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109年7月1日實施!【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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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議亦可標示警語之食品 首頁 /  檢驗小學堂 /  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109年7月1日實施!【2020年】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109年7月1日實施!【2020年】文章發布日期:2020/06/15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要在2020年(民國109年)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囉!   重點整理 隱藏 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109年7月1日實施! 一、緣由: 二、實行日期: 三、規範對象: 四、新增內容: 五、該如何標示醒語資訊?可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六、如果未標,會怎樣? 七、建議亦可標示警語之食品: 八、非屬有意摻入過敏物質之食品標示方法: 食品過敏原標示新法109年7月1日實施! 一、緣由: 為強化對特殊過敏體質者之保護及利消費者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新「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增加應標示之過敏原類別。

  二、實行日期: 109年7月1日   三、規範對象: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四、新增內容: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下列11項: (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

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

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

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五、該如何標示醒語資訊?可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一)「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品名載明「○○」,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

  六、如果未標,會怎樣?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

本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七、建議亦可標示警語之食品: 如含有下列內容物、食品添加物者,建議亦得顯著標示其醒語資訊: (一)  頭足類及其製品:包含烏賊(花枝)、鎖管(小卷、透抽)、章魚、魷魚等,其製品包含章魚燒、魷魚絲等。

(二)螺貝類及其製品:包含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鮑魚等,其製品包含干貝醬、干貝糖、螺類XO醬等。

(三)種子類及其製品:包含松子仁、葵花籽、瓜子等,惟不包含由葵花籽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

(四)奇異果及其製品:包含奇異果醬、奇異果乾等。

  八、非屬有意摻入過敏物質之食品標示方法: 食品生產製程中應有適當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

如食品生產製程中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該致生過敏物質,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其標示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 資料網址:https://www.mohw.gov.tw/cp-16-43376-1.html 新手重點整理食品檢驗服務介紹-TAF&TFDA認證、ISO17025認可食品檢驗為什麼找振泰?免費諮詢、專業的企業後盾振泰檢驗在中藥領域的檢驗優勢!文章分類文章月份 文章月份 選取月份 2021年11月 2021年10月 2021年9月 2021年8月 2021年7月 2021年6月 2021年5月 2021年4月 2021年3月 2021年2月 2021年1月 2020年12月 2020年11月 2020年10月 2020年9月 2020年8月 2020年7月 2020年6月 2020年5月 2020年4月 2020年3月 2020年2月 2020年1月 2019年12月 2019年11月 2019年10月 2019年9月 2019年8月 2019年7月 2019年6月 2019年5月 2019年4月 2019年3月 2019年2月 2019年1月 2018年10月 2018年5月 2018年4月 2018年3月 2018年2月 2017年12月 2017年11月 2017年10月 2017年9月 2017年8月 2017年7月 2017年6月 2017年5月 2017年4月 2017年3月 2017年2月 2017年1月 2016年12月 2016年11月 2016年8月 2016年6月 2016年5月 2016年4月 2016年3月 2015年12月 2015年10月 2015年9月 2015年6月 2015年5月 2015年4月 217年1月 振泰理念提供專業、嚴謹、快速及精確的檢驗報告是我們的責任,守護您的食品品質、創造您的食品價值是我們的信念,提供精緻細膩服務、秉持誠信原則是我們對您的承諾,讓振泰檢驗,成為您追求品質好幫手!JTS振泰檢驗食品檢驗標準項目服務 食品檢驗服務的完整介紹:從檢驗項目到流程一次瞭解 2020年修正農藥檢驗380、381項380、381項農藥殘留檢驗服務-2020年標準項目 農殘質譜快篩檢驗 農藥殘留質譜快篩技術,產出報告只要1天! 送驗流程簡介Step01服務諮詢Step02確認需求Step03申請填單Step04寄送樣品Step05準備付款Step06收取報告詳細送驗流程介紹 聯絡我們姓名*Email*電話*公司名稱請選擇所在地基隆市 台北市 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 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產品名稱*聯絡內容請填寫下面驗證碼*送出Thisfieldshouldbeleftblank諮詢專線▸台北總部全台諮詢專線|02-2698-1299 ▸台中據點諮詢專線|04-2299-3063負責區域諮詢代表聯絡電話北區(台北、宜蘭)諮詢代表:陳文祥0905-199037北區(新北、基隆、花蓮)諮詢代表:鄭宇成0905-378192北區(桃園、新竹、苗栗)諮詢代表:何東杰0905-369107中區(台中、離島)諮詢代表:陳和緯0905-163195中區(彰化、雲林、南投)諮詢代表:呂欣怡0988-966358南區(嘉義、台南)諮詢代表:陳俊雄0905-635290南區(高雄、屏東、台東)諮詢代表:楊博仲0905-117230【台北總部】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13F-7(遠東世界中心C棟)聯絡電話:02-2698-1299|傳真:02-2698-1229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8:00【台中據點】台中市北區文心路四段212號7樓之二聯絡電話:04-2299-3063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00©2020JTS振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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