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參考網紅分享時應注意事宜 - 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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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網紅受有廠商的利益卻沒有揭露,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的「公平 ... 另薦證廣告內容涉有不實,則有違反公平法第21條或其他相關主管法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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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英、美等國遂認定網紅接受廠商利益而推薦相關產品或服務屬薦證廣告的一種形式,並制訂相關指引,明訂網紅應揭露的利益關係與揭露的方式,並要求其必須「清楚且明顯的揭露」民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

在臺灣,如果網紅以消費者的角度,對商品或服務進行開箱或分享自己的使用心得,因為不是銷售商品或服務,也不是受雇於廠商、受有報酬而發表,這種非商業性的經驗分享,難認定是廣告。

但如果網紅受有廠商的利益卻沒有揭露,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見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第5點規定,廣告主(廠商)與薦證者(網紅)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沒有在廣告中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25條規定。

另薦證廣告內容涉有不實,則有違反公平法第21條或其他相關主管法規之虞。

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民眾注意: 一、有些網紅在網頁或影片中,以文字,圖片或口語的方式,清楚說明與廠商之間的利益關係,但因為版面有限,以至於標籤(如:分潤連結)被折疊、遮蓋,或是只有電腦版才可以得知完整的資訊,另有些口頭說明是在開箱影片的中間或最後。

因此,建議消費者仔細查閱網站的頁面、相關連結,並全程觀賞聆聽網紅分享影片的內容。

二、有些網紅不一定會清楚說明分享的內容(如:餐點、旅遊或酒店住宿)是廠商免費提供或出借,或是已被廠商任命為年度大使等。

因此,建議消費者在參考網紅分享商品或服務的使用經驗或評價時,應多多搜尋其他意見,或依實際需要前往實體通路確認品質與規格,避免衝動消費。

相關連結: 一、英國競爭及市場管理局(CMA)與英國廣告實務委員會(CAP)聯合發布之「影響者廣告指引」(Influencers'guidetomakingclearthatadsareads)https://www.asa.org.uk/resource/influencers-guide.html 二、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薦證廣告使用指引」(GuidesConcerningtheUseofEndorsementsandTestimonialsinAdvertising)https://www.ftc.gov/sites/default/files/attachments/press-releases/ftc-publishes-final-guides-governing-endorsements-testimonials/091005revisedendorsementguides.pdf 三、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線上揭露:在數位廣告中如何有效的揭露」(.comDisclosures:HowtoMakeEffectiveDisclosuresinDigitalAdvertising)https://www.ftc.gov/sites/default/files/attachments/press-releases/ftc-staff-revises-online-advertising-disclosure-guidelines/130312dotcomdisclosures.pdf 四、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5&docid=13021 認識我們 認識行政暨國際處 首長介紹 業務職掌 業務績效 合署辦公大樓介紹 意見信箱 最新訊息 市政新聞 國際交流訊息 消費者保護訊息 徵才訊息 工友事求人 防疫專區 申辦服務 會議室及活動場地申請查詢 檔案應用服務申請 喜慶中堂申請 輓額線上申請 市府公報電子報訂閱 申辦表單下載 主題專區 國際交流 消費者保護資訊 績優基層人員故事專題 香港專區 資訊公開 重大政策 市府公報 法規專區 文書交換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統計資料專區 性別齊步走 政風園地 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政策及業務宣導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網站安全政策隱私權政策 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電話07-336-8333 傳真07-331-8905統一編號:57997146高雄市民服務專線:1999本站由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文書科負責維護更新日期:1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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