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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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經標字第10904601630號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發電設備。

三、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辦理發電設備查核及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

四、申請人:指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或再生能源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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