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履約保證書性質- 陽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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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證書的性質就是履約的保證,不是違約時發生損害賠償之保證。

司法判決認為,出具履約保證金保證書者之主要義務,乃在於付款而非損害賠償。

政府採購實務,關於「履約保證金」,係指為確保承攬人能依工程契約約定履行,於簽約時或簽約後一定期間內,廠商繳交一定金額予機關,作為履行工程契約之擔保。

事實上,所謂履約保證金是「訂約」時即應給付,而非於「違約」發生損害時始得請求,此為履約保證的重點。

實際運作,得標廠商於訂約時,基於資金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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