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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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立法理由〕. 一、參照藥事法第六條第二款藥品定義:「未載於前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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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
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立法理由〕一、參照藥事法第六條第二款藥品定義:「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
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
告內容為醫療效能之認定。
二、有關疾病之定義,以ICD國際疾病分類為準。
附件四-涉及其他醫療效能之詞句相關令函(0)相關判解(0)歷史條次(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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