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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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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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RegulationsOrdinance香港立法局本條例旨在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1]。
引用第241章制定機關香港立法局制定日期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立法歷史法案名稱1922年罷工立法法案[2]呈交者律政司金培源首讀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二讀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三讀1922年2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