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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民國94 年02 月24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7, 七(判斷顯失公平應考量事項) 本條所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 民國94年02月24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7 七(判斷顯失公平應考量事項) 本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 易」者。

其常見之具體內涵主要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1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判斷是否違法原則上應考量(一)遭攀附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 係該事業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 ,而已被系爭行為所榨取;(二)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有使 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 果等。

惟倘其所採行手段可非難性甚高(如完全一致之抄襲)者 ,縱非屬前述二因素之情形,仍有違法之虞,應依個案實際情形 ,綜合判斷之。

其常見行為態樣有: (1)攀附他人商譽判斷是否為本條所保護之商譽,應考量該品牌是 否於市場上具有相當之知名度,且市場上之相關業者或消費者 會產生一定品質之聯想。

(2)高度抄襲 判斷高度抄襲,應綜合考量該項抄襲是否達「完全一致」或 「高度近似」之程度;抄襲人所付出之努力成本與因而取得 之競爭優勢或利益之關聯性及相當性;及遭抄襲之標的於市 場競爭上之獨特性及占有狀態。

(3)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2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阻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其常見行為類型如 : (1)不當比較廣告: 比較廣告中對自己及他人之商品或服務未為不實陳述,而係對 相同產品採不同計測方法或標準之比較或於重要比較項目中僅 彰顯自己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對方較優項目,意圖在整體印象 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而未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構 成要件者。

(2)對競爭對手之交易相對人為其競爭對手侵害其智慧財產權表示 之行為 智慧財產權人發現市場上有可能侵害其權利產品,其對直接侵 害之製造商或立於相等地位之進口商品之進口商或代理商,為 侵害之通知請求排除,則為依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無論其 內容真偽虛實,均屬智慧財產權爭議,而無本條之適用。

其係 對間接侵害之經銷商或消費者(即競爭對手之交易相對人或潛 在交易相對人)為對手侵害其權利之表示(不拘書面或口頭方 式),如未經確認及通知之先行程序,足致對手之交易相對人 心生疑慮,甚至拒絕交易,則構成本條之顯失公平行為。

(二)以不符合社會倫理手段從事交易之行為 常見行為類型如:以脅迫或煩擾交易相對人方式,使交易相對人於 決定是否交易之自由意思受到壓抑情形下,完成交易之行為。

(三)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 具相對市場力或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事業,利用交易相對人(事業 或消費者)之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 交易之行為。

常見行為類型如: 1市場機能失靈供需失衡時,事業提供替代性低之民生必需品或服 務,以悖於商業倫理或公序良俗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2資訊未透明化所造成之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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