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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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1款所明定,準此,採聯合財產制(編者註:夫妻財產 ... ::: 首頁 >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函釋 被繼承人之配偶主張其名下所有股票為其特有財產有關舉證責任之歸屬釋疑 回前ㄧ畫面 友善列印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遺產稅之計算 法條 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分類 釋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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