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令函-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主旨:關於貴處函為外籍人士來臺持國際駕照換發國內駕照,是否不分國籍均可換發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交一字第四五三 ... MVDIS監理法規法規檢索系統 監理服務網|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站地圖| PDA版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RSS 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5.10.09.交路字第006748號函 公(發)布日: 085.10.09 要  旨: 關於貴處函為外籍人士來臺持國際駕照換發國內駕照,是否不分國籍均 可換發執行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處函為外籍人士來臺持國際駕照換發國內駕照,是否不分 國籍均可換發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交一字第四五三六二號函。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持有互惠國所發有 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三十天以內之短期停留者,准 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填具國際駕駛 執照簽證申請書,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係在規範有 互惠關係之國家,其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如何在我國使用簽 證事宜,而對於無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依同條之規 定因不可在我國使用當無使用簽證事宜,故上開規則第五十五條 第四款:「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期限以原照有效期間為準,期滿 前得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之規定,亦應係針對前 款有互惠關係國家之國際駕駛執照辦理簽證事宜,所為簽證期限 之規定,而本案非互惠國之國際駕駛執照既無法使用簽證,當無 簽證期限之適用,自亦無法換發我國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交通部85.10.09.交路字第00六七四八號函) 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 全國24小時免費聯絡電話:0800-080412本電話僅供本網站系統問題使用 如有監理業務疑問請向全國各監理機關洽詢 交通部公路總局版權所有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 累積瀏覽人次:9317570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