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不睦,賭氣不處理遺產稅,恐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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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少繼承人因遺產分配有歧見,延誤遺產稅之申報及繳納,導致被裁處罰鍰及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建議民眾,遺產分配爭議暫擺一邊,宜先申報並 ... 請使用 達最佳瀏覽 中 En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忘記密碼 En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忘記密碼 紓困防疫專區 關於嘉威 關於我們 沿革與紀事 理念與願景 專業與服務 資源與網路 企業文化 策略與願景 專業貢獻 社會關懷 環境保護 人才培育 服務項目 審計簽證 帳務處理 IPO育成 工商登記 大陸事務 外商服務 經營績效改善 法律諮詢 代書服務 教育訓練服務 經營團隊 聯絡嘉威 成為嘉威人 嘉威簡介 工作環境 學習與發展 學長姐的分享 有問必答 職缺一覽 閱讀文章 最新文章 人物專訪 所長聊天室 嘉威故事 生活與文化 環境與關懷 稅務專欄 勞資專欄 IPO專欄 企業管理 國際事務 最新消息 稅務消息 勞資 IPO 行政函令 其他消息 媒體專區 嘉威facebook 國際聯盟所 最新文章 人物專訪 所長聊天室 嘉威故事 生活與文化 環境與關懷 稅務專欄 勞資專欄 IPO專欄 企業管理 國際事務 繼承人間不睦,賭氣不處理遺產稅,恐吃大虧 文|蔡佳峻會計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少繼承人因遺產分配有歧見,延誤遺產稅之申報及繳納,導致被裁處罰鍰及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建議民眾,遺產分配爭議暫擺一邊,宜先申報並繳納遺產稅,以省去不必要之困擾。

    該局說明,為了爭遺產,賭氣不處理遺產稅,至少衍生三種麻煩:     一、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期限,如期申報遺產稅,恐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二、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繳納遺產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未繳清遺產稅之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

    三、依土地法第73條、第73條之1規定,繼承人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地政機關將依法裁處罰鍰等。

    該局呼籲,繼承人間或許因長久不睦,無法短時間內決定遺產如何分配,但切勿因一時的賭氣,而消極不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遺產稅,如此將面臨財產上的損失。

為維護繼承人之權益,請民眾將繼承紛爭暫擺兩邊,申報繳納遺產稅方為明智之舉。

    -------------------------------------------------------------------------------------------------------------------------------------     以上是今年4月27日的國稅局新聞稿,內容雖然看來平凡無奇,但「繼承」這檔事,自古以來,背後角力往往是波濤洶湧,充滿腥風血雨,這些在《雍正王朝》等歷史電視劇中都有演,大家應該不陌生吧!     新聞稿中雖提醒大家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與繼承登記之後果,但卻未告訴大家解決之道,究竟如何避免被處罰鍰、強制執行與最高可達20倍之登記規費呢?讓我們來看個案例吧~     郭老先生生前是個成功的企業家,過世後留下鉅額財產,其長子郭大明、次子郭大成及長女郭小婉三位繼承人對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共識,郭大成與郭小婉自認只要不配合蓋章辦理遺產申報與繼承登記,便可增加遺產分配的話語權,身為長子的郭大明眼見法定期限即將到來,不知該如何是好...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2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

但納稅義務人1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繼承人為2人以上,…,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

」         此時郭大明可以:   (1)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在遺產稅申報書上蓋章,即可完成遺產稅申報。

並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按其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款,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2)接著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此時郭大明不必會同郭大成與郭小婉,更不用蓋他們的印章即可逕行辦理。

此外,郭大明亦可按其應繼分繳納部分登記規費。

    如此一來,可暫時解決問題,避免逾期被稽徵機關或地政機關處罰,日後繼承人間對於遺產分割如達成共識,仍然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這邊還要提醒大家一件事,在全部應納稅款繳清前,還是無法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或以公同共有的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記的喔(例如出售或抵押貸款)。

    最後與大家分享清朝康熙大學士張英的一封家書,當年張家老家因修建府第時,與鄰居對於地界爭執不清,管家寫信到京城給張英詢問該如何處理,張英回信說:「千里修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

」退一步海闊天空,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的榮耀,應歸全體繼承人共享,親情是再多金錢買不到的,切莫因爭產而破壞家人感情,與各位讀者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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