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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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部分條文 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6月27日經 ...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怠於執法時,相關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法制局 業務職掌介紹 重要通過法案 研究成果 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 活動翦影 組織圖 重要通過法案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重要通過法案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部分條文     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6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有助全國應登記而未登記工廠納入政府管理體制,繼續輔導並擴大納管範圍。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怠於執法時,相關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依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應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之方式;申請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應繳交回饋金;特定工廠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申請工廠登記 ,登記之有效期限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0年止;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增訂有關檢舉及獎勵之規定。

    修法後可以在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為目標,採取分級處理、實質管理及輔導,以維持產業發展、加強環境保護與調和國土規劃,並減緩開發工業區供未登記工廠業者遷廠對農地之侵蝕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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