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全稱《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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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全稱《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ConventiononProhibitionsorRestrictionsontheUseofCertainConventionalWeaponsWhichMaybeDeemedtobeExcessivelyInjuriousortoHaveIndsicrimianteEffects),1981年4月10日在紐約開放簽署,1983年12月2日生效,無限期有效。

聯合國秘書長為公約保存人。

截至2004年6月,共有94個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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