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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藥事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次按,藥事法第67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 ...   Home   Sitemap   ContactUs ───LANGUAGE───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於建業 創辦人 歷史沿革 願景、使命、目標 各地分所 聯絡我們 簡介下載 服務項目 專業團隊 最新訊息 建業電子報         醫療專區 FATCA專區 公司治理專區 智慧財產專區 稅法專區 企業管理專區 個人財富管理專區 金融法規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區 醫療專區 藥廠業務行銷的法律風險(廣告篇) 2011.11.28 前言   在藥品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狀況下,新藥取得許可證上市後,為了讓開立處方的醫師與使用藥品的病患瞭解藥品資訊,進而增加藥品市場佔有率,藥廠得採取刊播廣告等各種行銷手法,但因為藥品並非一般消費性商品,為保障病患利益,藥品採用廣告等行銷管道,均需受到藥事法等法令限制,故藥廠在採行各種行銷管道前,必須審慎評估法律風險,選擇適法管道行銷產品。

本事務所所長金玉瑩主持律師、蘇嘉瑞合夥律師/醫師與許峻彬律師長期研究藥廠業務行銷所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以下即分析藥廠刊播廣告可能發生的潛在觸法風險,以供業界人士參考: 實例一:藥廠於「健X世界」雜誌刊登處方藥物廣告是否合法?(衛生署衛署藥字84046160號函) 法律分析:按藥事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次按,藥事法第67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衛生署函釋指出:「健X世界」發行對象為一般民眾及家庭,並非醫事專業人員,且發行宗旨為「幫助大家充實正確的醫學知識,自求多福」,非學術性醫療刊物,不得刊登處方藥廣告。

實例二:某藥廠未經事先申請核准,於報紙刊登「白三烯素阻斷劑」與「白三烯素拮抗劑」的氣喘治療用藥廣告文章。

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未事先申請核准刊播廣告裁罰20萬元罰鍰,藥廠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訴願。

(臺北市政府府訴字第09770056800號訴願決定書) 法律分析:按藥事法第66條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本件訴願人即藥廠主張:刊登之廣告文章無特定藥品名稱,內容為訪問兩位小兒科師談氣喘治療,為「衛教文章」,並非廣告。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書則認為:訴願人所謂衛教文章之內容有訴願人販售「OO」藥品圖案,有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之目的,為藥事法第24條之藥物廣告,應事先申請核准始得刊播。

建議:藥廠刊播處方藥廣告,應登載於適法的學術性醫療刊物。

若藥廠登載衛教文章,則不宜夾帶販售藥品之個案圖像,否則即有被視為藥品廣告之虞。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本所之特定法律建議,如需任何專業協助,請洽詢本所之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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