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6.6.6.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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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解除權與終止權係不同之形成權,前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後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向將來消滅,且繼續性契約原則上僅有終止無解除。

本案契約應屬 ... ※有關合約之解除與終止及其效力之區別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6.6.6.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086年06月06日 一、查本案硬、軟體維護合約書(以下簡稱本合約)第七條之1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合約任何約定,他方得終止合約。

如依 貴局人事室86.5.18.箋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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