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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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授、副教授年齡屆滿六十五歲,除屆滿限齡之日適在學期中者 ... 服務學校主動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延長服務,當 ... 六十六歲當學期終了止。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1.06.1721:5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71年01月11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8年09月25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四)字第1080131311B號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七點附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要點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二、教授、副教授年齡屆滿六十五歲,除屆滿限齡之日適在學期中者   ,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延長服務至該   學期終了外,以不延長服務為原則。

  三、教授、副教授已達應即退休年齡,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   有學術聲望,符合第四點規定條件而有繼續服務之意願者,得由   服務學校主動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延長服務,當   事人不得自行要求延長服務。

  四、依前點規定辦理延長服務之教授、副教授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   具特殊條件之一:   (一)基本條件:    1、體格健康仍堪繼續從事教學工作者。

   2、在教學研究上經學校評鑑優良者。

   3、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兼課未超過規定時數並於延長服      務期間亦得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者。

   4、於辦理延長服務學校任教一年以上者。

  (二)特殊條件:    1、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者。

   3、曾獲教育部學術獎或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者。

   4、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者。

   5、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算三年內,有      個人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      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6、教授藝能科目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      算三年內,每年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著有國際聲望者。

   7、所擔任課程經認定屬高科技或稀少性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      者。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任教年資,以專任有給年資為限。

   教授延長服務期滿辦理退休時,應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始得擇(兼    )領月退休金。

  五、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研究。

  六、教授延長服務,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當日起延長服務至屆滿六   十六歲之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   ,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但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   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之特殊條件辦理延長服務之教授,其延長服   務期限由學校自訂,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副教授延長服務,自年滿六十五歲之當日起,至多延長服務至屆滿   六十六歲當學期終了止。

  七、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學校應於屆齡(期)檢討核定,至遲   於屆齡(期)一個月前,應檢附名冊三份、身分證明文件及教師證   書影本各一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八、教授、副教授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     因已消滅或延長服務條件已消失,服務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並即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辦理應即退休。

  九、各校院得依學校狀況自行訂定更嚴格之教師延長服務規定。

  十、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   級專業技術人員,其延長服務得分別比照本要點有關教授、副教授   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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