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常見問答-勞工教育訓練之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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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須接受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行政人員)。
從事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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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6-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 2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小常識 - 新北勞動雲 - 新北市政府
- 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 ...
- 4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二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 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 ...
- 5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64 年06 月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5 年09 月22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