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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留學生在抵達留學目的地後兩星期內,必須填具〔抵達國外報告單〕、〔抵達國外 ... 教育部公費生之生活費支給數額及公費項目從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調整,項目及 ...
公費問答
以下問答內容根據「公費留學生備忘錄」整理而成,如與教育部公布者有所出入,應以教育部公布版本為執行依據。
公費留學生抵達留學國後,第一步必須作些什麼?
公費留學生在抵達留學目的地後兩星期內,必須填具〔抵達國外報告單〕、〔抵達國外報告卡〕,並影印護照基本資料頁、及蓋有出入境日期戳記頁、簽證頁或簽證文件各兩份,一份寄教育部在各國駐外代表處派駐單位(以下均稱〔駐外機構〕);另一份寄〔教育部國際
及兩岸教育司〕,就算完成報到。
(「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13條)
公費留學生如何申領機票費、及機場交通費?
公費生飛抵留學國的機票費、機場交通費,必須在初抵留學國報到時,將機票存根正本、國內購票時旅行社開給的「代收轉付收據」、連同機場交通費收據,一起報給〔駐外機構〕申請歸墊。
特別要注意的是,在當年十二月中旬後出國的公費生,最遲要在該年十二月卅一日年度結束前寄出收據,以免無法在當年度完成核銷,領回機票款。
(「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13條、第10條(3)規定;及應考當年簡章所載「公費項目及支給標準」)
公費留學生在留學期間,如何支領費用?
公費留學生抵達留學國報到後,如在國內未申領公費,可在報到時同時向〔駐外機構〕申請最初六個月生活費等。
其後之生活費由〔駐外機構〕每三個月核發一次(原則上每年一、四、七、及十月核發)。
教育部公費生之生活費支給數額及公費項目從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調整,項目及支給數額表請參閱本組公費生網站【公費消息】公布之新核定的公費。
此次生活費的調整主要變動的部份在於原本單獨列項之各項費用,如書籍費等等統一綜合為「綜合補助費」,並與保險費一併改為按月比例核給制。
要提醒公費生的是,記得要按時繳交進修成績考評表、及進修研究報告單,才會收到每期公費。
該兩項報告表格,請至本組公費生園地網站【法規表格】項目下載。
如對公費領取有疑問,美國地區公費生可洽駐美代表處
教育組。
(「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10條之(1)、之(2)、第16條規定;及「公費項目及支給標準」)
公費生留學期間,最重要該注意事項是什麼?
公費生(含公費、及核准自費留學期間)必須在每學期(季)結束一個月內,填寫〔公費生進修∕研究報告單〕兩份,並附上學期(季)成績單影本一式兩份,分別寄送〔駐外機構〕(美國地區正本寄至駐美代表處
教育組,並影印副本寄所屬轄區教育組組,例如南加州即指駐洛杉磯教育組),及教育部國際及兩案教育司。
如是博士後研究人員,仍須填寫〔公費生進修∕研究報告單〕兩份,但改以留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開立之研究證明函代替成績單。
(「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19條)
公費生如未按時繳交進修∕研究報告單,會有何影響?
公費留學生如未按時繳交報告,駐外機構將停發下季生活費,並查證公費生是否仍在學。
如查證仍在學,將在公費留學生補交研究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成績單、研究證明函,或學校指導教授特別說明)後,續發公費。
如只繳交研究報告,但無相關附件者,也一樣視為該學期(季)不在學,除追繳該學期(季)已支領各項公費,並停發以後公費外,還會被立即終止其公費留學資格。
(「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19條、第19之(1))條
被終止公費留學資格,將如何處理?
凡被終止公費留學資格者,應在教育部發文通知日起起算三個月內,返國履行與其所領公費相同期間之服務義務。
如不履行返國服務義務,必須向駐外單位申請償還所領全部公費;並在教育部發給核准函三個月內,向教育部或駐外機構一次償還;如在國內償還,則以匯票方式向教育部總務司一次報繳。
(「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19、24條規定)
除了未按時繳交進修∕研究報告單,還有什麼情況會被中止公費留學資格?
如公費留學生在抵達留學國超過一年,仍未能就讀與考選學門、研究領域相符之系所,也會被教育部終止公費留學資格。
此外,公費留學生還應該在抵達留學國一年內,找好指導教授,並填寫「教育部公費留學生指導教授資料卡」送〔駐外機構〕(美國地區正本寄至駐美代表處
教育組,並影印副本寄所屬轄區教育組,例如南加州即指駐洛杉磯教育組。
表格請至本組公費生園地網站【法規表格】項目下載),(「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17條、第19之1)
在公費留學期間,如進修發生困難,該怎麼辦?
公費留學生(不含博士後及短期公費研究人員)在留學國進修,如發生特殊困難,可以檢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向〔駐外機構〕申請在同一留學國內轉換學校或系所,但這項申請須報教育部核准,且不能變更原錄取之留學學門及研究領域,並且,因轉學(或系∕所)所需的各項費用,必須自行負擔。
(「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18條)
公費留學生參加國際會議,可否申請補助?
公費留學生參加與其進修學門及研究領域相關的國際學術會議,可以在會議舉行日前二個月,檢附會議主辦單位邀請函,向〔駐外機構〕申請最多為美金五○○元的補助,此補助以一次為限。
(「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20條)
公費留學生在公費留學期間,可否返國探親或進行資料蒐集?
是的,公費留學生在公費期間可以在啟程日前二個月,以書面向〔駐外機構〕申請自費返國探親、蒐集研究資料,但停留期間,每年總計不得超過四十日(留學第一年及最後一年的計算方式,是依比例計算)。
(「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21條)
在公費留學期間,如公費留學生須離開留學國四十天以上,有可能獲准嗎?
如學業確有需要,必須返國或在留學以外地區停留超過四十日,可以檢附成績單(指導教授說明函)、指導教授推薦函、及在學證明等正本,同樣在啟程日前二個月,向〔駐外機構〕申請,由〔駐外機構〕個案報教育部核准。
未經核准逾期停留者,必須在接到〔駐外機構〕通知一個月內,按日繳回生活費。
(「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21條)
那自費延長公費留學生可否返國或在留學國以外地區停留?期限又是多久?
公費留學生在教育部核准自費延長期間,如因學業關係,可以在留學國以外地區停留最長的時間是三個月。
而且不論離開留學國是否超過三個月,都要在啟程日前二個月,向〔駐外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所需表格請至本組公費生園地網站【法規表格】項目下載(「公費留學生備忘錄」第21之1條)
公費留學生學成返國應辦手續為何?
恭喜你完成學業了!公費留學生返國,應在啟程日前三個月,向〔駐外機構〕提出申請。
〔駐外機構〕在收到公費生申請時,會結算所領各項公費,並將次月預定返國學生造冊函報教育部;另在啟程前一個月,還必須提出書面報告,如果因為特殊或緊急事故,也應先以電傳或電話向駐外機構報備,並在兩星期內補送報告。
教育部國際
及兩岸教育司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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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洛杉磯教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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