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36 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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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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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36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1-03-12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第3742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後
,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本條例對栽種大
麻之行為一律依現行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以處罰,惟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
少至大規模種植者,涵蓋範圍極廣,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
供己施用等,實屬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且亦
無足與大量栽種大麻以進行牟利之犯行有所區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意
旨,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增訂對於因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
麻且情節輕微者之犯行,處較輕之刑責,以達罪刑均衡之目的。
第12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6條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二
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
公布條文、○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六月二
十二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
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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