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藥商買賣藥品應遵守藥事法 - TP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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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藥事法第49條之規定,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法第49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 ... TPIP 管理 TPIP Togglenavigation 關於全聯會 成立宗旨 組織架構 理事長的話 諮詢顧問 本會章程 公告 本會公告 政府公告 藥事新聞 其他公告 各委員會 中藥發展委員會 公益公關委員會 法規研究委員會 社區藥局委員會 國際事務委員會 產業行銷委員會 診所藥師委員會 資訊與諮詢委員會 醫院藥師委員會 藥事照護委員會 藥學規劃教育委員會 藥師進修 線上繼續教育+雜誌通訊課程 藥學雜誌 藥師週刊 積分查詢 繼續教育課程 藥事繼續教育與長照積分認定 外部課程、研討會資訊 政策議題 重複用藥議題 再生醫療製劑、中藥、獸醫使用人藥議題 計畫案專區 藥事人員戒菸衛教師 藥事照護暨長照計畫專區 藥師專區 菁英招募 處方二維條碼 慢性病處方箋至社區藥局調劑 藥品仿單、包裝變更 藥品註銷、下架回收 藥品健保支付價調整 全民健康保險提升醫院用藥安全與品質方案 全民健保末期腎臟病前期病人照護與衛教計畫 COVID-19藥師專區 民眾專區 社區藥局查詢 戒菸藥局查詢 藥事照護藥局查詢 藥品查詢 藥品資訊 請問藥師(Q&A) COVID-19民眾專區 首頁/ 公告/ 藥事新聞/ 食藥署:藥商買賣藥品應遵守藥事法 控制面板 發文單位 發文者 文章標題 文章內容 關鍵字搜尋(訴銷、廢止許可證;藥品品項異動;價格調整;藥品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藥品包裝變更)   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免於藥品非法流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月4日發函至藥師公會全聯會、各縣市衛生局等,請其轉知轄內藥商及所屬藥師會員,藥商買賣藥品應確實遵守藥事法規定。

  按藥事法第49條之規定,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法第49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

違者可依同法第92條,處新台幣3~200萬罰緩。

  食藥署表示,藥商於批發售賣藥品時,應確認購買者之身分,相關醫療機構及藥事機構等身分及開業狀態,可至衛生福利部藥事查詢系統(http://ma.mohw.gov.tw/masearch/)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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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免於藥品非法流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月4日發函至藥師公會全聯會、各縣市衛生局等,請其轉知轄內藥商及所屬藥師會員,藥商買賣藥品應確實遵守藥事法規定。


  按藥事法第49條之規定,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法第49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

違者可依同法第92條,處新台幣3~200萬罰緩。


  食藥署表示,藥商於批發售賣藥品時,應確認購買者之身分,相關醫療機構及藥事機構等身分及開業狀態,可至衛生福利部藥事查詢系統(http://ma.mohw.gov.tw/masearch/)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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