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申訴管道 -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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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相關申訴管道一、填寫申訴函,寄給「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衛生福利部地址: 11558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二、衛生福利部申訴信箱三、衛生福利部處理 ... 衛生福利部申訴管道 首頁/衛生福利部申訴管道 衛生福利部相關申訴管道 一、填寫申訴函,寄給「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58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二、衛生福利部申訴信箱 三、衛生福利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可能方式有: (一)通知健保署,審核該病例; (二)通知醫師公會及地方衛生局查明本案是否涉及「過度治療」或其他應移付懲戒情事(醫師法25條); (三)如果已發生醫療糾紛,通知地方衛生局協助調處(醫療法74條)。

衛生福利部醫療爭議事件處理方式說明 ◆  醫療糾紛之處理 作業程序 作業要領 一、分析糾紛內容,予以分類處理 (一)人民陳情案件: 1.已進入司法程序,或通知原陳情人靜候司法裁決。

2.未進入司法程序者,將原案影印後,依糾紛醫院之轄屬分轉縣市政府衛生局調處。

(二)受託鑑定醫療過失責任之案件:依個案性質分轉一級教學醫院,請主治醫師以上之專家提供初步意見。

二、醫療過失鑑定案件提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整理教學醫院之初步意見,提會討論,並作成鑑定意見,送請司法、檢察機關裁判參考。

  ◆  醫事懲戒 作業程序 作業要領 一、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檢送醫師懲戒移送書   二、請被付懲戒人答辯 衛生福利部收到醫師懲戒移送書後,即函請被付懲戒人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答辯。

三、作成審議書 衛生福利部收到答辯書後,即依據醫師懲戒移送書及答辯書作成審議書;未提出答辯者,即逕行審議。

四、作成決議書 將審議書提醫師懲戒委員會討論,並依據委員會決議,作成決議書。

五、將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及有關單位 將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縣市衛生局、公會;被付懲戒人如不服時,得於文到二十日內聲請覆審;屆時,如未聲請覆審,本案即告確定。

六、聲請覆審 被付懲戒人如聲請覆審,即依據決議書及覆審聲請書,作成覆審審議書,並提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討論,作成覆審決議書,本案即告確定。

最後將覆審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縣市衛生局、公會,由所屬衛生局執行懲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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