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功案》一樣是殺人,為什麼殺父母比殺小孩刑度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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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2條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尊親屬罪」應加重處罰的規定,違反日本憲法第14條第一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規定,而判決違憲(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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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明功案》一樣是殺人,為什麼殺父母比殺小孩刑度還重?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12.18
2013/12/1818:18:23
參與日月明功靈修的黃姓婦人,涉嫌虐待兒子詹姓高中生致死,震驚社會。
本案尚在調查當中,也似有其他共同參與靈修者涉案。
不過,大家面對高中生的慘死,不禁紛紛拋出問號:這個母親是怎麼了?天下真的是「無不是的父母」嗎?
刑法第272條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二千多年來,儒家思想以孝順為核心的家庭倫理觀念,深入華人文化,似乎成了空氣的一部分,在我們周遭不可或缺的存在著,也同時反映至刑法的規定上。
於民國24年(公元1935年)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的《刑法》當中,第271條、272條有關殺人罪(註1)的要件與懲罰,是這樣規定的:廣告
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所謂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就是指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刑法這兩條規定,明顯的因為被殺的人是兇手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為「大不孝」而有刑度較重的規定:一般殺人罪最輕刑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無論是出於什麼原因,最輕的刑度就是無期徒刑,不然就得判死刑。
也就是說,不考量其他量刑因素,如果兒子或女兒殺了父母親(例如轟動一時的林于如殺害母親等人一案),能判最輕的刑度就是無期徒刑。
反之,日月明功黃姓婦人若確實虐待兒子致死,她所殺害的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等同一般殺人罪看待,黃姓婦人會被判的最輕刑度,就是十年的有期徒刑了。
皆出於殘忍的方式,殺害他人,只因為其中一種被害的是尊親屬,而課以較重的法定刑,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日本:1973年殺害尊親屬罪法定刑違憲事件廣告
殺人,所令人痛心的是一條生命法益的喪失,而必須懲罰與教化的是犯罪者剝奪他人生命的錯誤。
以「生命等價」的角度來看,實不應該因為被殺害者是不是具有特殊身分—是父母或子女,而做出特別處罰與否的刑度區別。
否則該等規定,應該就是違反了憲法上平等原則,而有違憲情形發生了。
同樣受到華人文化深遠影響的日本,以前的刑法規定,也有殺害尊親屬應受到較重於一般殺人罪處罰的法定刑規定,即死刑與無期徒刑兩種。
然而,在1973年(昭和48年)日本最高裁判所,就「栃木殺害親父事件」(註2)當中認為,日本舊刑法第200條「殺害尊親屬罪」應加重處罰的規定,違反日本憲法第14條第一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規定,而判決違憲(註3)。
日本自此判決之後,刑法上曾有大幅修改,有關殺害尊親屬罪與其他尊親屬犯罪加重刑罰的規定,後來就被正式廢止了。
現在無論被殺的人是不是尊親屬,皆以一般殺人罪的刑度為出發而做判斷。
重新思考:既有的倫常觀念反映在法律上,一定是正確的嗎?
法律,除了在權衡各方利益,以求盡量達到公平正義之外,在許多的情況,也反映了當地人民的文化、觀念、風俗習慣、宗教信仰,與倫理道德。
隨著時代的變遷,即使在不同的社會,法律的規定也必須一再被檢視:以前將文化觀念等等納入規範,成為法律規定,是正確的嗎?對於人民的權利來說,是否公平?
每一條被故意奪去的性命,無論兇手的動機為何,皆有一個令人憤慨或喟嘆的故事。
而每一條生命的逝去,應如何課以相對的處罰,應回歸到刑法的量刑標準(例如犯罪動機),實不應該因為被害人相對於兇手的身分,是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而有所不同—法益的評價,並不會也不應該因為身分的不同,而做出區分。
倫常的觀念,仍應待在道德的層次上吧。
可惜的是,所有被刑法規範著的我們,彷彿是事不關己,仍漠視這樣的條文,自立法以來,歷經將近80年的光陰,未曾有所更動或修改。
註1:讀者需特別注意:刑法上所謂「殺人」,係指行為人無論動機為何,主觀上為「故意」—「就是要被害人死掉」的狀態。
若係出於「不是故意的」、「不小心致人於死」的情形,在刑法上是屬於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法律評價上並不相同。
媒體上經常出現的「過失殺人」,並非法律上正確用語,特此說明。
註2:「栃木殺害親父事件」,係1968年發生在日本栃木縣矢板市的不幸案例。
一名女性被告,自14歲以來即長期遭受父親性虐待,並曾因此懷孕生子,在一次父親的監禁凌虐當中忍無可忍的殺死了自己的父親。
內容可參見中文維基百科
註3:本件違憲判決也是日本最高裁判所的首次法律違憲宣告。
判決全文可以參照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集之連結。
《日本國憲法》
第14條第1項全體國民在法律之前皆平等,不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地位或是門第,而在經濟或社會關係上遭受歧視。
(原文:すべて国民は、法の下に平等であつて、人種、信条、性別、社会的身分又は門地により、政治的、経済的又は社会的関係において、差別されない。
)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
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
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TheBankofNewYork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
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Partners)創所律師。
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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