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大橋案】可疑的證詞卻成有罪判決關鍵 - 義謙法律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本來應該到此為止的案件,因為在2005年1月間有證人做出了不同於過往的證 ... 但是,證人的供述如果沒有其他的具體事證支持,其實是一種非常不可靠的 ...
作者:林俊宏律師▲2002年發生的后豐大橋女老師墜橋案,男友王淇政(左2)與友人洪世緯(右2)於2019年底再審宣判無罪。
(圖/記者白珈陽攝)2002年12月7日,陳姓女子自台中后豐大橋墜橋身亡,案件在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罪嫌不足,在2004年9月對王淇政和洪世緯二人做出不起訴處分。
本來應該到此為止的案件,因為在2005年1月間有證人做出了不同於過往的證述,檢察官轉而起訴王淇政和洪世緯,也開啟兩人後來長達十年的冤獄人生。
案件之所以有如此重大的轉折,正是因為在事發兩年後,有證人變更了他原來的說法,轉而做出不利於王淇政和洪世緯的供述。
至於證人說法以外的事證則沒有任何的變化,一樣沒有其他可以認定兩人犯案的證據存在。
也就是說,本來被認為是罪嫌不足的案件,因為一個證人更改了他本來的證詞,就產生了截然不同的結果,由此恰恰可以看出證人供述在法官或檢察官心中的重量。
但是,證人的供述如果沒有其他的具體事證支持,其實是一種非常不可靠的證據類型。
證人的供述會因為動機或目的而有所差異,先不談惡意說謊,如果證人主觀上認為或懷疑法庭上的被告是實際的犯罪者,他的證述難免往不利於被告的方向進行,或者是提供被告可能是實際犯罪者的想像給法官或檢察官。
除了證人主觀上的動機或目的外,證人說詞是否可信,也會因為證人的知覺、記憶及陳述能力而有所影響。
所謂的知覺,就是證人就其見聞的感受,因為每個人對於外界的感受和觀察能力不同,因此,即便是相同的事物,不同的人可能就會有不同的觀察結果。
舉例來說,同樣的一台汽車,有的人可能會認為是白色,有的人可能會認為是銀色,但是車色可能就會影響事實認定的關鍵因素。
關於記憶的部分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通常做證的時間點都會距離事發後一定的時間,時間就會考驗人的記憶能力,不是每個人都能夠長時間記得事發時所見聞到的所有事實,但是,無論是審判程序或是偵查程序,期望每個人都能夠記得每一件事,以至於證人必須在司法程序中,就其無法記憶的事項做證,法官或檢察官甚至可能將這些證人因為無法記憶所推測、隨意回答,或迎合詢問者所提出來的證述,做為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依據。
陳述能力則是指每個人能否順利、完整的將心中想法表達出來,讓其他人可以確實接收並了解其內容。
每個人的人生經驗、學經歷背景和臨場反應都不相同,基於這些不同,每個人在說話時所使用的詞彙、講話的邏輯和結構、表達的方式與程度,對外界所產生的效果都會不同。
有些人自認為講的很清楚,但聽的人未必能夠真的理解;有時候講的人講的不明不白,但聽的人卻自以為聽的很明白。
正因為人的供述有上面談到的不確定性,因此,單憑證人的說法就做出判斷,其實是非常危險的,也是難以確認真相的。
也因為如此,人的供述不應該在事實的判斷上承載過多的重量,也就是說,人的供述應該只是輔助的性質,只有在其他客觀事證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夠用以輔助認定事實,而不是反過來以人的供述做為認定事實的核心。
后豐大橋案所彰顯的正是司法實務上,以證人供述為核心的判斷結構;證人前後不一的說法,導致法官和檢察官對於王淇政和洪世緯兩人有沒有犯罪,做出截然不同的認定,殊不知,案件中存在著多項與證人證詞相左的客觀證據。
過去的判決就因為執著於證人的供述,而忽略了其他客觀上都足以推翻該名證人證述的證據。
以人的供述做為認定事實核心的審理方式,往往賦與人的供述過多的證據價值。
由於人的供述存在著太多的不確定因素,無法、也不應該單獨做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人的供述應該只能用以輔佐其他客觀證據,沒有客觀證據支持的供述,在法庭上不應該是有任何的價值或份量。
只著重證人供述的結果,往往就是產出冤錯案件的關鍵。
https://www.cogitobar.com/wp-content/uploads/d4615202.jpg338600JiaJiahttps://www.cogitobar.com/wp-content/uploads/logo3.pngJiaJia2020-01-1617:37:232020-01-2217:30:34【后豐大橋案】可疑的證詞卻成有罪判決關鍵義謙法律事務所CogitoLawOfficeTEL:02-2322-5125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55號6樓專家證人交互詰問 不要再有下個黃慧夫拿走路邊紙箱遭起訴 有罪就要罰?ScrolltotopEnglish關於義謙團隊陣容最新消息研究出版聯絡我們友站連結研究出版相關律師:林俊宏律師
延伸文章資訊
- 1吳重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吳重儀,香港裁判官,1965年出生,自2006年起獲委任為特委裁判官,因多次刑事審訊拒絕處理被告對 ... 吳重儀以「不信警貿然粗口罵被告」為其中一因由,裁定被告為「不可靠證人」, ...
- 2證人當然要到法院來陳述--回應刑速第一五九條之三草案
之所以有這條規定,乃著眼於證人的知覺、記憶、表達有其不可靠性(尤其是偽證的可能性更無法忽視),必須藉由法庭內的詰問以及法官對其陳述時神情、語氣、姿態等情狀之觀察 ...
- 3有警員被質疑為不誠實可靠證人李家超 - Facebook
有警員被質疑為不誠實可靠證人李家超:不應即解作為作虛假陳述】 近日有裁判官在審理一宗襲警案時表示,作證的警務人員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 4為何目擊證人常常並不可靠? - 每日頭條
在刑事案件中,目擊證人經常提供戲劇性的有力證詞,當檢察官問他們:法庭里的這個人就是兇手嗎?目擊者指著被告:是的,我永遠不會忘記這張臉。
- 5【后豐大橋案】可疑的證詞卻成有罪判決關鍵 - 義謙法律事務所
本來應該到此為止的案件,因為在2005年1月間有證人做出了不同於過往的證 ... 但是,證人的供述如果沒有其他的具體事證支持,其實是一種非常不可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