨虐待或殺害貓狗),但對於數十萬年前——那時貓狗還沒被馴化——我們的祖先來說,那種足以讓我們考慮「是否應該賦予貓狗道德地位」的關係根本還不存在。

關係論者並非沒有意識到關係論的這個弱點,因此經常宣稱:關係論只是說明Z獲得道德地位的可能條件(與人類關係密切),目的在於讓人們換個角度來思考道德地位問題,而不是要做出具體指引和建議(註4)。

這種宣稱,可以避開批評,但略嫌取巧。

如果不打算賦予Z道德地位,我們又何必開始討論Z的道德地位問題?從關係論的角度來看,如果不是Z已經跟人類關係越來越密切,我們又何必思考是否賦予Z道德地位?換句話說,「應該賦予Z道德地位」這樣的起心動念,多半內含於「提出關係論」的行動之中。

從關係論的角度來看,如果不是Z已經跟人類關係越來越密切,我們又何必思考是否賦予Z道德地位?Source:pxhere如何使用關係論關係論並非毫無用處,它至少是個離開屬性論的另類出路,但我建議,最好把關係論看成類似演化論的觀念。

演化論用「比較適應環境」來解釋「為什麼(生物)N長成現在這個樣子」,而關係論則用「與人類關係密切」來解釋「為什麼Z足以或能夠獲得道德地位」。

這是一種「指向過去」的用法,著重解釋。

演化論不應用於「指引未來」——我們不能也不應預先判斷N中的N1或N2何者比較適合環境,然後除去另外一群。

這種運用演化論的方法——那些以社會達爾文主義為由的優生學和種族主義——已經造成歷史上許多悲劇。

同樣的,關係論也不能預先判斷Z是否具有道德地位,若「是」就大量發展Z並要求人類與之展開密切關係,若「否」則直接否定Z並將它從人類社會移走。

就提供道德指引而言,關係論並未比屬性論更有用處。

關係論既不能也不應用於提供道德指引。

不過,關係論確實提供一個重新思考道德地位的視角:道德地位的來源於是經由互動而產生的相互關係,而不是天生就有的。

這提醒我們關注任何Z與人類互動的過程和歷史,而不是把某人或某物具有的道德地位視為理所當然。

簡言之,如果關係論能夠提供任何建議,那就是:保持開放,讓人類與動物、人類與機器人的關係繼續發展吧!電影變人描述一個機器人想要變成真實的人的故事。

(BicentennialMan)Source:imdb註釋:Singer,P.(2009).Animalliberation:TheDefinitiveClassicoftheAnimalMovement(Reissueedition).NewYork:HarperPerennialModernClassics.Haraway,D.(2003).TheCompanionSpeciesManifesto:Dogs,People,andSignificantOtherness.(M.Begelke,Ed.).Chicago:PricklyParadigmPress.Coeckelbergh,M.(2010).RobotRights?TowardsaSocial-RelationalJustificationofMoralConsideration.EthicsandInformationTechnology,12(3),209–221.Coeckelbergh,M.,&Gunkel,D.J.(2014).FacingAnimals:ARelational,Other-OrientedApproachtoMoralStanding.JournalofAgriculturalandEnvironmentalEthics,27(5),715–733.數感宇宙探索課程,現正募資中!相關標籤:倫理學屬性論技術哲學機器人道德道德地位關係論熱門標籤:大麻NASA女科學家量子力學CT值文章難易度剛好太難所有討論 0登入與大家一起討論洪靖ChingHung5篇文章・ 0位粉絲+追蹤從原子科學轉向歷史學再跑到社會學最終棲身哲學但始終很關心技術與科學的假研究者真部落客,現職〔社技哲學〕部落格站長順便擔任荷蘭UniversityofTwente技術哲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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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撰文/莊崇暉美術設計/林洵安、蔡宛潔清代驗屍制度和現代有什麼不同?現代驗屍靠法醫,古代則是仰賴官員和仵作、穩婆的「合作」。

但是你知道古人驗屍不是在小房間驗、仵作不用考證照、官員也要親自下海,照書核對嗎?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專訪院內近代史研究所助研究員謝歆哲,透過她的研究可以發現,清代驗屍知識所扮演的角色不完全等同當代法醫學,屍體檢驗學專書《洗冤錄》更是影響死因判定和罪刑輕重的重要知識依據!圖片為道光23年《補註洗寃録集證》書中內容,(宋)宋慈原著,(淸)阮其新補注。

圖/Wikipedia《洗冤錄》:判斷死因的重要依據「寶X!你知道嗎,古代人驗屍不是靠醫學,而是靠一本書來判定死因,甚至會影響辦案方向和判決結果……」。

「什麼!你說看書驗屍?不可能吧,哪本書這麼厲害,掌控生殺大權……」看到這二句,腦中應該立刻浮現熟悉的談話節目風格和對話場景。

雖然上述是虛構情境,但內容卻半點不假。

這本書是《洗冤錄》,在傳統檢驗屍體過程中,此書不僅是判斷死因的重要依據,還可能影響罪刑輕重。

繼續深究,更發現傳統驗屍中,判斷死因的人反而不是醫生,而可能是官員和仵作聯手根據《洗冤錄》得出的結論……。

中研院近史所謝歆哲助研究員平常最愛看犯罪推理的電視節目,或懸而未決的奇案追蹤報導。

這與她的本職一點也不衝突,因為她的研究範疇正是從《洗冤錄》出發,從嫌疑人、官府、仵作及被害者的故事中抽絲剝繭,探看古代人如何理解和應用傳統屍體檢驗知識。

傳統驗屍知識其實與醫學沒有太大關係,與今日大眾認知的法醫學並不一樣。

中研院近史所謝歆哲助研究員,研究古代驗屍的知識史,透過她的研究可發現,古代驗屍與現代法醫制度大不同。

照片是她在2021年近史所「主體客體模仿攝影計畫」中扮演現代法醫,飾演屍體的是同所的馬騰副研究員。

圖/汪正翔、李品誼《洗冤錄》的發展歷史《洗冤錄》源自成書於13世紀的《洗冤集錄》,由南宋官員宋慈集結當時屍傷檢驗知識所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檢驗屍體專書,記載驗屍方法、現場勘察、檢驗屍傷的法令及鑑定死傷判斷等內容。

後世流傳不同版本,甚至各地官府也有可能使用不同版本,導致可能跨一個行政區,驗屍結果就完全不一樣。

我們目前所知的統一官方版直至1742年(清代)才由律例館編篡刊行。

謝歆哲說,從《洗冤集錄》到《律例館校正洗冤錄》,驗屍知識及其思考模式基本上沒有典範轉移的巨大變動,國家官方地位的取得才是最具意義的變革。

不在衙門驗屍!公開場合見證驗屍過程一件命案從偵察到審判相當耗時費神,從發現屍體、驗屍到審問必須經過層層環節。

清代怎麼驗屍?和現代有什麼不一樣?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從清代刑案紀錄中歸納出的大致通則是這樣:當發現有人死亡,死者家屬或證人通報地保、鄉約。

地保、鄉約至官府通報命案,進入驗屍準備程序。

官員帶仵作到屍所驗屍,仵作相驗時會報身長、性別、衣著、面色、有無生病、身體傷口形狀、顏色,傷口是否位於致命部位等。

仵作根據觀察說明死因為何之後,官員會再次親驗,親驗無異後,返回衙門審問犯人及其他關係人。

從清代刑案紀錄中歸納出的驗屍流程說明。

圖/研之有物這還只是第一次驗屍,而且是比較理想、順暢的流程。

清代規定人命案件的判決需經過層層審查,州縣一級審完再到府、省複審,最後才到中央。

每升一級,負責覆查的上司必須重新檢視命案偵辦報告中的各個環節,是否合情合理且合法。

若審理結果和前一級相同,就會很順利;反之,若發現案情不單純,有時甚至必須重新驗屍,因此通常一二年以上的審理時間跑不掉。

「清代驗屍跟當代不一樣,驗屍一定是在『屍所』,換言之,是屍體在的地方,可能在案發現場,也有可能是陳屍處。

」謝歆哲說,很多古裝劇都會呈現官員或仵作在衙門的「驗屍室」裡驗屍,這是錯的。

清代的程序非常強調在屍所驗屍,甚至禁止「弔屍檢驗」(意即將屍體帶到他處檢驗)。

同時,也十分強調涉案人、關係人和家屬一定要在場,一般大眾也可以圍觀。

強調這點的目的在於使驗屍過程中,關於屍傷屍狀的觀察都能夠「公同一干人衆,質對明白」[註1]。

也就是說,一份驗屍報告的公信力,甚至說它的真實性,不單單建立在官方書籍裡的專門知識,以及操作此專門知識的人的權威上,而是需要民眾的在場眼同監督,認可官府的確按照官方手冊驗屍,才能圓滿。

這是從驗屍地點的差異,衍伸出清代驗屍思維與現代的專家文化非常不同的所在。

清代驗屍思維與現代專家文化不同,不單是專業知識和權威,還需要涉案關係人與屍所現場民眾的監督與認可。

古代人面對死亡常常都是在街頭巷尾,並直接跟屍體接觸。

相較於現代人辦理死亡時,相關從業人員的細緻分工以及一些程序上的規範,皆拉遠了生與死的距離。

謝歆哲表示,「對於死亡跟有死傷的犯罪,現代與清代不一樣的地方就是把它物化了」,好像把這兩種人類生活中正常會發生的事件特意強調成特別的事物,這是現代特有的觀念。

另外,清代命案以鬥毆致死為大宗,因此在報案時,多數已經知道兇手是誰,甚至在報案時便已被拎去衙門,再加上報案呈文的格式要求對案情做概略的說詞,因此,當官府接獲報案時,已經有一個既有的案情敘事,有待官府驗證。

這種法律文化上的特色,直接影響到《洗冤錄》的知識內容,導致書中常常以屍體、傷口兩兩對比的結構呈現。

謝歆哲補充,《洗冤錄》在告訴讀者,什麼樣的死因會對應到什麼樣的傷狀時,很常是用二元對比的症狀來說明。

例如,若為上吊自殺者,則脖子後的繩痕兩端不會交在一起。

相反地若是被人勒死,這兩道繩痕會交在一起。

「用兩個互為相反的表徵,去分別指向兩個相似但互斥的死因」,謝歆哲說道,如此可以讓官員很方便對照,並驗證報案人的說詞是真是假。

驗屍過程的「微專家」:仵作驗屍過程中靈魂人物之一則是仵作。

與現今社會地位較高的法醫相比,清代仵作的身份其實是賤民,其子孫都不能參加科考。

「因為以前覺得接觸屍體這種事是相對不上流的」,謝歆哲說道。

即使如此,仵作還是要接受官府考評。

省長官會到各地抽驗仵作對《洗冤錄》是否熟習,沒有考過的仵作必須罰錢。

「這份職業的考核不在於考試通過、拿到執照、入行,而是執業後接受抽驗。

」仵作是驗屍過程中靈魂人物之一。

圖/研之有物至於仵作的意見會被視為「專家意見」嗎?謝歆哲說,官方《洗冤錄》、仵作跟官員三方之間的關係很微妙。

官方《洗冤錄》在法律和形式上皆有強制力,從國家的立場出發,會希望所有驗屍都可以憑著謹遵官方手冊的指引而順利完成,在這個觀點下,官員和仵作純粹按表操課,並且互相監督、制衡(當然由於社會地位之懸殊,主要是官員監督仵作),因此很難說可以直接對應到現代意義下的「專家意見」。

但是,如果沒有辦法全然機械性地套用官方《洗冤錄》,因而需要仵作多做說明的時候呢?由於官員也會擔心這種外於制度規範的補充解釋可能會遭致上司批駁,因此會更小心地把關、檢視其合理性。

而當官員將這種額外解釋寫進正式報告的同時,其實就是在為仵作的意見背書,也就是說他正在背負連帶責任,是有風險的。

清代驗屍≠法醫檢驗如此看來,傳統驗屍知識算是醫學嗎?謝歆哲強調,「回到古人的生活脈絡去看,《洗冤錄》的目的是幫助斷案人判斷死因與下手輕重的等級,幾乎沒有生理學原理的討論,比較是法律上的依據」。

接著謝歆哲說,雖然從文獻中偶爾會看到官員傳喚醫生到驗屍現場,但是如果因此將屍體檢驗學理解為醫學的一部份會有問題。

因為研究刑案紀錄會發現,通常被叫來的醫生,不是隨機的,一定是死亡不久前曾醫治過死者的醫生。

官員會依醫生的證詞來判斷該次患病有沒有可能是死因,所以醫生給予的不是像當代法醫的專家證據,而是一種目擊證據。

一般刀傷尚能用觀察紀錄,下毒殺人應該與醫學更相關吧?謝歆哲提到:「大部分案子發生時,報案人對案情已有初步認知,所以報案時便會說是服毒,官員再依此描述用銀釵驗毒。

」而《洗冤錄》中也有提到人若服下砒霜、斷腸草等毒物後,屍體會呈現什樣的傷狀。

後人增補毒殺實例時也有提到其他《洗冤錄》沒有提到的毒物。

例如某嫌疑犯坦承用某物製成毒藥,但是《洗冤錄》卻沒有相關記載,官府因此不知如何結案。

文獻記載官員有將該物拿去餵雞實驗,不過後續如何不了了之。

謝歆哲說:「官員有無將實驗結果如實寫進報告也無從得知。

不過當時驗屍都以《洗冤錄》為根本,沒辦法用既有驗屍知識驗屍時,就得仰賴供詞和官員查訪,但這也脫離驗屍知識的範疇了。

」不服判決?歡迎上訴清代除了駁案[註2]以外、人民不服判決從而上告[註3]也有可能啟動重新驗屍的機制。

有時候第二次驗屍可能推翻第一次驗屍的結果,連帶發現官員根本沒有親驗或不熟悉《洗冤錄》的內容。

除此之外,有點誇張地說,清代任何人想到都能上告。

謝歆哲笑說,「古代人可能還比當代人還愛提告」,動機千奇百怪,舉凡質疑驗屍結論或是質疑官員、仵作收賄等都可以上告。

不只被告家屬,死者家屬也很愛上告。

但是,官府也有一套方法杜絕濫用上告權利,他們會要求上告人必須寫清楚陳控理由,必須敘明質疑的點是什麼。

如果質疑的是驗屍結果,還必須具體地說明哪個部位驗錯?正確應為如何。

一旦重新啟驗發現屍傷與陳控內容不合,以現代話來說,陳控人得負刑事責任,可能會吃上誣告的官司,罪行依照本罪減去一、二等,重至流放、死罪,皆有可能。

謝歆哲喜歡從《洗冤錄》和驗屍紀錄的小細節,去瞭解清代驗屍知識在當時如何運作。

圖/研之有物驗屍知識談八卦:仵作收賄、借屍圖賴、高知識刁民相較於官箴書中批評地方官不用心檢驗的老生常談,謝歆哲更關心清代驗屍的具體故事和裡面的各色人物,以期了解知識在當時被使用的多元樣貌。

例如有些官員會去改文字紀錄,將木器改鐵器;或是仵作改動屍體上的顏色或傷痕,以使嫌疑犯被判相對重的刑罰等。

謝歆哲強調,不用心檢驗的官員,不代表不懂檢驗知識。

常常發現這些「惡」官員其實很懂得利用檢驗知識和審理程序知識來保護自己或鑽漏洞。

清代《刑科題本》中記載一位縣官孫廷標,他的手下收賄、竄改第一次驗屍的紀錄,以助兇手脫罪。

被害者家屬對不實的驗屍報告自然不依,於是向省呈告,要求重驗。

此時孫廷標想:若手下遭舉發,他也須負連帶責任。

遂決定幫手下掩蓋罪行,做法是搶在第二次檢驗前,在屍骨上偽裝傷痕。

死者家屬上告時,在陳控書中指明了一處漏報的致命傷,可致嫌疑犯被判死刑。

孫廷標得知後,命手下將屍骨挖出,用白臘等物隱蓋家屬指明的致命傷,並在該處旁的一個不致命部位上製造假傷,意圖羅織成是被害者家屬假造傷痕以誣陷主嫌。

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孫廷標案件後來也東窗事發,全案的案件紀錄長達好幾百頁。

謝歆哲表示,也有人會「藉屍圖賴」,亦即用屍體詐財。

例如有兒子會讓老媽媽自殺,他再把屍體放在大戶人家門口索錢。

大戶人家抱持著錢能解決就不要上官府的心態,便付錢了事。

文獻中甚至有記載「集團式藉屍詐財」,一旦得知某家人很窮且有人快病倒時,集團成員會先去「預約」,等到人一死便取得屍體,再去勒索他人。

諸如此類的故事在官方文書或官箴書裡中不勝枚舉。

若有機會將古代驗屍拍成影集,除了想改正驗屍地點是「屍所」,不是在衙門的密室手術台之外,謝歆哲最想把「刁民」請上大螢幕。

她說,有一些上告者真的可說是刁民,而且多半是文化水準較高的民眾。

例如一位知州曾在官箴書中記載一位訟師,不僅將《洗冤錄》倒背如流,還知道官府專用的驗屍表格。

因此當訟師懷疑自己出嫁的女兒並非自殺身死時,他宣稱說自行紀錄的內容和官方驗屍表格不一樣,堅持自己才是對的。

案子纏鬥到知州上任才辦得了他。

儘管這是知州為彰顯政績而寫,但謝歆哲說,由此可窺見當時官民的權力關係如何圍繞著驗屍而互動。

知識史研究取徑:醫學面向之外的《洗冤錄》清代驗屍知識不完全等於法醫學的前身,其關鍵在於知識史研究角度的切入。

謝歆哲說:「驗屍知識只是一個案例研究,我好奇的是人類的知識在不同時代氛圍怎麼運作」。

她認為知識史研究很像是這個星球的人去研究另外一個星球的人(清代士大夫)。

兩個星球上的重力、引力完全不一樣,需要設身處地去思考、找到他們的邏輯,所以研究者不能用自外於脈絡的標準去定義什麼是科學,或者什麼是精準、確實。

用自己星球的認知去檢驗對方,是找不到答案的,意義也不大。

十八世紀,官方《洗冤錄》推出後,一些士大夫或幕友以私人名義編撰各式「參考書籍」。

其中一類是法律案件集,裡面彙集編者認為對學習驗屍實作可能有幫助的刑案紀錄,通常是驗屍過程比較無法如理想境界中那樣機械性套用《洗冤錄》的案子。

在這些案件中,與《洗冤錄》內容明顯有出入者,最受現代學者的注意。

這多少反映了現代對科學知識特性的一種認知,認為知識的發展是透過理論與實際現象的碰撞,最後修正錯誤這樣的一個歷程,從而便造就對古人如何改正既有知識內容的問題特別感興趣。

可是謝歆哲比對後發現,此類案件集收錄的案子,其實九成以上都還是完全按照《洗冤錄》去驗屍,只是有些案子裡的情境比較罕見,或者在另外某些案子中,需要辦案官員更謹慎的推理。

這是要用實例告訴讀者,通用規則應用在不同的具體個案時有一些眉角,必須對《洗冤錄》裡的各種指引融會貫通。

她說,因此,這些案件集的成書目的不是要來糾正《洗冤錄》可能的錯誤,反而是要教人如何有效使用《洗冤錄》。

謝歆哲認為,若單單以「理論」與現象的衝突乃至「理論」的修正,來看待這些案件集,會把當時人面對知識的態度,以及他們試圖解決什麼樣的問題等種種的多元性皆一併抹除。

這就是謝歆哲做知識史的方式。

她說:「《洗冤錄》呈現的是一個個很具體的知識成果,我的研究就是從這些看似很表層的知識內容中,挖出他們看事情的方式和預設的思考模式」。

只是看出思考風格還不夠,研究者得再回到歷史脈絡中去探問,為什麼這群人會預設這些?驗屍知識和什麼樣的理念或文化有關聯?如此一來,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清代士大夫是如何看待《洗冤錄》,而不僅僅單純地將其視為一本技術書籍。

註解註1:引號中的引文出自〈大清律例.斷獄.檢驗屍傷不以實〉。

註2:駁案指的是下級承審官員的報告,被上級覆審官員挑出問題,因此駁回。

註3:上告是指人民不甘判決結果,到別的衙門陳控。

延伸閱讀《補註洗寃錄集證》,HarvardLibrary。

ReadingtheCorpseinForensicCasebooksofNineteenth-CenturyChina數感宇宙探索課程,現正募資中!相關標籤:中國仵作法醫洗冤錄清代醫學驗屍熱門標籤:大麻NASA女科學家量子力學CT值文章難易度剛好太難所有討論 1登入與大家一起討論#1狐禪2022/04/14回覆技術是為了打官腔用的?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2篇文章・ 9位粉絲+追蹤研之有物,取諧音自「言之有物」,出處為《周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

探索具體研究案例、直擊研究員生活,成為串聯您與中研院的橋梁,通往博大精深的知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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