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74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