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空中纜車相關規範之法制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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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目前訂有「空中纜車興建營運注意事項」(該部97年4月1日交通部交管字第0970002753號函),提供主管機關(空中纜車所在之地方政府)制(訂)定空中纜車之興建及營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空中纜車相關規範之法制問題探討 一、題目:空中纜車相關規範之法制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空中纜車興建營運注意事項、臺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新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臺中市空中纜車系統興建營運管理辦法、南投縣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為納管境內空中纜車系統為大眾運輸工具,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民利益,新北市政府已通過「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藉此管理空中纜車營運機構,確保纜車系統符合經營安全、保養維護及檢查等事項。

該府交通局表示,業者需在1年內提出申請,該局將依法審查證照、保養維護管理、營運安全、保險等事項;纜車系統則須由合格技師定期安檢,相關紀錄並應送主管機關備查、納管。

(2020.06.16/台灣時報/第15版) (二)根據報載,新北市烏來區雲仙樂園空中纜車乃新北市目前唯一纜車,原係遊樂園觀光纜車,並依「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管理,過去爭議20餘年始終沒有管理機關,經濟部、內政部及交通部則依權責訂有相關管理機制及規範。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指出,雲仙樂園空中纜車屬遊樂園內部設施,依新訂營運管理辦法,纜車定性為大眾運輸工具,因此纜車系統、站體環境、票價(不含娛樂稅及入園費用;車票與入園門票應予區別)均須配合調整;業者應考量載客量、系統維護成本等因素提出包括纜車票價在內之營運計畫書報請核准,並由該局針對證照、營運紀錄、保養維護管理、營運安全、保險等事項進行審查。

(2020.06.15/聯合報/第B1版) (三)纜車系統之開發及興建規範 1.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運輸)纜車系統之公共建設,得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2.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授權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8條規定,纜車之興建或延伸,原則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四)纜車系統之構造、設置、安全及工程規範 1.依建築法授權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5條規定,纜車準用該編第7章「雜項工作物」(構造)之規定。

2.依建築法授權訂定之「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纜車之設置、查驗、保險、安檢等事項,應依該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3.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度量衡業務現已移轉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69年1月28日已公布「架空索道」(5085A1025)之國家標準(CNS)。

4.依技師法授權訂定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規定,交通運輸纜車(非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之纜車)工程之設計、監造應辦理技師簽證。

(五)纜車系統之營運及管理規範 1.交通部目前訂有「空中纜車興建營運注意事項」(該部97年4月1日交通部交管字第0970002753號函),提供主管機關(空中纜車所在之地方政府)制(訂)定空中纜車之興建及營運等事宜之法規參考。

2.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空中纜車系統訂有相關營運管理規範者,經查目前略有「臺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新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臺中市空中纜車系統興建營運管理辦法」及「南投縣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等。

四、建議事項: (一)儘速研訂空中纜車系統之通用專法 查目前交通運輸纜車系統之開發、興建及工程等事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技師法等分別定有相關規範;其營運及管理事項,除交通部所訂「空中纜車興建營運注意事項」(行政規則)可供參考外,若干地方政府亦自訂相關營運管理辦法(自治規則)用以規範。

至機械遊樂設施之纜車系統,目前似僅針對其構造、設置、查驗、保險及安檢等事項,於建築法有關規定中為規範。

鑒於上開空中纜車系統相關法規多已年代久遠,管制內容及分類亦未盡周全,恐與現今空中纜車系統之技術發展與規範架構脫節,爰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儘速檢討並整合有關規定,研訂空中纜車系統(交通運輸與機械遊樂設施)之通用(分類規範)專法,俾供地方政府及業者遵循。

(二)強化空中纜車系統之安全管理權責 關於(雲仙樂園)空中纜車之定位及其主管權責問題,查93年間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曾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及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協商,並經行政院秘書長函示由交通部研訂完成纜車之設置、管理相關法規,以維法制(參內政部營建署函97年12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76562號函)。

鑒於交通運輸纜車系統之定位屬交通設施,爰建議由交通部統掌其設置及安全管理權責,並會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將「交通運輸纜車事故」納入運輸事故調查法之適用範圍,以促進大眾運輸之安全。

撰稿人:彭文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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