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109年7月1日實施!【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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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議亦可標示警語之食品
首頁 / 檢驗小學堂 / 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109年7月1日實施!【2020年】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109年7月1日實施!【2020年】文章發布日期:2020/06/15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要在2020年(民國109年)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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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109年7月1日實施!
一、緣由:
二、實行日期:
三、規範對象:
四、新增內容:
五、該如何標示醒語資訊?可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六、如果未標,會怎樣?
七、建議亦可標示警語之食品:
八、非屬有意摻入過敏物質之食品標示方法:
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109年7月1日實施!
一、緣由:
為強化對特殊過敏體質者之保護及利消費者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新「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增加應標示之過敏原類別。
二、實行日期:
109年7月1日
三、規範對象: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四、新增內容: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下列11項:
(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
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
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
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五、該如何標示醒語資訊?可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一)「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品名載明「○○」,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
六、如果未標,會怎樣?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
本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七、建議亦可標示警語之食品:
如含有下列內容物、食品添加物者,建議亦得顯著標示其醒語資訊:
(一) 頭足類及其製品:包含烏賊(花枝)、鎖管(小卷、透抽)、章魚、魷魚等,其製品包含章魚燒、魷魚絲等。
(二)螺貝類及其製品:包含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鮑魚等,其製品包含干貝醬、干貝糖、螺類XO醬等。
(三)種子類及其製品:包含松子仁、葵花籽、瓜子等,惟不包含由葵花籽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
(四)奇異果及其製品:包含奇異果醬、奇異果乾等。
八、非屬有意摻入過敏物質之食品標示方法:
食品生產製程中應有適當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
如食品生產製程中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該致生過敏物質,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其標示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
資料網址:https://www.mohw.gov.tw/cp-16-433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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