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廠合法化@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登記、會計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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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未來經濟部對「低污染」的定義,將成為本法施行的關鍵因素之一,定義太嚴可能影響到適用工廠數量,過度開放則可能衝擊環境發展,執法尺度對政府相關單位將是一大考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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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者,自99年8月26日起應繳納審查費降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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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勤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登記、會計、記帳、節稅、內控 回首頁精勤記帳士事務所DingNing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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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首頁/文章分類/地下工廠合法化瀏覽方式:列表模式2014021210232014-02-12:未登記工廠自即日起可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理期限延長至104年6月2日,敬請把握機會?地下工廠合法化彰化縣政府建設處工業科:未登記工廠自即日起可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理期限延長至104年6月2日,敬請把握機會
輔導期間延長:99.6.2-109.6.2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期間延長:99.6.2-104.6.2moreCPB/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201207021559劃定特定地區公告?地下工廠合法化劃定特定地區公告第一科經濟部2012/7/2moreCPB/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201109201807「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點及附件二修正規定公告囉!?地下工廠合法化「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點及附件二修正規定,已於100年9月20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004605920號函頒修正。
相關修正規定如原本設定五公頃之門檻已下修為兩公頃,另外原本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不得辦理之規定也有些改,詳細內容請參照附件條文修改情形。
附掛檔案:201192263633.doc
moreCPB/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201107031139未登記工廠補登記成效不彰?地下工廠合法化一年來6萬家僅750家補登記〔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為推動經濟,七○年代政府曾推行「家庭即工廠」政策,卻遺留「未登記工廠」的非法存在問題,形成管理死角。
去年立法院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盼能輔導這些廠商合法經營。
然而,一年來卻僅有約七五○家的未登記工廠向地方政府補辦臨時登記,與全國共約六萬家未登記工廠的數量差距甚多,成效欠佳。
「關鍵在於土地合法化的問題」,經濟部官員透露,未登記工廠多佔用非工業用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不易,故業者還在觀望,「看到底有沒有好處」。
業者憂慮,為尋求合法化,雖花錢投入相關消防與環保等設施的改善,但七年緩衝期一到,土地最終還是不合法,一切徒勞無功,故態度保守。
群聚型劃為特定地區機會大行政院政務委員尹啟銘日前邀集各部會協商,但未有具體結論,尹盼各部會「務實」看待此問題。
據悉,雖然不同機關間各持己見,但目前的最大公約數為針對「群聚型」未登記工廠,予以劃為特定地區,進行用地變更的機會。
據了解,經濟部建議修改「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讓非都市的土地使用變更,能從原本大範圍的區域土地變更,改為小範圍的特定地區用地變更,以減少難度。
經濟部官員也認為,未登記工廠佔用農地已是既成事實,被佔用多年的土地應朝向合理化使用,而非現在的「名實不副」。
然而,農委會認為,糧食安全議題日益嚴重,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應從長計議,且反對零星的未登記工廠用地變更;內政部則堅持,縱使「群聚型」未登記工廠有用地變更的機會,但仍堅持至少應達五公頃的最小面積門檻,才能有足夠空間配置完善的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
依據修法內容,未登記工廠業者於二年內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通過後給予五年輔導期,期間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但官員不諱言指出,補辦時限為二年,現已過了一年,進度緩慢令官方擔憂。
官員也向廠商喊話,呼籲業者不要猶豫,若不補辦登記,連參與政府提供的輔導措施都沒有機會,也無法令人感受到業者願意轉型合法化的決心。
摘錄自2011年7月3日自由時報報導moreCPB/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201103011156訂定「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生效,施行至101年6月2日止?地下工廠合法化訂定「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生效,施行至101年6月2日止。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第一科2011/3/1moreCPB/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201101182059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取得核發有效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可申請引進外勞?地下工廠合法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1.18經中一字第10000001250號函示:有關製造業者得檢附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取得核發有效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據以申請引進外勞。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1.18經中一字第10000001250號函moreCPB/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201009241950未登記工廠補辦登記宣導說明會-補辦登記接受合法輔導的機會來了?地下工廠合法化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經總統頒布施行。
其中第34條明定該法修正施行2年內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補辦通過後給予5年輔導期,期間可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有關相關法規修改重點、如何補辦登記以及將來政府的輔導措施,您知道了嗎?
政府即將於各縣市舉辦相關宣導說明會,會中將邀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各縣市政府來告訴您怎麼做,請千萬不要錯過,相關說明會訊息請上http://www.tfoi.org.tw/non-reg/查詢。
彰化縣未登記工廠補辦登記宣導說明會
暫定議程:
※上午場
時 間
程 序
09:00~09:30
報到
09:30~09:45
主辦單位長官致詞
09:45~10:00
縣市政府代表致詞
10:00~11:00
講師簡報
11:00~11:15
縣市政府簡報
11:15~11:20
中場休息
11:20~12:20
Q&A
12:20
散會(提供餐點)
※下午場
時 間
程 序
13:30~14:00
報到
14:00~14:15
主辦單位長官致詞
14:15~14:30
縣市政府代表致詞
14:30~15:30
講師簡報
15:30~15:45
縣市政府簡報
15:45~15:50
中場休息
15:50~16:50
Q&A
16:50
散會(提供餐點)
moreCPB/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201006251717未登記工廠輔導?地下工廠合法化
相關附件:
►未登記工廠輔導
►經濟部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資訊網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moreCPB/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201005052359地下工廠合法化相關新聞?地下工廠合法化►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壹、修法背景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0年3月14日公布施行後,由於國內產業環境變遷及因應國際公約,發現若干值得檢討之處,爰針對加強工廠安全管理、加強列管物質管制、簡化工業行政作業、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研提「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以下稱本修正案),在立法院王院長金平鼎力協助下,4日三讀通過。
首先,感謝立法院王院長以及各朝野黨團委員,支持本修正案立法通過。
貳、本次修正重點
一、強化工廠安全管理
(一)危險物品管理:有關工廠從事製造、加工或使用達管制量以上之危險物品,如處置不當,常有意外情事發生,除造成本廠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外,甚或波及鄰廠,造成他廠之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因此,為強化該等工廠安全管理,以預防及降低重大工安事故之衝擊,針對該等工廠,實有強制其危險物品之申報、列管、轉知,與強制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輔導其加入區域聯防組織之必要。
(二)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對以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為防範其因堆置物料不當致發生災害,有強制其申報原料儲存量、並予以追蹤、異常時處理,及對於其洩漏或燃燒後未依期限清除處理之原料或產品得視同廢棄物予以處理之必要,防止業者規避責任。
(三)主管機關可勒令停工之機制:為課以業者善盡安全管理義務,及強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安全管理權限,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公安事故,致嚴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得令其停工改善之機制。
二、因應國際公約加強列管物質管制目前國際公約,諸如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等,皆針對特定列管物質予以規範管制,各國如未防止該類物質之不當使用、擴散等,將遭受締約國之經貿抵制、禁運等報復措施。
為避免影響國內產業之正常發展及維護我國之經貿利益與國際形象,應調整管制方式,並訂定辦法加以管理。
三、簡化行政作業
(一)工廠登記不發證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工廠登記證之核發比照公司登記,修正為登記不發證,登記內容得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
(二)工廠登記權責移交地方政府簡化行政作業,落實地方自治,以利地方產業發展及招商,工廠登記之權責由現行本部主管業務移交由各地方政府辦理。
四、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
(一)未登記工廠問題存在已久,本次修正案增訂第33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並規定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內不適用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以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活絡經濟。
(二)增訂第34條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對於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於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安全前提,得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之限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同意其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但土地使用分區並未改變,同時業者必須繳交登記回饋金,方可於輔導期間(補辦登記期限屆滿之日5年內)暫時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但其仍須儘速依相關法令辦理土地變更編定、報編工業區及申(補)領建物使用執照,以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該工廠臨時登記將自動失效。
(三)前開二增訂條文修法目的,係正視未登記工廠存在之事實,以積極作為有效掌握未登記工廠資訊予以納入管理,在兼顧公平正義原則下,「有條件就地輔導」其合法經營,以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公共安全,絕非「無條件就地合法」。
至於「低污染」未登記工廠之適用對象及範圍,本部將會商行政院環保署、農業委員會、衛生署及相關學者專家審慎研議訂定。
參、本修正草案之配套作法為加速本修正案相關政策之推動,經濟部將於本修正案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施行細則及相關子(辦)法共23項之研(修)訂並發布實施,並將未登記工廠輔導列為工作重點,從輔導面、取締面及宣導面規劃推動相關應辦業務項目,包括研擬未登記工廠輔導措施、分批公告特定地區範圍、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輔導合法經營(辦理土地變更或遷廠)、研擬加強未登記工廠取締措施及加強法規及輔導措施宣導等,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促進產業經濟永續發展。
肆、結語本修正案對於現行工廠登記作業將更進一步簡化,及工業行政效率的提升有重大助益。
此外,為強化工業安全,本次特別增訂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工廠應主動申報、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配合加入區域聯防組織等事前防範管理措施,可達到預防並降低重大工安事故的衝擊。
另在輔導現有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面,透過本次修法,建立鬆綁機制,主管機關將以積極輔導精神,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以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活絡經濟,將為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奠下有利基礎。
►工廠法修正-地下工廠可就地合法【聯合晚報╱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來有7年輔導期,若於民國97年3月14日前符合環保、消防、水保等標準的工廠,可在法律施行2年內,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並應於第3至7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證明文件,否則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日期起,失去效力。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讓違法工廠有就地合法機會,增訂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相關措施辦理,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給予7年輔導期限,有效活絡經濟、促進有限資源利用,輔導期間屆滿前,不適用相關處罰規定。
今天院會通過增訂第34條規定,若於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可於法律修正施行後2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若經補辦臨時登記的工廠,應於第3至7年間(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證明文件,若期滿前未取得證明文件,補辦的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會自屆滿日期起,失去效力,地方主管機關可依第30條規定處罰。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第30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卻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可處行為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2010/05/04聯合晚報】►地下工廠合法化-輔導期7年〔記者邱燕玲、林毅璋/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給予未登記工廠七年輔導期,只要完成一定程序就能合法繼續經營;另外,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可於兩年內繳交回饋金、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工業局表示,修正草案是「有條件就地輔導」,絕非「無條件就地合法」,對於二○○八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於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前提下,得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的限制,同意其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但土地使用分區並未改變。
工業局指出,業者同時必須一次繳清以營業額來估算的回饋金,才可於輔導期間暫時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工業局也強調,經濟部將於修正草案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的修訂。
工業局說,雖然目前尚未訂出所謂「低污染」的標準,但全台目前六萬四千餘家的非法工廠中,初估約有九成,也就是五萬七千餘家是屬於低污染工廠。
工業局指出,將儘速會商行政院環保署、農業委員會、衛生署及相關學者專家審慎研議訂定「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的適用對象及範圍。
對於這些未登記的工廠,中央主管機關將會商擬定相關措施辦理,輔導期間為七年,但中央會劃定相關「特定地區」,在這「特定地區」內的未登記工廠才免於受罰,而「特定地區」的範圍由相關主管機關在本法施行日起兩年內公告。
此外,修法也增訂第二十一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導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令停工並改善,待停工原因消滅後,得申請復工。
2010-5-5自由時報►涉百萬飯碗-再給地下工廠合法機會(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4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讓未登記立案的低污染工廠再次得到「就地合法」一線機會,可以在7年內申請合法。
過去台灣在經濟有待發展的階段,已故前副總統謝東閔提出「客廳即工廠」概念,創造出「家庭工廠」的風潮,許多家庭紛紛從事代工,這些螞蟻雄兵對台灣的經濟奇蹟有不小的貢獻。
一些家庭式代工闖出一片天後,開始對外發展、從事貿易工作,地下工廠規模愈來愈大,以鐵皮屋在農地上加蓋工廠,不僅農地沒有農用,鐵皮工廠也沒有建築執照,缺乏管理下,污染等問題叢生,一旦發生意外,後果往往不堪設想。
民國90年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時,曾經給過地下工廠有登記合法的機會,國民黨籍立委楊瓊瓔表示,當時因為限於使用土地的地目與建築執照,很多工廠都沒有辦法變更成功;這次修法希望能輔導這些工廠,突破申請合法所遇到的困難。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可以在本法修正後2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並排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有關土地與建築物使用處罰的規定。
修正條文還規定,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工廠,必須在修法後7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的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也將失效。
楊瓊瓔表示,目前台灣未登記立案的工廠有數十萬家,不僅提供就業機會,也發揮了經濟效益,影響台灣的經濟非常大,政府應該面對與解決歷史所產生的地下工廠問題。
即使這次修法排除一些地下工廠合法化的障礙,楊瓊瓔說,不可能全部的未登記工廠通通獲得合法,她估計約僅6成工廠可望有條件就地合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表示,對於未立案工廠強制取締,將造成勞工就業與中小企業主的困擾,會影響至少百萬民眾的生計,因此在經濟與就業的雙重考量下,才會有這次的修法。
不過,由於「低污染」工廠的定義牽涉環境保護,有待經濟部會同相關單位與民間團體討論,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就曾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要求經濟部應納入環保署與民間團體的意見。
楊瓊瓔說,重污染工業要就地合法是不可能的,必須回歸到工業專區;且未來政府對於新的違規、違建工廠也將因為不再有法律模糊空間,可望更有效率的執行公權力。
因此,未來經濟部對「低污染」的定義,將成為本法施行的關鍵因素之一,定義太嚴可能影響到適用工廠數量,過度開放則可能衝擊環境發展,執法尺度對政府相關單位將是一大考驗。
990504中央社
輔導期間:99.6.2-106.6.2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期間:99.6.2-101.6.2
相關法規:
1.工廠管理輔導法2.區域計畫法3.都市計畫法4.建築法moreCPB/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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