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力架構和重要國家機關| 通識 - 現代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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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為五年。
概念與知識
現代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力架構和重要國家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力架構和重要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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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力架構和重要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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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而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中國的國家權力機構中居於最高地位,其他國家機構的權力都不能超越。
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力架構和重要國家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為五年。
全國人大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關於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基本法律。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主任,以及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預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的職能。
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元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國家主席擁有的權力包括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及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
國務院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皆為五年。
國務院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和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領導和管理內政、外交和行政事務,包括編制和執行國家財政預算、城鄉建設、教育、科學、衞生、體育、計劃生育、對外事務、少數民族與華僑工作。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制定國家軍事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進行與國防相關的管理、建設、規劃等經常性工作。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等人員組成。
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領導,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最高檢察機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領導。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並向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工負責處理刑事案件,以有效執行法律。
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為五年。
全國人大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關於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基本法律。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主任,以及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預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的職能。
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元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國家主席擁有的權力包括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及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
國務院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皆為五年。
國務院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和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領導和管理內政、外交和行政事務,包括編制和執行國家財政預算、城鄉建設、教育、科學、衞生、體育、計劃生育、對外事務、少數民族與華僑工作。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制定國家軍事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進行與國防相關的管理、建設、規劃等經常性工作。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等人員組成。
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領導,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最高檢察機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領導。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並向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工負責處理刑事案件,以有效執行法律。
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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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正副主席任期撤限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取消國家主席及副主席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的上限。
2018年政府機構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因應不同時期形勢、環境和需求等變化,分別於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及2018年進行八次大規模國務院機構改革,逐步精簡及完善國家行政機構,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2018年3月,國務院宣佈進行機構改革,目標是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
1.外交部
2.國防部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教育部
5.科學技術部
6.工業和信息化部
7.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8.公安部
9.國家安全部
10.民政部
11.司法部
12.財政部
1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4.自然資源部
15.生態環境部
1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7.交通運輸部
18.水利部
19.農業農村部
20.商務部
21.文化和旅遊部
22.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
23.退役軍人事務部
24.應急管理部
25.中國人民銀行
26.審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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