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家暴遠離兒虐議題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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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虐事件多來自家庭暴力,因其隱匿性,或被認為是家務事,更讓外界難以介入,真正受虐人數恐超過統計數字。
(四) 按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兒童,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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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家暴遠離兒虐議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3月
更新日期:108年3月1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麗莉
編號:R00655
一、題目:減少家暴遠離兒虐議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三、探討研析
(一)隨著經濟不景氣、失業率持續攀升、社會福利預算刪減等外在變化,又逢多起孩童被親人虐待或殺害之報導,其中17歲少女疑似虐兒致死案,引發社會對未婚小媽媽等青少年問題之關注。
但兒虐案主因不只是「小爸媽」。
據衛福部資料,2018年家內施虐案件加害者共3968人,其中有219人未滿20歲;施虐者多是30歲至50歲間,但因未成年施虐者育兒知能較為不足,與一般兒虐案相比,孩子重傷、致死較多。
(二)何謂家暴?家庭暴力(domesticviolence)簡稱家暴,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由於現實之親屬關係與利益之約束,家庭暴力往往出現一定程度之隱蔽性,以致這類傷害行為被掩蓋或要求不得聲張外揚,家人以外之人亦常袖手旁觀,不願介入或協助,而被害人擔憂遭報復或家庭失和,寧可受辱也不對外求助或拒絕援助。
家庭暴力侵害行為包括了實際攻擊、傷害、虐待等直接實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脅家庭成員。
其涉及之成員可以包含配偶、前配偶、雙親、子女及繼親帶來之孩子、有血緣關係家人、同居伴侶、殘疾者與照顧者、情侶關係。
(三)據衛福部統計,臺灣兒虐通報案件從2013年3萬4545件大幅上升至2017年5萬9912件,4年來暴增73.4%。
善牧基金會指出,過去兩年兒少被虐人數中,高達27%是未滿6歲的孩童,也就是每10個被虐兒少中,就有2位未滿6歲之小孩,顯示自我保護力低、不易被家外人士發現之學齡前孩童,受虐比例高。
該數據反映的是受虐兒增加,抑或站出來揭發人數增加?兒虐事件多來自家庭暴力,因其隱匿性,或被認為是家務事,更讓外界難以介入,真正受虐人數恐超過統計數字。
(四)按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我國法律並未對虐待加以定義,依衛福部統計資料,兒虐類型包括遺棄、身心虐待、不當管教及目睹家暴。
其中身心虐待又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與疏忽等類型。
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可加重其刑至1/2,惟與虐童有關之刑法第286條,對於凌虐或妨害16歲以下兒少身心健全或發育者,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加重結果犯規定。
因此外界認為刑度過低、應加重刑責。
但極刑是否會讓兒虐終止?社會必須理解暴力事件背後原因,兒虐與罰則高低之效果有待評估,因情緒來時,根本不會想到法律規定問題,關鍵還是在缺乏親職教育知識與未落實通報。
(五)社會安全保護網除了社工、警察、村里長等多方通報外,衛福部表示將針對社區紮根,透過第一線社區民眾之觀念培養,讓家暴、兒虐能在第一時間被通報。
但由於第一線查訪社工並沒有強制力,若遇到拒絕接受服務之家庭,社工也無能為力,很可能成為社會安全網之「漏網之魚」。
四、建議事項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章設有保護令制度。
保護令分為3種: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
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得主動向法院聲請,被害人如果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法院於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共13款中其中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該法對於違反保護令者定有相關罰則,然而當進入司法程序時,往往都已是「事後」,傷害已經造成或生命已逝去,如何事前預防,建構社會安全保護網絡成為必須思考之重要問題。
(二)我國於2014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公約前言清楚載明,國家應使兒童在幸福、關愛、理解、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與團結之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
該公約第19條更明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三)我國2017年所進行《CRC》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專家留下之97點結論性建議,其中第53點意見指出: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2011年第13號一般性意見提出之指引及建議,繼續加強現行及其他措施,並制定及施行一個預防及保護兒少在所有環境(包含家庭)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之長期性國家綜合行動計畫。
第54點意見更指出:政府欠缺實施情形、受害者等人無效力通報及後續處理機制之具體資訊,建議政府應徵詢兒少意見,重新檢視監督機制及通報程序、提高師生對「霸凌在受害兒少及學校社群所生負面影響」之認知與意識、加強教師建構安全教室之能力,鼓勵被害人及目擊者通報霸凌案件、為霸凌案件之被害人、加害人及其他受霸凌影響之兒少,提供有效之輔導及修復。
(四)目前我國對於類似虐童或家庭暴力案件之「事前保護」制度仍有不足,但這涉及國家行政資源及法規建置問題。
建構社會安全保護網,不只靠社工,托兒園、學校老師與輔導室、地方派出所、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醫院、診所,甚至村里長,都是求助、揭發之人或地方。
社會或學校應教導受虐者或社區,勇於求助及揭發,因為隱忍,不會使家暴消失,只會使其壯大,導致憾事發生。
又對於家暴、兒虐之再通報事件,亦應加強輔導,落實強制親職教育。
(五)而觀護制度,雖是司法之後端,卻是預防再犯之重點,「加害人」很多是社會邊緣人,長期酒癮、藥癮或暴力者,因此輔導關懷及協助就業,亦是安全網絡不可缺少之部分。
撰稿人:李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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