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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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慈怡法師主編) 事理 又作理事。

事,指事相、事法;理,指真理、理性。

於佛教中,事、理之相對意義有二;(一)凡夫依迷情所見之事相,稱為事;聖者依智見所通達之真理,稱為理。

而此所謂之「真理」,則依各宗派之說而有不同,或指四諦之理,或指真空之理,或指中道之理。

(二)視之為現象與本體之相對,即以森羅差別之現象事法,稱為事;以此等現象之本體乃平等無差別之理性真如,稱為理。

而此現象之事與本體之理,二者之關係,各家立說不同:(1)依俱舍論卷二十五之說,苦、集、滅、道等四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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