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防毒金三角」計畫 - 金門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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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案件管理系統會定期將觀護人及毒防中心個管師針對個案所進行的各項處遇項目進行交換,使雙方同步確定輔導進度,以作為後續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電子信箱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到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google+(另開新視窗) 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email(另開新視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疾管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臉書粉絲專頁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局長介紹 副局長介紹 業務職掌 單位願景與核心價值 施政目標與策略 重要施政績效 組織圖 單位聯絡資訊 金門縣衛生行政組織源始 位置圖 政府資訊公開 統計資訊專區 衛生法規 SOP文件 衛生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報告 業務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特種基金會計月報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採購契約 勞務採購成果報告 提升政府服務品質 本局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 本局刊物 醫療專題系列報導 各委員會相關資料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專區 大事紀專區 108年 109年 110年 重要施政成果 108年5-9月重要施政成果 輿情說明 便民服務 服務項目(申請須知) 線上服務 檔案下載 為民服務手冊 自我健康評估 轉診後送醫療服務相關訊息 友善運動環境 友善飲食環境 電子相簿 服務信箱 業務專區 菸害防制專區 我的餐盤 聰明吃快樂動天天量體重 社區營養資訊專區 金門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學童防齲 HPV疫苗專區 健康資訊 流感專區 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專區 心理健康促進專區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防制人口販運宣導專區 遊說資訊專區 國健署試管嬰兒補助專區 FAQ常見問題專區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常見問題 腸病毒防治諮詢問答篇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食藥署非洲豬瘟Q&A​ 其他常見問答 醫療資訊 醫療機構診所 衛生機關 保健防疫 食品衛生 醫療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預立醫療決定專區 食藥資訊專區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檢驗結果資訊專區 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 藥物回收專區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專區 違規廣告看這裡 歷年食品抽驗結果分析 相關新聞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金門縣萊克多巴胺豬(牛)肉專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毒品危害防制專區 金門縣毒防中心設置要點 金門縣毒防中心組織架構 認識毒品 毒防中心諮詢專線 活動花絮 衛教宣導 餐飲專區 餐飲防疫專區 防治食品中毒專區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安資訊百貨專櫃 衛生所專區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門診時間表 長期照顧服務專區 心理健康服務專區 縣府用心轉診服務即時又貼心 大事紀專區 收件者Email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題 雙語詞彙 縣府首頁 English 訊息::: 收件者Email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題 雙語詞彙 縣府首頁 English 分享 分享到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google+(另開新視窗) 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email(另開新視窗) 字級 小 中 大 衛生局衛生局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疾管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臉書粉絲專頁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局長介紹 副局長介紹 業務職掌 單位願景與核心價值 施政目標與策略 重要施政績效 組織圖 單位聯絡資訊 金門縣衛生行政組織源始 位置圖 政府資訊公開 統計資訊專區 衛生法規 SOP文件 衛生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報告 業務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特種基金會計月報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採購契約 勞務採購成果報告 提升政府服務品質 本局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 本局刊物 醫療專題系列報導 各委員會相關資料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專區 大事紀專區 108年 109年 110年 重要施政成果 108年5-9月重要施政成果 輿情說明 便民服務 服務項目(申請須知) 線上服務 檔案下載 為民服務手冊 自我健康評估 轉診後送醫療服務相關訊息 友善運動環境 友善飲食環境 電子相簿 服務信箱 業務專區 菸害防制專區 我的餐盤 聰明吃快樂動天天量體重 社區營養資訊專區 金門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學童防齲 HPV疫苗專區 健康資訊 流感專區 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專區 心理健康促進專區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防制人口販運宣導專區 遊說資訊專區 國健署試管嬰兒補助專區 FAQ常見問題專區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常見問題 腸病毒防治諮詢問答篇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食藥署非洲豬瘟Q&A​ 其他常見問答 醫療資訊 醫療機構診所 衛生機關 保健防疫 食品衛生 醫療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預立醫療決定專區 食藥資訊專區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檢驗結果資訊專區 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 藥物回收專區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專區 違規廣告看這裡 歷年食品抽驗結果分析 相關新聞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金門縣萊克多巴胺豬(牛)肉專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毒品危害防制專區 金門縣毒防中心設置要點 金門縣毒防中心組織架構 認識毒品 毒防中心諮詢專線 活動花絮 衛教宣導 餐飲專區 餐飲防疫專區 防治食品中毒專區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安資訊百貨專櫃 衛生所專區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門診時間表 長期照顧服務專區 心理健康服務專區 縣府用心轉診服務即時又貼心 大事紀專區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 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本局刊物 *月刊 金門衛生第三十四期季刊 推動「防毒金三角」計畫 推動「防毒金三角」計畫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MataData 注音符號 日期:102-04-02  金門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壹、   計畫緣起近年來世界各國對毒癮者的認知,已由單純的犯人逐漸變為病人,處遇也由單純的刑事司法處遇轉向治療模式;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亦建議將毒品施用者視為慢性患者來處遇,對毒品施用者之處遇,尚須以促使毒癮者回歸社會為核心,因此除了司法與戒癮機構外,社區與家庭及各社區資源網絡皆應納入戒癮體系環節中。

當前對於毒品施用者之處遇,多考量以監禁、緩刑或假釋等刑事司法制裁結合治療處遇方式來實施,這也是目前被認為最可行且值得採用之作法,會比單純的醫療處遇或刑事司法制裁有效。

為有效協助藥癮者戒除毒癮,法務部爰規劃將毒防中心列管對象擴及保護管束中及緩起訴之藥癮者,建立地方毒防中心與檢察機關及社區家庭的支持輔導網絡(防毒(堵)金三角),以司法強制力增強藥癮者戒毒意願,使其不敢施用毒品;另一方面亦應提供其身心戒癮之醫療服務,使其不願施用毒品;並配合完善的支持系統協助其調整生活態度與習慣,進而協助其就學、就業,以復歸社會。

貳、   計畫目標一、    結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共同推動毒品犯戒癮治療工作。

二、    共同協助施用毒品罪之受保護管束人及緩起訴被告戒除毒癮復歸社會。

 參、   實施對象一、各地檢署本案含施用毒品罪受保護管束人。

二、各地檢署施用毒品罪緩起訴之被告。

肆、   實施策略一、對象及業務分工      分工對象    各地檢署 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受保護管束人(假釋及緩刑) 1.例行之約談2.依分級分類評估結果擬訂適當觀護處遇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進行毒品犯尿液採驗4.針對保護管束需要進行家庭訪視或是工作查訪等5.核心個案,函請警局、榮譽觀護人協助辦理訪視關懷事項6.未依規定報到個案之告誡、協尋、訪視及陳述意見等7.評估並命藥癮者進行戒癮必要之處遇措施,如戒癮治療、入住戒毒機構8.開辦毒品受保護管束人戒癮治療團體 1.藥癮者之追蹤輔導2.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及家庭訪視3.協助藥癮者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戒癮治療及社會福利服務等措施4.協助地檢署開辦毒品受保護管束人戒癮治療團體  緩起訴戒癮治療被告 1. 依緩起訴命令指定期日對被告進行約談2. 依緩起訴命令指定期日進行之毒品犯尿液採驗3. 函請榮譽觀護人協助辦理訪視關懷事項4. 未依規定報到及採驗尿液個案之告誡。

5. 依緩起訴命令監督藥癮者進行戒癮必要之處遇措施,如戒癮治療、入住戒毒機構 1. 藥癮者之追蹤輔導2. 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及家庭訪視3. 協助藥癮者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戒癮治療及社會福利服務等措施二、結合各方力量共同推動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共同推動毒品犯戒癮治療工作,除輔導業務推展緊密合作,使觀護強制力與藥癮社會復健處遇相互結合,並將人力資源相互聯結,如榮譽觀護人、更生保護會及毒防中心志工相互結合;地檢署與毒防中心之藥癮個案研討會與相關訓練相互結合等方式,強化毒品防制網絡,共同協助施用毒品罪之受保護管束人及緩起訴被告戒除毒癮復歸社會。

三、建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協調聯繫機制,透過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及設立連絡窗口等方式,使雙方業務推展協調並進。

伍、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開案列管流程                毒防中心開案列管流程圖 資料匯入 開案建檔 聯繫個案 追蹤輔導資料交換 一、 毒防中心開案列管程序說明 作業流程 說明 備註(法令或規定) 1資料匯入 一、假釋案件:獄政系統於個案出監日,自動傳送個案資料至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案件管理系統。

二、緩刑及緩起訴案件:刑案系統資料庫於地檢署案件分案日,同步傳送個案資料至觀護人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及其戶籍所在地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案件管理系統(分案管理師)。

三、對於戶籍地與執行地檢署所在地不相符之案件,請戶籍地毒防中心於開案後,依刑案系統顯示之執行案件地檢署及觀護人股別等相關資料進行託管程序。

四、受託管之毒防中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

若雙方發生爭議,由保護司於案件管理系統中進行仲裁。

  2開案建檔 一、假釋:(一)原則:依據系統更新之出監日期及列管期間設定,進行開案。

(二)步驟:分案管理師>分案作業>保護管束開案作業,自出監日起算2年。

二、緩刑:(一)有資料:1、多年前曾出監,系統顯示為「保護管束-列管到期」者:此案號已結案,請重新到分案管理師>維護作業>自行求助登錄作業,自收案日起算2年。

2、系統顯示為「失聯、移他縣市、再次入監-列管到期」者:此案號已結案,請重新到分案管理師>維護作業>自行求助登錄作業,自收案日起算2年。

(二)無資料:分案管理師>維護作業>自行求助登錄作業,自收案日起算2年。

三、緩起訴:(一)有資料:1、假釋中再犯:分案管理師>分案作業>保護管束開案作業,自出監日起算2年。

2、多年前曾出監,系統顯示為「保護管束-列管到期」者:此案號已結案,請重新到分案管理師>維護作業>自行求助登錄作業,自收案日起算2年。

3、系統顯示為「失聯、移他縣市、再次入監-列管到期」者:此案號已結案,請重新到分案管理師>維護作業>自行求助登錄作業,自收案日起算2年。

4、系統顯示為自行求助:以原案號收案日起算2年。

(二)無資料:分案管理師>維護作業>自行求助登錄作業,自收案日起算2年。

            三、緩起訴(一)1、若業於毒防中心依假釋類別列管中,不重複開案。

3聯繫個案 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於收案後,依系統設定期間(3日內)應聯繫個案,了解個案狀況及需求。

二、聯繫對象得包括個案系統相關人員,如:家屬、親友、監護人、村里長、管區員警、觀護人…等。

三、聯繫方式得以電訪、家訪、或面談等執行之。

法務部98.04.30法保決字第0981000967號 4追蹤輔導資料交換 觀護人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案件管理系統會定期將觀護人及毒防中心個管師針對個案所進行的各項處遇項目進行交換,使雙方同步確定輔導進度,以作為後續輔導處遇計畫之擬定及修訂參考。

陸、   結合性處遇措施:一、囑託榮譽觀護人/適當之人(含反毒志工、更保志工):保護管束案件,得依受保護管束人之情狀,囑託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榮譽觀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協助執行。

二、縣市警察局:對執行案件,可結合警察機關施行複數監督、請求協助查訪、辦理採驗尿液相關程序等,以建構社區監控輔導網絡。

三、更生保護會:觀護人/個管師如認個案需要更生輔導時,得依其情狀,轉介至更生保護會,如安置中途之家,輔導就業、就學、就醫、就養等各項輔導。

四、戒癮機關(構):對於有戒毒需求者、毒癮愛滋案件,應切實掌握個案狀況,經常與個案及其家屬或親友保持聯繫,並就個案之家庭、工作、交友等情狀與需要,予以適當之輔導與協助,並得視個案之狀況及需要,儘速轉介相關機關(構)接受治療。

五、衛生局:個案如罹患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得依精神衛生法第14條規定指定保護人,並依同法相關規定為強制治療或住院。

六、社會處:生活扶助、輔導就醫、急難救助:個案如為低收入或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得視其情況,依社會救助法向院轄市之社會局或縣(市)政府申請生活扶助、醫療輔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老人安養:個案如年滿65歲以上,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得依老人福利法第27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予以適當之安置。

輔導就醫、就學、就業及其他服務:個案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該法之規定,協助其醫療復健、就學、就業及其他福利服務。

七、就業服務站:觀護人/個管師應確實掌握個案狀況,經常與個案及其家屬或親友保持連繫,並就其家庭、工作、交友等情狀與需要,予以適當之輔導及協助。

柒、   結語台灣自1993年宣布向毒品宣戰以來,經歷十餘年之施行,毒品犯人數與再犯率並未減緩,反而出現增加之趨勢。

影響現行毒品防制成效不彰最關鍵的三項問題為:1.缺少常設之國家級專責機構、2.中途處遇機制缺乏、3.部會間防制作業程序不一,防治資訊未能整合。

為改善前述問題與徵點,毒品防制政策有全面檢視問題癥結,重新調整執行策略之必要。

而防毒金三角計畫於101年5月24日經法務部部長核定並函頒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推動防毒金三角計畫,自推動以來,金門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目前收案四位,持續與地檢署觀護人密切合作追蹤輔導中,共同協助施用毒品罪之受保護管束人及緩起訴被告戒除毒癮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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