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擁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嗎?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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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也就是「在生父母為彼此配偶(即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受胎後出生的子女」。
一般夫妻在結婚後懷孕所生下來的 ...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定義?非婚生子女可能因準正,而擁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嗎?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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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父母子女
/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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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最後更新:2021-06-18
案例
A男和B女結婚後,B女卻懷上C男的孩子,孩子是否為A男的婚生子女?
D男和E女雖然交往多年,但因發現E女懷孕才決定結婚,孩子是否為D男的婚生子女?
本文
什麼是婚生子女?(見圖1)
圖1 婚生子女示意圖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所謂「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1],也就是「在生父母為彼此配偶(即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受胎後出生的子女」。
一般夫妻在結婚後懷孕所生下來的孩子,都是屬於此種情形。
反之,就稱為「非婚生子女」。
「推定」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3條第1項[2]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換句話說,是否可以推定為婚生子女,是以「受胎時點[3]」為判斷基準(不是出生的時間),只要受胎的時間點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孩子就會先被推定[4]是「婚生子女」。
案例一中,B女是在與A男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懷孕,所以法律就會推定A男是孩子的父親、孩子是A男的婚生子女。
不過很明顯的,A男事實上並不是孩子的生父,此時若想推翻法律的預設結果,就必須提出婚生否認之訴[5]。
(見圖2)
圖2 誰可以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但須注意,婚生否認之訴只能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提起,所以即使是「親生父親」(也就是本案例的C男),也不能提出婚生否認而要求讓親骨肉認祖歸宗[6]。
另一方面要注意時效規定,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7],不論是「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都必須在知悉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時起2年內提出訴訟,但如果「子女本人」是在未成年時知悉,待其成年後2年內,法律仍允許子女提出訴訟。
「視為」婚生子女
依民法第1064條[8]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雖然婚生子女的定義是「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也就是要先有婚姻再受胎,但若父母與孩子確實是具有血緣關係的一家人,則此種情況即與婚生子女無實質上的不同。
換句話說,若只是時間先後順序的顛倒(先受胎才有婚姻),不會影響真實血緣關係,仍應當作是婚生子女看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也完全相同。
而一般會將這種原本是非婚生子女,但因親生父母結婚而成為婚生子女的情況稱為「準正」。
案例二中,E女的受胎時點並不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此無法依照民法第1063條推定孩子是婚生子女,此時是屬「非婚生子女」的情形。
但因為D男和E女最終還是結婚了,因此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孩子就會視為是婚生子女。
換個角度來說,假如E女並非因D男而懷孕,卻仍在未告知D男的情況下與D男結婚,孩子是否仍為D男的婚生子女?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此種情況並非生父與生母結婚,與民法第1064條所規定的要件不符,所以不會發生準正的效果。
既然沒有準正,就不會視為是婚生子女,自然也不能提起婚生否認之訴[9],此時當事人只能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10]。
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民法第1062條:「
I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II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
請參閱楊舒婷(2019),《「視為」是什麼意思?跟「推定」一樣嗎?有什麼例子?》。
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
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如果根本不是婚生子女,就沒有「婚生否認之訴」可以用來否認的對象存在。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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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4-2822:38:28
您好,請問一下,假設:
甲男和乙女為夫妻,乙和丙男通姦生下丁子。
其後,甲、乙離婚,乙丙結婚。
1.依照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請問乙和丙為丁之生父生母,可以依照第1064條規定,使丁視為乙丙之婚生子女嗎?
2.若不行的話,可以麻煩告訴我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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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1-04-2917:12:59
您好:依所述內容,乙女是在與甲男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生下丁子,因此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丁會被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除非甲、乙或丁有依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否則這個推定的婚生關係是不會被改變的。
換句話說,在推翻婚生關係前,即便甲乙離婚、乙再跟丙結婚,也不能將丁視為乙丙的婚生子女。
此外,第1064條的前提是「非婚生子女」,既然丁已經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自然就不是該條所規定的主體(非婚生子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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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5-2707:11:26
您好,請問一下,假設:甲男和乙女為夫妻,3月離婚後一個月乙女和丙男4月懷孕12月生下丁子。
其後,乙丙結婚。
1.依照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請問乙和丙為丁之生父生母,可以依照第1064條規定,使丁視為乙丙之婚生子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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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1-05-2709:24:06
您好:依您敘述內容,丁的確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而視為乙丙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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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7-1911:30:36
有一題目:死後認領
A死亡後留下甲乙兩筆土地,並有婚生子女B、C,及一位未認領之非婚生子女D,BC兩人立即完成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針對甲土地協議分割,並完成分割登記。
不久D向法院提起死後認領之訴獲准,進而主張BC兩人對於甲、乙兩筆土地的繼承及分割登記,並不正確。
//問:D之主張,在民法上是否有理?
我看到一參考答案:第三人已得之權利,該分割之效力不受認領影響。
據此,分割仍有效,D主張分隔不正確,並無理由。
請求回復繼承權,法律效果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D主張登記錯誤,即有理由
請問這些答案正確嗎?還是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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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1-07-1917:23:00
您好:
於死後認領所生的繼承爭議,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換句話說,就題示所稱B、C,既已完成土地繼承登記,則其權利即不因D而受影響。
實務見解則可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2號民事判決:「所謂『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就繼承財產部分,係指繼承開始,與被認領之子女之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因此而受影響,該被認領之子女不能對之提起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者而言。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民事判決亦同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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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0-1420:11:17
請問,我的太太是印尼人
我與太太生了一個小孩
小孩受胎期間還有前段婚姻
後小孩出生,離婚並與我結婚
請問小孩有符合涉外民事法51條之規定
在印尼我已取得小孩生父的權力
不知是否符合婚生子女的規定
又或者我需要在台提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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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1-11-1017:08:40
您好:
依您所述,您既已於印尼取得生父權利(這部分我的理解是指小孩與生母前配偶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小孩為非婚生子女),並也與小孩之生母結婚,則在我國,原則上小孩應屬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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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2-1212:18:50
不好意思,可以請問楊律師
我戶口名簿上的生父
(並不是我的親生父親)
則(養父才是我的親生父親)
當時好像是因為生母及當時現任先生未離婚,則將我的出生戶口(報在前任先生那邊)所以真的父親,
事後則採用領養的方式進行。
但是我現在真的父親
在戶口名簿上名義(是養父身份)
真正父親目前過世了。
我目前的戶口名簿上的生父
(並不是真的父親)
我一直覺得很不舒服…
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
我目前已經33歲,
還能採什麼方法嗎??
這樣若我有萬一的話,
是不是這個(並不是我真的生父)
會法定資格繼承我的資產…
那我真的會很無法接受此事。
因為這是上輩子大人的事
把我的戶口身份弄得有些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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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1-12-1515:20:15
您好:
先跟您說明一下
戶口名簿上關於父親的記載
是以「法律」推定的父親為主
彼此間並不一定具備真實血緣關係
除非有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或是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否則戶口名簿上的父親確實會被認定是您的本生父親
不過養父死亡後
除非您有提出終止收養的請求(民法第1080條之1)
否則您跟養父間的收養關係是繼續存在的
因此您跟養父間的關係就是一般的婚生子女
您可以繼承養父的遺產(民法第1077條第1項)
但跟本生父母(也就是戶口名簿上的父親)間的權利義務
則會因收養關係的存續而停止
所以您無法繼承他的遺產(民法第1077條第2項)
同樣的,他也無法繼承您的遺產
反過來說,若您終止與養父間的收養關係後
您與戶口名簿上的父親就會回復親子關係
則他就可以繼承您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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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2-1610:50:21
楊律師:謝謝您,替我解答疑惑
真的非常感謝…
想最後再確認及詢問
所以我真實父親
雖然用領養的方式領養我
但是他現在過世了…
我們的領養關係依舊存在。
至於戶口名簿上的生父、生母
雖然是文字上的關係!!
但是若我有什麼萬一
他們是無法繼承我的資產
這樣是確定的嗎??
因為當時年輕都不懂,
也沒提過什麼否認之訴…
現在33歲的年紀
好像也慢了一步…
那我有需要做什麼主張?
還是有什麼方式進行。
還是當時真實生父
採用養父領養我
就已經讓我跟戶口名簿上的
生父、生母(撇除關係了)
所以我就不用再進行任何動作
去排除這個問題。
不好意思添麻煩,
詢問這麼多繁雜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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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1-12-1920:20:37
您好:
從收養程序面來說
因民法規定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
所以要請您先確認當初收養時是否有經法院認可?
原則上經過法院認可後,即可持裁判到戶政機關去辦理養父母登記
此時的戶籍謄本上除了本生父母的記載外,還會多一個養父母的欄位
假如當初收養時有經認可,表示收養程序沒有問題
只要收養關係未經終止,您與養父間的(法定)親子關係就會持續下去
而若經認可後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也沒關係
因為這只是行政措施而已,可以再申請補填載
但如果是完全沒有經過認可的話,表示收養程序不合法
會被視為您沒有經過收養(收養關係不存在)
那麼您名義上的父親就會被認定是您的繼承人而可以繼承您的財產
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
您可以選擇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
待法院認定您與養父間的收養關係存在後
即可持這個裁判到戶政機關去辦理養父母登記
(可以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親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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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2-2314:41:31
楊律師:
我剛剛抽空看了戶籍謄本,
上面有記載
我在民國79年、幾月幾號
被某某某(收養)
監護已交由養父這樣。
試問我要怎麼才能得知
是經過法院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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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2-0710:40:27
請問~
1.非婚生子女已報戶口但生父希望可以結婚,條件是需從父姓,假使女方不同意,生母或孩子還是可以要求扶養嗎?
2.非婚生子目前從母姓,但如果之後跟生父結婚並從父姓,20歲以前萬一離婚還可改姓嗎?
3.非婚生子女父母結婚後,監護權可以由母親一人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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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2-0817:49:06
(回答2021-12-2314:41:31的問題)
您好:
您可以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查詢看看,或是直接詢問戶政機關是否留有當初辦理收養登記的文件可供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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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2-0817:59:13
(回答2022-02-0710:40:27的問題)
您好:
1)扶養問題:
是否可以要求生父扶養孩子,重點不在生父和生母有無結婚,而是「生父有無認領孩子」
只要生父有進行認領,依法就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則即便生父母沒有結婚,也可以要求生父扶養孩子
若生父不願認領,孩子或其生母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
要求生父強制認領,如此一來,生父仍會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而須盡扶養義務
2)姓氏問題:
子女在未成年(現行法為20歲)前只能更改一次姓氏(民法第1059條第2、4項)
3)監護權問題: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除另有規定外,是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民法第1089條第1項)
所以生父母結婚後,原則上就是由2人共同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除非某一方有不能負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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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3-0301:15:30
你好,請問一下,在沒有生父的情況下,
甲女懷孕時認識乙男,乙男由懷孕開始到孩子出生,出生文件父親位置是乙男名字,乙男照顧孩子到5歲,甲乙沒結婚,其後甲女和丙男結婚,而乙男把單獨撫養權轉移到甲女。
請問若干年後,乙男如何能再次取得單獨撫養或共同撫養?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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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3-0315:56:46
您好:
依所述,乙男跟小孩本來就不具「血緣上」親子關係
則當戶政機關沒有將乙男登記為小孩生父時,乙男和小孩自然不具「法律上」親子關係
這樣一來,乙男是沒有辦法主張要撫養小孩的(如果2人毫無關係,當然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主張)
相反的,若戶政機關有誤將乙男登記為小孩生父,則乙男和小孩就具有「法律上」親子關係
那麼,在當事人提出訴訟推翻這個假設事實之前,乙男都可依「法律上父親」的身分向甲女協調由其單獨撫養或2人共同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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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3-0316:42:18
楊律師你好,承接上部問題
甲女和乙男是在香港簽訂出生證明,而生父是不會承認這個孩子,而乙男在未出生時已照顧孩子,所以甲女在文件上寫上乙男為孩子父親,而且照顧孩子多年,有做到父親責任。
期後乙男轉移單獨撫養給甲女移民到台灣。
請問如乙男在文件上是父親,而也做到父親責任,以及持續地即使移民到台灣後也一直有支付孩子的成長相關費用,請問乙男是如何能在台灣成為孩子的正式父親?例如甲女和丙男離婚,乙男是否能認領或認養?還是可再移民到香港?謝謝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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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3-0911:44:43
您好:
關於親子關係,都是以戶籍機關的登記資料為主
因為您只提到出生證明,我無法確定您的戶籍登記內容為何
所以如我前述回答的內容
當戶政機關「沒有」將乙男登記為小孩生父時,乙男和小孩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如此一來,即便事實上照顧小孩的都是乙男、小孩情感上也認同乙男為父親
但依照法律,乙男仍不可能成為小孩父親,因為他與小孩就是沒有血緣關係
除非進行「收養」的程序(規定在民法第1072條以下),讓乙男成為小孩的養父。
(收養關係與一般自然血緣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是相同的,這部分可以參考網站上的這篇文章:《如何成立沒有血緣的親子關係?快速掌握收養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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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3-2715:49:47
您好想請問一下:
A女和B男是夫妻,且A女正懷著他們的孩子。
後來B男死亡,隨後,A女還是在懷孕狀況下和C男結婚。
請問孩子和C男是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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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3-3021:49:27
您好:
依所述,既然A女所懷者的確是B男的孩子,則即便B男死亡、A女再婚,也不影響B男是孩子生父的事實
至於C男,當然不會因此就成為孩子的父親(畢竟B男才是孩子『血緣上的父親』),雖然社會習慣上大家可能會稱C男為孩子的繼父,但從法律角度而言,C男和孩子是「沒有(血親)關係」的(只能說有姻親關係而已)
除非C男收養孩子,因為收養成立後,C男和孩子間就會有「擬制/法定的血親關係」,而這時的C男就可以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簡單來說:
1、B男--孩子血緣上的父親(即自然血親)
2、C男
(1)有收養--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即擬制血親/法定血親)
(2)沒收養--與孩子只有姻親關係。
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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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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