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自由時報12大ECFA不實言論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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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洽簽兩岸經濟協議(ECFA),係依據憲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以「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為先決條件,既合乎民主的原則,也符合國際慣例。

(三)公投是人民的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陸客專區 臺生專區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大陸委員會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回頂端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陸客專區 臺生專區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 歷史資料 兩岸領導人會面專區 兩岸事務首長會議及互訪專區 九二共識 黃金十年和平兩岸 相關機關大陸事務發言 大陸工作研習會 大陸政策文件以往資料 政府對「反分裂法」立場說明 首頁 政策與情勢 大陸政策 歷史資料 相關機關大陸事務發言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注音符號 相關機關大陸事務發言:::揭穿自由時報12大ECFA不實言論 張貼日:99-06-28 發布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不實言論1:自由時報報導稱,依WTO規範10年內要達9成以上零關稅開放,我方弱勢產業與農、漁業雖未列入對方早收清單,但保的了一時,保不了一世,十年防線必將逐漸瓦解。

真相:WTO並沒有硬性規定自由貿易協定10年內要達到9成以上貨品零關稅。

在世界各國所簽的「自由貿易協定」(FTA)中,超過10年(如11年到24年)的實例甚多,我國與尼加拉瓜簽訂的FTA就是規定15年。

開放也非硬性規定9成貨品,不到9成的實例也不少。

更何況,弱勢與農、漁業等產業如有必要可列入不降關稅或零關稅的「排除項目」。

不實言論2:自由時報報導稱,台大農經系教授吳榮杰表示:關稅只佔整體出口成本的一小部分。

真相:此次早收清單所列農產品進入中國大陸的平均關稅是13%,對我農產品提升競爭力非常有幫助,竟然說只占成本的一小部分,真是不瞭解事實狀況。

如果關稅真是如此不重要,世界各國為何紛紛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呢?不實言論3:民進黨郭正亮先生說,出口早收的獲利者大部分是大企業。

蘇貞昌先生亦說,國民黨宣稱,只要和中國簽ECFA,台灣的GDP可以成長多少,但GDP幾趴,都不是人民的趴,財團賺錢、GDP成長,人民的生活卻越來越艱苦,與事實不符。

真相:此次我方出口早收清單初估受益之中小企業家數達2萬2,700家,這些中小企業出口至中國大陸金額達27.7億美元,約新台幣800多億元,這些企業聘僱員工達42.6萬人。

早收清單包括:紡織業、機械業、汽車零件業、農業等大多是中小企業及中低收入戶,哪裡大部分是大企業?更何況台灣許多中小企業本身就是大企業的衛星工廠,大企業獲利,中小企業也能分到利潤。

郭正亮先生顯然不瞭解台灣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之間的的關係。

不實言論4:民進黨發言人林右昌說,「兩岸磋商結果證明馬政府眼中只有財團要的『早收清單』,沒有勞工及本土產業將受衝擊的『早損清單』。

對於早損清單對台灣的衝擊,馬政府缺乏配套措施」,完全與事實不符。

真相:早收清單可以證明政府已實現照顧三中(中小企業、中南部、中低收入)的政策,例如:汽車零件、紡織業、機械業、石化中下游業者、農漁民等。

而且我方的17項弱勢產業(如成衣、鞋類、磁磚、寢具等等)完全都不在我方給予大陸的早收清單(反對者所稱「早損清單」之中),主要是力爭照顧我方弱勢產業。

另外,我政府業已計劃10年編列950億預算因應貿易自由化後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即使這17項弱勢產業不在開放之列,政府仍然會輔導他們升級轉型,提升他們的競爭力,怎能說沒有配套措施。

不實言論5:自由時報報導稱,我方17項敏感產業未列入中國大陸早收計畫,但六個月後的後續協商還是會被觸及。

真相:在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展開之「貨品貿易協議」協商中,政府將繼續運用談判策略,對於該17項弱勢產業仍將爭取不開放或要求較長期程開放等,以爭取調適空間,使產業免於面臨立即開放或降稅之情境,並在開放前及過程中輔導產業強化競爭力或轉型。

這次我方給予對方的早收清單未列入17項弱勢產業,表示我政府有信心未來亦可以爭取到對弱勢產業應有的照顧。

不實言論6:自由時報報導稱,早收清單將影響15萬人口就業,受中國大陸零關稅威脅的產值至少4千億元。

真相:(一)依據經濟部(工業局)透過經濟模型評估顯示,在早收清單的產品項目關稅均降為零後,我將增加6萬人次的就業機會及增加經濟成長率0.4%,故該報導係毫無根據、誇張的報導。

(二)依據雙方協商結果,我方同意對中國大陸降稅之早收產品項目計267項,計28.6億美元。

中國大陸同意對台灣降稅之早收產品項目計539項,計138.4億美元。

兩岸早收產品清單之產品項數比約1:2,金額比約1:4,從前述雙方同意開放的產品項數與金額觀之,整體而言,協商結果對台灣增加社會福利及促進經濟發展均有幫助。

(三)此外,中國大陸的關稅率比我國高出許多,且雙方關稅結構存在基本差異,雙方納入早收項目之陸方稅率集中於10%~15%,我方稅率集中於2.5%~5%。

根據協商結果,雙方採相同降稅模式(自早期收穫實施2年內分3期降至零關稅),但適用不同標準。

例如:中國大陸早收清單內產品稅率小於或等於5%項目,於早收實施第1年(2011.1.1)立即降為零。

而我國在早收實施第1年就降為零的項目則是關稅率小於或等於2.5%的項目。

從關稅調降的幅度觀之,中國大陸對我國降稅的幅度比我國對中國大陸降稅的幅度大,對我國將產生較大的貿易創造效果,我國明顯受惠較多。

不實言論7:自由時報報導稱,台灣和中國大陸都是會員國,不必再有一個架構協議。

如果考慮個別產業的競爭力,可以就個別產業的迫切性,個別產業和中國大陸談,與WTO規定不符,證明不懂WTO規定。

真相:雖然我方和中國大陸都是WTO會員,但是根據WTO規定,雙方必須簽署ECFA才可以排除其他WTO會員適用雙方所給予對方的優惠措施。

換言之,如果不簽ECFA,大陸給我方的減免關稅及我方給大陸的減免關稅就不能排除其他國家,而必須適用於其他WTO會員,此報導若不是在製造不實言論,就是表示不懂WTO規定。

不實言論8:自由時報稱,馬政府不顧民意強烈質疑、無視公投聲浪高張,執意簽署ECFA把台灣鎖進一中市場,違背現實狀況。

真相:(一)國際間已經生效實施的276個自由貿易協定(FTA),並沒有直接交付公投以決定是否簽署的先例,全部都事先送各國國會審議通過實施。

(二)政府洽簽兩岸經濟協議(ECFA),係依據憲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以「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為先決條件,既合乎民主的原則,也符合國際慣例。

(三)公投是人民的權利,政府予以尊重,但公投仍應依「公投法」的規定辦理。

(四)如果簽署ECFA就是要「把台灣鎖進一中市場」,那麼目前東協10國已和中國大陸形成自由貿易區,將來日本和韓國也打算要和中國大陸簽署FTA,是不是也都要「鎖進一中市場」?此種推論根本不通。

不實言論9:自由時報報導稱,對於早損清單對台灣的衝擊,馬政府缺乏配套措施,完全與事實不符。

真相:政府在簽署兩岸經濟協議時,政府相關配套措施早已就位。

為協助內需型及競爭力較弱產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挑戰,在配套措施方面,行政院已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整合各部會資源,在民國99至108年間,預計投入950億元經費,依產業及勞工所受的各種可能影響,針對不同對象採行以下措施:1.振興輔導:經濟部業匡列經費343.52億元,進行產業升級轉型輔導、產業技術升級、提供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群聚發展及拓展外銷市場等;2.體質調整:經濟部業匡列經費33.5億元進行產業升級轉型輔導(研發補助);行政院國發基金業匡列200億元提供廠房及設備更新低利融資;勞委會業匡列39.5億元進行就業安定協助等,合計共匡列273億元;3.損害救濟:對於已經顯著受損之產業、企業、勞工,經濟部業匡列經費10億元協助業者轉業、轉換業種與產品;勞委會業匡列325.5億元進行轉業再就業協助措施等,合計經費335.5億元。

不實言論10:自由時報報導稱,1.馬政府說不開放中國白領人士來台是說謊,早就以行政命令偷渡100多項服務業來台且2.政府不開放白領勞工,但這次列入中國大陸早收的服務業計有9個項目,本身就會開放白領人士來台,此又與事實不符。

真相:(一)按照我國服務業早收清單之具體承諾表,我國開放之九個項目均未涉及自然人移動(服務提供模式四)之承諾,因此,我國不會承諾開放中國大陸白領專業人士來臺工作。

(二)經濟部於本(99)年1月15日新修訂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對於陸資企業來台投資或設立辦事處,其負責人或專業人員來台從事營運活動,均有一定的資格條件及人數的嚴格限制,例如陸資來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投資金額或營運資金20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2人,投資金額每增加50萬美元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另一方面,如同在台的其他外資企業,除指派少數高階管理階層來台外,大多數員工仍將在台灣聘用我國人士,創造我國人之就業機會。

因此,開放陸資來台不僅對我經濟發展有正面助益,更對我國員工(含:白領人士)之就業大有幫助。

(三)ECFA生效實施後,針對我同意給予陸方之服務業早收清單項目,將來陸資來台投資時,經濟部亦將遵守相同規範,嚴格把關,絕不會減損我白領人士之就業機會。

不實言論11:自由時報指稱,設兩岸經合會,是典型的CEPA模式,爲一中市場鋪路,未來處理兩岸經貿糾紛,將不再尋求WTO申訴兩岸貿易爭端,完全是故意扭曲事實。

真相:(一)這又是一個典型的為政府亂扣帽子的說法。

在目前世界各國間所簽署的區域或雙邊的經濟協議(如FTA)中,均設有協議後續執行的推動平台,負責監督協議的落實,並處理約本條文的解釋及解決爭端等。

(二)兩岸經濟協議屬於「架構協議」,除早期收穫的執行需儘速落實外,未來仍須就後續協議的協商進行準備,並逐步推動經濟合作項目,其目的在確保經濟協議的長期利益;因此,雙方有必要指定代表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未來的相關事宜。

(三)兩岸經濟協議文本中從未表達排除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的權利。

因此,有關反傾銷稅、平衡稅等機制,我方仍然可以適用不實言論12:自由時報報導,ECFA中國大陸早收清單會讓中國大陸低劣品挾零關稅闖關、中國大陸低價自行車威脅台貨、機械開放中小工廠受害深,誇大威脅產業產值4千億元,受影響就業人口15萬人起跳,又是在製造恐慌。

真相:(一)我方考慮中國大陸早收清單有三大原則:1.對我方中下游產品有幫助的上游原物料;2.我方較少生產的終端產品;3.中游互惠開放產品。

依據三大原則給予中國大陸的早收清單不會對我方產業造成重大威脅。

(二)我方所顧慮的17項弱勢產業都沒有列在中國大陸早收清單之中,這些不實的言論若不是故意扭曲事實,製造恐慌,就是不懂我方協商原則。

貿易局發言人:徐副局長純芳辦公室電話:(02)23977103行動電話:0921427088相關網址:http://www.trade.gov.tw/類別99年 推薦閱讀 99-06-28經濟部核准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間接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中芯國際積體電路製造(上海)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案 99-06-28揭穿自由時報12大ECFA不實言論 99-06-28民進黨政府91年規劃開放多項中國大陸農產品,馬政府不但沒有增加開放,還爭取18項出口早收免稅優惠 99-06-26鄉親做伙拼經濟-「兩岸經濟協議說明會」--經濟部、農委會、勞委會及陸委會等單位官員赴台南,與業者、民眾進行「兩岸經濟協議說明」- 99-06-2599年5月份兩岸貿易情勢分析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收合選單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陸客專區 臺生專區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大陸委員會 瀏覽人次:..本會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5樓 聯絡電話:(02)2397-5589 傳真號碼:(02)2397-5300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768以上 本網站支援IE11以上、googlechrome、Firefox與safari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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