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FAQs- 限建問題 - 交通部鐵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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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是啦!「限建」的意思是講在高速鐵路兩邊一定的範圍內,想要起厝或是動工程的攏不能破壞高速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頁面頂端 認識鐵道局 本局簡介 局長介紹 歷任首長 本局沿革 組織與職掌 鐵道局工作目標與願景 鐵道局大事紀 CIS及設計理念 標誌設計 網站設計 計畫介紹 高鐵建設 台灣高鐵 聯外道路改善計畫 捷運建設 機場捷運 機場捷運延伸線計畫 臺中捷運 土地開發 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 鐵路建設 臺中計畫 高雄計畫 花東電氣化計畫 花東效能提升計畫 鳳鳴臨時站計畫 平鎮臨時站計畫 宜蘭羅東鐵路高架化計畫 宜花東鐵路提速計畫 南迴鐵路雙軌化暨提升為快鐵計畫 集集觀光鐵道整合開發案 前瞻建設 南迴電氣化計畫 花東鐵路雙軌化計畫 北宜鐵路提速計畫 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 臺南計畫 桃園都會區鐵路地下化計畫 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 臺南鐵路延伸永康計畫 大臺中地區山海線計畫 嘉義縣鐵路高架化計畫 前瞻建設 高鐵延伸屏東規劃作業 機場捷運增設機場第三航廈站(A14站)計畫 基隆捷運計畫 恆春觀光鐵路計畫 嘉義糖鐵評估規劃作業 工程管理 工程進度 各計畫進度 各計畫辦理情形 品質保證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施工查核執行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 職災防範宣導 安衛環保宣導 技術專區 土建技術 土建工程概述 土木工程 軌道工程 橋梁工程 隧道工程 高鐵機電系統各子系統 機電系統概述 車輛系統 號誌系統 通信系統 電力系統 維修基地 機場捷運系統各子系統 機電系統概述 電聯車 號誌及行車控制系統 通訊系統 供電系統 機廠維修設備 月台門 行李處理設備 自動收費系統 航班資訊顯示系統 臺鐵系統機電各子系統 臺鐵系統機電概述 車輛系統 電力系統 號誌系統 電訊系統 隧道通風及中央監控系統 維修設備 綠色環保 機場捷運沿線噪音防制 綠建築-機捷 高鐵水雉復育 無障礙設施 高鐵苗彰雲─節能環保綠三站 瑞穗車站黃金級綠建築之設計 友善連結 技術文件 鐵道工程BIM作業指引 智慧鐵道發展成果報告 系統機電施工技術規範 鐵路車站設計注意事項 交通部部頒規範 國內外規劃設計案例 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BART 鐵路監理 監理法規 營運 安全 定期檢查 鐵道產業 產業政策 鐵道科技產業政策 軌道產業推動會報 行動方案 行動方案概述 研發及檢測驗證能量 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 軌道系統採購作業指引 制定國家標準 釋出維修商機 產業發展補助 鐵道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規定 補助計畫公告 補助計畫核定清單 補助研發成果 重要活動及成果 107年關鍵議題座談會 108年鐵道科技產業座談會 R-TEAM成立大會 108年全國交通科技產業會議 重要研發成果 聯絡資訊 軌道產業推動專案小組聯絡電話 場站開發 高速鐵路TOD開發 開發優勢 ■桃園站 ■新竹站 ■苗栗站 ■台中站 ■彰化站 ■雲林站 ■嘉義站 ■臺南站 ■左營站 機場捷運TOD開發 開發優勢 ■長庚醫院(A8)站 ■林口(A9)站 ■桃園體育園區(A19)站 招商投資 已簽約案件 待招商範圍 公告招商案件 招商服務 投資方式 相關法規 相關網站 聯絡資訊 產管開發組02-80723333分機5301~5307、5501~5507 驛站之美 機捷公共藝術 A2-夢想與回憶的輸送帶 A3-伽利略與他朋友們留給我的月亮 A3-□城市鄰居 A4-幸福之旅 A8-銀河鐵道印記 A9-一個自在的游晃 A12-過境-心航線 A13-數位鏡面 A18-氣門九號律動 臺鐵車站公共藝術 基隆計畫 南港計畫 萬板計畫 臺中計畫 員林計畫 高雄計畫 屏潮計畫 花東沿線車站 高鐵車站之美 桃園站 新竹站 苗栗站 台中站 彰化站 雲林站 嘉義站 台南站 左營站 臺鐵車站設計 豐原車站 栗林車站 潭子車站 頭家厝車站 松竹車站 太原車站 精武車站 臺中車站 五權車站 大慶車站 高雄車站 三塊厝車站 內惟車站 左營車站 正義車站 臺鐵車站設計 民族車站 西勢車站 科工館車站 美術館車站 鼓山車站 鳳山車站 潮州車站 屏東車站 麟洛車站 歸來車站 竹田車站 服務專區 重大政策 行政院重要政策 交通部重大政策 下載專區 檔案應用服務申請 土地公益使用申請 公文附件下載 公開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 OpenData專區 出版品專區 雙語詞彙 生態檢核專區 自行車車友信箱問答集 獎項專區 ODF專區 性別主流化 性別平等工作小組 性騷擾防治 性平推動情形 性平教育宣導 性別統計分析 性別影響評估 性平相關網頁連結 廉政專區 廉政訊息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園地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園地 廉政檢舉管道 員工服務 退休人員服務專區 員工協助專區 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 員工郵件信箱 工程影像(內部使用) 線上申辦 高速鐵路沿線電纜槽暨相關設施申請 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暨站區聯外道路預埋管道使用申請 檔案應用申請 :::現在位置 首頁 常見問答FAQs 限建問題  常見問答FAQs 限建問題 機場捷運問題 延伸中壢火車站問題 機捷票價說明 2018-06-11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Q:聽說高速鐵路兩邊攏要「限建」,是不是說就不能起厝? A:不是啦!「限建」的意思是講在高速鐵路兩邊一定的範圍內,想要起厝或是動工程的攏不能破壞高速鐵路的路基或營運安全,只要經過鐵道局審查,如果有影響,加以適當的改善措施,還是可以起厝啦! Q:什咪代誌會影響高速鐵路行車的安全? A:比如說,土壤改良、抽地下水、起厝挖地基、打樁等等,這些都容易造成土壤的鬆動、地表下陷。

一不小心,就會影響到行車安全! Q:「限建」的範圍有多寬?按怎才會知道是不是在「限建」範圍內? A:自高速鐵路路基或結構物兩邊算起60公尺或150公尺(限建範圍,僅適用於彰化、雲林地區平原段)內攏算限建的範圍。

鐵道局和縣(市)政府作夥勘定後,鐵道局會畫地形圖給縣(市)政府公開展覽30天,到時若有意見或是疑問可以用書面向鐵道局提出。

Q:在「限建」範圍內原有的房子,該怎麼辦?若要改建或增建,咁可以? A:「限建」範圍內的厝不管是住的或做生意的,都可以繼續使用;若要改建或增建就要經過鐵道局的審查,鐵道局會給安全上的建議;不接受建議擅自改建或增建,政府就會強制拆除而且沒有任何的補償哦! Q:「限建」範圍內若要起新厝,要怎麼處理?申請建照時間咁會因此受到耽誤? A:安啦!鐵道局與縣(市)政府已經在88年5月5日討論過,將來「限建」範圍內的申請案件和鐵道局的審查會同時辦理,以不影響著民眾申請建照的時間為原則。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五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得於鐵路路線兩側及其上空、地下劃定禁建範圍。

鐵路兩側限建範圍,除高速鐵路依第三項規定外,鐵路機構認為有劃定之必要時,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

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建範圍,除因鐵路設施結構或路線所在地之水文地質條件而有擴大必要者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示意圖如附件一:一、自高速鐵路路基或結構物邊緣起算,水平淨距離六十公尺以內。

二、於彰化及雲林地區平原段,為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行為者,自高速鐵路路基或結構物邊緣起算,水平淨距離一百五十公尺以內。

但其行為位於非都市計畫區農牧用地,面積小於一公頃者,依前款規定。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鐵路有劃定禁建、限建範圍之需求,或第三項高速鐵路有擴大限建範圍之必要者,應由該鐵路機構經評估鐵路特性、結構型式、地形地質水文條件、毗鄰鐵路之開發行為對鐵路設施之影響等因素後提出,報請交通部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第四條 禁建、限建範圍勘定後,交通部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地籍圖,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鐵路機構應派員出席公聽會並說明之。

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前項公聽會或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

交通部應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意見後,劃定禁建或限建範圍。

前項禁建或限建範圍劃定後,由交通部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第五條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或限建範圍,因鐵路設施變更、拆除或其他原因而應辦理變更或廢止者,其變更及廢止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六條 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其不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者,得按現狀使用;除得修繕或拆除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其修繕或拆除方式應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該工程設施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之。

無該主管機關者,由交通部為之。

前項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經交通部認定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者,交通部得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協議修改或拆除。

前項協議於三個月內無法達成者,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未修改或拆除者,強制拆除之。

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之補償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補償之。

第七條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建築法規須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或許可者,起造人應於申請執照或許可時,檢具下列書件,由各該主管建築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後發給之:一、申請書。

二、基地建築配置及平面位置圖,其比例尺依各該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圖上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三、建築物地下開挖剖面圖,其比例尺依各該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圖上並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四、開挖支撐設計圖及結構圖說。

有附件二所列行為之一者,除前項文件外,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併提送下列文件: 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

分級規範界線圖。

開挖穩定性分析。

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對鐵路設施之監測實施期間、監測儀器配置、監測管理值(含警戒值、行動值)、監測頻率及監測儀器讀數超過管理值時之對應措施;必要時應包括申請案件開挖支撐監測計畫(含監測管理值)等。

其他文件或說明。

第八條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建築法規以外之法規須取得許可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該許可時,檢具下列書件,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申請書。

二、工程平面圖、立面圖,圖上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三、工程開挖剖面圖,圖上並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四、開挖支撐設計圖及結構圖說。

有附件二所列行為之一者,除前項文件外,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併提送下列文件: 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

分級規範界線圖。

開挖穩定性分析。

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對鐵路設施之監測實施期間、監測儀器配置、監測管理值(含警戒值、行動值)、監測頻率及監測儀器讀數超過管理值時之對應措施;必要時應包括申請案件開挖支撐監測計畫(含監測管理值)等。

其他文件或說明。

第九條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不屬前二條之工程者,由該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前檢具下列書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工程平面圖、立面圖,圖上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三、工程開挖剖面圖,圖上並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四、開挖支撐設計圖及結構圖說。

有附件二所列行為之一者,除前項文件外,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併提送下列文件: 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

分級規範界線圖。

開挖穩定性分析。

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對鐵路設施之監測實施期間、監測儀器配置、監測管理值(含警戒值、行動值)、監測頻率及監測儀器讀數超過管理值時之對應措施;必要時應包括申請案件開挖支撐監測計畫(含監測管理值)等。

其他文件或說明。

第十條 前三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得向該鐵路機構請求提供鐵路設施設計及行車安全維護與防範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交通部得要求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開工前,應先會同鐵路機構及交通部辦理鐵路設施現況調查與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護鐵路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經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或由交通部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工。

前項施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施工步驟、時程、機具及工地檢驗之方式。

二、輔助工法及其施作機具之說明。

三、降水系統之機具、配量及各開挖階段之水位控制。

四、各開挖階段支撐應力、擋土壁變形及鐵路設施之變形預測值。

五、監測系統之儀器配置及安裝方式。

六、緊急應變措施。

七、其他基於公共安全或保護鐵路設施之需要,經交通部要求檢附之文件或說明。

第十二條 交通部依本辦法辦理審查事項時,得通知鐵路機構限期提出書面意見或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交通部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並副知鐵路機構。

第十三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前,應依核定之監測計畫安裝監測鐵路設施安全之儀器,並通知鐵路機構,會同讀取初始值,於監測實施後二日內送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備查。

前項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定期根據監測結果作成監測報告,送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備查。

第十四條 高速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進行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產生之鐵路設施變形累積總量,不得超過附件三之容許變形值;高速鐵路以外之鐵路設施容許變形值,得由鐵路機構依該鐵路特性及安全需求另行擬定,報交通部核定後公告之。

監測計畫之鐵路設施監測管理值,其警戒值不得大於前項容許變形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行動值不得大於前項容許變形值之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條 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並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提送交通部。

必要時,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變更施工方法及提出緊急應變計畫。

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行動值時,或鐵路設施發生損壞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停止施工,同時派駐專業技師進行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以保護鐵路設施安全,且應立即將監測值或損害情形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

非經交通部同意,不得繼續施工。

交通部於前項情事發生且情況急迫時,得通知各該管主管機關及鐵路機構,會同即時採取必要之處置。

第十六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前,提出變更工法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或由交通部審核許可後,始得為之。

第十七條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或其他工程竣工時,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

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

第十八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及監測計畫、第十一條施工計畫、第十五條安全評估報告及第十六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請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結論。

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或建築工程專業之機構。

第十九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不依經交通部同意之施工計畫執行,或施工機具、設備、吊掛機具、鷹架、障礙物或其他任何物品傾倒或散落有妨害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各該管主管機關令起造人或申請人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

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開處分得由交通部為之。

第二十條 鐵路機構應對依本辦法申請許可案件進行列管,並定期巡查鐵路兩側禁建及限建範圍,作成紀錄。

如有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即通知交通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辦法公告實施之限建範圍,於依本辦法辦理變更或廢止前,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高速鐵路兩側限建範圍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建範圍依下列規定,並自鐵路結構物外緣為起算基點:路線段:自高架橋、隧道、路堤路塹段結構物外緣起算基點水平淨距離六十公尺以內之範圍(如示意圖一、示意圖二、示意圖三)。

機廠段:自鐵路設施結構物或側牆外緣起算水平淨距離六十公尺以內之範圍。

        附註:鐵路設施監測管理值之安全係數如下:警戒值=容許變形值/3,行動值=容許變形值/2   檔案下載: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需併送其他文件之基本條件(JPG檔,另開新視窗) 高速鐵路設施容許變形值(JPG檔,另開新視窗)     發佈者:交通部鐵道局 網址:https://www.rb.gov.tw/faq.php?lmenuid=14&smenuid=60 下方功能區塊 ::: 本局簡介 CIS及設計理念 高鐵建設 捷運建設 土地開發 鐵路建設 前瞻建設 前瞻建設 工程進度 品質保證 職業安全衛生 土建技術 高鐵機電系統各子系統 機場捷運系統各子系統 臺鐵系統機電各子系統 綠色環保 技術文件 國內外規劃設計案例 監理法規 營運 安全 定期檢查 產業政策 行動方案 產業發展補助 重要活動及成果 聯絡資訊 高速鐵路TOD開發 機場捷運TOD開發 招商投資 招商服務 聯絡資訊 重大政策 下載專區 公開資訊 性別主流化 廉政專區 員工服務 線上申辦 隱私權保護政策 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標誌設計   網站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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