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PO個資,反挨告 -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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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報警處理,法院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3月,得易科9萬元罰金。

... 違反個資法法律上的責任包括三大塊: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日間:04-23756755/ 夜間:0936-177880 首頁 看新聞學法律社會‧民生 討債PO個資,反挨告   據媒體載,某林姓男子因不滿哥哥欠錢不還,為逼迫其還錢,將有記載對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住處的土地謄本、本票強制執行狀、家事起訴狀、假扣押狀等全PO在自己臉書上。

兄報警處理,法院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3月,得易科9萬元罰金。

法律評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的立法源委   99年5月26日修訂公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舊法名稱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法後的個資法最大差異有二點。

其一,適用行業擴大及於公務機關,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換言之,所有人包括個人都在適用範圍之內,對全體公司、個人皆產生影響。

其二,發生侵害事實時舉證責任採舉證轉換,非公務機關必須證明無故意過失才可以免責。

這也使得各企業公司逐漸著手規劃內部資料的保護和控管,以免觸法。

  個資法的大概內容   前面有提到現行個資法適用所有公務機關、民間公司、團體及個人。

至於個人資料的範圍,依個資法規定指自然人(不是公司法人,一般活生生的人就是自然人,是法律上的用語)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換言之,基於個資法是為保障個人人格權,所以有些資料就算沒有指名道姓,但如果一經公開曝光就能辨別出是某特定人,仍在保護範圍內,所以條文最後才會以「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作涵蓋。

  至於個資法規範的行為主要有三:「蒐集」、「處理」及「利用」;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的都是。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紀錄、輸入、儲存、編輯、複製、輸出、連結或內容傳送等。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違反個資法法律上的責任包括三大塊: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常常涉及人格權的侵害,有時也會涉及財產上損害。

行政責任主要著重在未限期改正之行政罰。

刑事責任部分可依「有無意圖營利」分為二大塊,觸犯無意圖營利違法個資法,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意圖營利犯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分析   雖然被告以PO哥哥的個資忘了遮蔽、不是故意要洩漏哥哥的個資,而且PO上去沒多久就趕快刪除了。

會這麼做,只是希望哥哥趕快還錢。

法官顯然被告所說的話,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明知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上有哥哥的個人資料,卻仍PO出其個資,使不特定人士只要瀏覽到被告臉書的就可以看到,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9萬元罰金。

  實則,依前面所述個人資料不只包括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凡是所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的都算。

而依個資法第41條第1項和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法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的故意只要行為人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有所認識就是故意。

被告自己承認那樣做是為了希望哥哥趕快還錢,其實正好說明自己是故意的,不可能是不小心。

否則將那些文件資料狀紙當面拿給哥哥或者直接投遞到法院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個人資料當然是故意不遮掩要讓看臉書的人都知道哥哥欠他錢,形成壓力逼迫其還錢,但實證上,這種作法絕對達不到目的,對方一定會惱羞成怒,本案自己反而成為刑事被告,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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