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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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PDF. 第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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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歷次修正:
民國111年01月28日民國111年01月12日民國110年06月16日民國110年06月09日民國110年05月28日民國110年01月20日民國109年01月15日民國108年12月31日民國108年12月25日民國108年06月19日民國108年05月29日民國108年05月10日民國107年06月13日民國107年05月23日民國105年11月30日民國105年06月22日民國104年12月30日民國103年06月18日民國103年01月15日民國102年06月11日民國102年01月23日民國101年12月05日民國100年11月30日民國100年01月26日民國99年01月27日民國98年12月30日民國98年06月10日民國98年01月21日民國97年01月02日民國96年01月24日民國95年05月17日民國94年02月02日民國92年06月25日民國91年01月30日民國90年11月07日民國90年06月20日民國90年01月10日民國88年04月21日民國88年02月03日民國86年11月26日民國86年10月08日民國83年01月28日民國81年05月16日民國58年12月26日民國43年10月23日民國43年07月21日民國37年11月07日民國24年01月01日
立法理由:條文對照表.PDF
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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