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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4083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至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法規類別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名  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4083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至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 第一條 本標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各分為下列三級:一、極度偏遠。

二、特殊偏遠。

三、偏遠。

第三條 前條離島地區如下:一、金門縣。

二、連江縣。

三、澎湖縣。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

第四條 離島地區學校之分級,依行政區域,規定如下:一、極度偏遠:  (一)連江縣:東引鄉、莒光鄉。

  (二)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

二、特殊偏遠:  (一)金門縣:烈嶼鄉。

  (二)連江縣:北竿鄉。

  (三)澎湖縣: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馬公市虎井里及     望安鄉花嶼村以外之各村。

  (四)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五)屏東縣:琉球鄉。

三、偏遠:  (一)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寧鄉、金沙鎮。

  (二)連江縣:南竿鄉。

  (三)澎湖縣:馬公市虎井里以外之各里。

離島地區縣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擬具所轄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前項所定學校之級別有調整必要時,縣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各款評估指標,按附表計量模型( probitmodel)計算臺灣本島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及偏遠之各級別學校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各級別學校數範圍內,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並擬具偏遠地區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因情況特殊,於前項所定各級別學校總數外,偏遠級別校數有增加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關機關審查核定。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及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六條 第六條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一、學校所在地海拔高度。

二、學校距火車站、高速鐵路站、大眾捷運系統站、輕軌系統站之最短行  車距離。

三、學校距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辦公室所在地之最短行車距離。

四、學校距鄉(鎮、市、區)公所之最短行車距離。

第七條 文化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一、學校位於山地鄉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二、學校所在村(里)之高等教育肄(畢)業人口比率。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之公私立幼兒園核定之招收人數。

四、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圖書館、博物館及運動場館之總數。

第八條 生活機能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一、學校所在村(里)之人口密度。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郵政、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之總數。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醫療院所數目。

第九條 數位環境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一、學校所在鄉(鎮、市、區)行動通信基地臺數目。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中央行政機關室內公共區域免費無線上網  熱點數目。

第十條 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一、學校所在村(里)年平均家戶所得。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工商家數。

三、學校所在村(里)老化指數。

第十一條 偏遠地區學校之分校或分班,應與本校分別認定、分級,並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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