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社團使用明火表演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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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社團使用明火表演注意事項105.09.07海學課內字第1050123號訂定公佈實施第1條 依據內政部「明火表演管理安全辦法」制定。
第2條 學生社團從事明火表演,係指活動中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
第3條 本校各建築物室內均不得使用明火,僅可使用替代物品表演活動。
第4條 學生從事戶外表演務必於本校建築物外之空曠空間舉行。
第5條 表演道具:一、表演時應使用煤油或具同等閃火點以上燃料。
二、火布應使用具有防火及吸附燃油功能之材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