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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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之基劑如附表,應由符合該表中所列各項規定之物質一種或多種組成,其各成分之使用量不得超過加工所必需者。

除附表中所列物質外,亦可含依「食品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102年08月20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咀嚼基劑法表.PDF 附表:咀嚼基劑法表.DOC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之基劑如附表,應由符合該表中所列各項規定之物質一種或多種組成,其各成分之使用量不得超過加工所必需者。

除附表中所列物質外,亦可含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准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之食品添加物。

第3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重金屬限量:一、砷:3ppm以下(以As計)。

二、鉛:3ppm以下。

三、重金屬:0.004%以下(以Pb計)。

第4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微生物限量,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之規定。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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