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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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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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此條目的主題不是監查院。
本文介紹的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監察機關。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監察機關,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關於監察院的其他意思,詳見「監察院(消歧義)」。
監察院
(國家語言院名列表)
阿美語:kansacyin排灣語:ciyencayen泰雅語:smsumzywawlinhoyan布農語:sailangkumuing卑南語:ciēncayuan魯凱語:tangadranekitakingsaisaane鄒語:tmuoteunanolepocengita’oyonatmopsʉ賽夏語:kamamiyalawa’kapinatawawto’oya’達悟(雅美)語:kabtekannomapiyangangey邵語:mariqariqazayan噶瑪蘭語:pakamtukan太魯閣語:kklawadmqeepahklwaan撒奇萊雅語:pasebengay賽德克語:sndehundaan拉阿魯哇語:langicaparanakumikikitahlitakumiaupatʉtarʉana卡那卡那富語:ciencaien
ControlYuan(英語)中華民國政府機構基本資訊授權法源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組織法、監察法主要官員院長陳菊(無黨籍)[註1]副院長(待提名)秘書長朱富美副秘書長劉文仕任命者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期6年組織編制內部單位院本部:4處、2室監委委員會:7常設委員會、5特種委員會、2委員會附屬機關審計部任務編組3小組成立沿革成立日期1931年2月16日聯絡資訊監察院廳舍(原臺北州廳)地址10051 中華民國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25°02′43.44″N121°31′11.76″E/25.0454000°N121.5199333°E/25.0454000;121.5199333座標:25°02′43.44″N121°31′11.76″E/25.0454000°N121.5199333°E/25.0454000;121.5199333電話+886 2 2341-3183網站www.cy.gov.tw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治系列條目
政府(沿革)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憲政史)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直接選舉與罷免
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國民大會(已凍結)
一府五院
總統
總統:蔡英文
副總統:賴清德
總統府
秘書長:李大維
國史館
中央研究院
國家安全會議
主席:蔡英文
秘書長:顧立雄
國家安全局
行政
行政院(內閣)
院長:蘇貞昌
副院長:沈榮津
秘書長:李孟諺
政務委員
行政院會議
中央行政機關(部會)
立法
立法院(國會)
院長:游錫堃
副院長:蔡其昌
秘書長:林志嘉
立法委員
立法院會議
司法
司法院
院長:許宗力
副院長:蔡炯燉
秘書長:林輝煌
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法庭
司法院會議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考試
考試院
院長:黃榮村
副院長:周弘憲
秘書長:劉建忻
考試委員
考試院會議
考選部
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監察
監察院
院長:陳菊
副院長:(待提名)
秘書長:朱富美
監察委員
監察院會議
審計部
國家人權委員會
地方自治
行政區劃(沿革)
地方政府
省(已虛級化)/直轄市
縣/市
政治
政黨
中華民國政黨(列表)
立法院政黨:
民主進步黨
中國國民黨
台灣民眾黨
時代力量
選舉與罷免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華民國選舉
總統、副總統選舉
最近選舉: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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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選舉: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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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
簡稱監院。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
這個機關相當於歐洲審計院、美國政府問責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監察院由委員29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院長、1人任副院長。
目次
1學理根據
2沿革
2.1中國大陸時期
2.2臺灣時期
3組織
3.1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3.2委員會
3.3行政單位
3.4所屬二級中央行政機關
4歷屆監察院
5辦公廳舍
5.1大陸時期
5.2遷臺後
6其他
6.1過去重要彈劾案件
6.2監察委員行署
7存廢爭議
8注釋
9參考文獻
10參見
11外部鏈結
學理根據[編輯]
監察院的創設,源自於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
模倣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由監察權監督行政權,同時避免立法院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權力過於獨大無法制衡,所以有別於三權分立,把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獨立出來[1]。
在瑞典的議會監察使,與監察院類似,但是它存在的目的,在於增強立法權的行使力量,以制衡行政權的擴張,在學理上與三民主義中的監察權不同。
瑞典議會監察使不是一個獨立機構,直屬國會。
沿革[編輯]
中國大陸時期[編輯]
孫中山倡行的「五權憲法」中,主張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及考試制度(科舉)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
為了避免國會(立法)利用監察彈劾權力對行政單位施壓,造成國會專制,於是設立監察權,以弱化立法權,強化行政權。
中華民國成立後,當時北洋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將彈劾權屬諸國會。
1928年北伐完成,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同年2月設審計院。
1931年2月成立監察院,由于右任擔任第一任監察院長,審計院降為部改隸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
其辦事機構有秘書處、參事處、會計處和人事室。
下屬機構有審計部和在全國設立的幾個大區監察行署[2],例如甘寧青區監察行署為對西北三省各級行政機關及文武職人員進行監察的派出行政機構。
1937年對日抗戰後,復行使糾舉及諫議二權。
1946年訂立政協憲草時,中華民國憲法撰寫者張君勱認為五權憲法的監察權及考試權獨立存在,乃是與世界憲法之根本原則相違背。
[3]在《中華民國憲法》通過後,張氏曾著書《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解釋其撰寫憲法的精神和原則,書中指出他尊重孫中山的憲法理念,但始終認為政府應該對議會負責,五權憲法並非各國通行之例。
[3]而張氏在產生監察委員方法的問題上亦思量良久,[4]最後只好訂為由各省人民選出,選舉方式類似於美國參議院[5]。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施行,依照最初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近似另一民選議會,與立法院不同的是,立法院是採用直接選舉,而監察院則採用各省市參議會、臨時參議會,蒙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的間接選舉。
監院除了糾彈以外,還要通過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職權與美國參議院相似。
1948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的第一屆監察院,1948年7月27日全國各地監察院各區監察使署改稱各區監察委員行署,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灣後,監察委員行署均裁撤。
臺灣時期[編輯]
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中山南路口的監察院
1949年,監察院隨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作為國會一部分,基於維持「法統」地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一樣並無進行改選。
1992年5月,第二屆國民大會通過第2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把當初原為間接選舉機構(各省、市、地方議會與華僑團體選舉之)改為直接由總統提名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同意權交由國民大會行使之,並將原屬於監察院的關於司法院、考試院的人事審核權移到國民大會。
2000年4月,第三屆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第6次增修條文,因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之,導致位階與立法院相同的考試院與監察院委員與正副副院長人事同意權、年度預算,皆須經由立法院審核行使之,導致日後各院人事同意權成為立法院執政黨與在野黨政治鬥爭的爭議之一。
2004年底,總統陳水扁提名之監察院正副院長人選與監察委員遭到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泛藍杯葛,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凍結而無法排入議事程序,導致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處於缺位狀態長達三年半。
2007年8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632號解釋,認定立法院不將此案排入議事程序已經牴觸憲法,要求立法院進行適當處理。
由於部分被提名者已在行政院擔任行政院部會首長,依照憲法不得兼任監察委員,使該項人事同意案擱置。
[註2]直到2008年,馬英九接任總統後,重新提名第四屆監察委員,由國民黨多數的立法院於7月4日表決通過;監察委員後於8月1日上任,監察院全面恢復運作。
監察院舊院徽
2014年8月1日,張博雅就任第五屆監察院院長,成為中華民國五院史上首位的女性院長。
2020年1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完成,同年8月1日國家人權委員會於第十屆監察院院長及第六屆監察委員就任時成立。
組織[編輯]
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編輯]
主條目: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和監察委員
第十屆監察院院長及第六屆監察委員於監察院正門合影
現任第六屆監察院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由2020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卸任。
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人選由總統府於2020年6月19日公布。
總統蔡英文原定提名院長陳菊、副院長黃健庭,之後國民黨反彈揚言黨紀處分黃健庭,總統府方面亦並未對其提名進行辯護,隔日黃健庭宣布退出提名。
2020年7月17日,立法院通過陳菊任命監察院院長的任命案。
監察院院長
監察院副院長
陳菊(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
(暫缺,待提名)
監察委員
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
專任委員
紀惠容(女)、王榮璋(男)、葉大華(女)、鴻義章(男)、王幼玲(女)、高涌誠(男)、田秋堇(女)、蕭自佑(男)、張菊芳(女)
趙永清(男)、蔡崇義(男)、林盛豐(男)、王美玉(女)、陳景峻(男)、蘇麗瓊(女)、賴振昌(男)、林郁容(男)、葉宜津(女)、范巽綠(女)、林文程(男)、郭文東(男)、賴鼎銘(男)、浦忠成(男)、王麗珍(女)、林國明(男)、施錦芳(女)
委員會[編輯]
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監察院設置7個常設委員會、5個特種委員、及若干其他委員會。
除諮詢委員會外,其他委員會之委員均由監察委員擔任。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由院長兼任,於2020年8月1日成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其他委員會
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法規研究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
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
廉政委員會
人權保障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
行政單位[編輯]
院本部
任務編組
監察業務處
監察調查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秘書處
綜合業務處
人事室
會計室
政風室
國際事務小組
預算規劃與執行小組
性別平等小組
所屬二級中央行政機關[編輯]
審計部: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會單位,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其最高首長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歷屆監察院[編輯]
更多資訊: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和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1948年第一屆監察委員選出後隔年,中華民國政府因內戰失敗已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控制權,從而導致原選區(除臺灣、金門、馬祖與大陳)無法辦理選舉而全體無限期延任,監察院、立法院及國民大會曾被譏為「萬年國會」。
[6]
屆別
法定任期
實際任期
監察委員產生方式
名額
附註
第一屆
原為六年,後改為無限制
1948年6月4日-1991年12月31日
1947年-1948年選舉
178
在中國大陸舉行的唯一一次選舉。
該次臺灣省亦選出5名監察委員。
政府遷台後來臺報到者104名,至1991年底退職。
1969年增額選舉
2
僅在臺北市舉行。
選出之監察委員與1947年-1948年選出之任期同步。
1973年第一次增額選舉
15
臺灣任期制增額監察委員,任期六年,受國際情勢延為八年。
1980年第二次增額選舉
32
臺灣任期制增額監察委員,任期六年。
1987年第三次增額選舉
32
臺灣任期制增額監察委員,任期六年至1992年底。
第二屆
六年
1993年2月1日-1999年1月31日
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
29
改為非議會機關,監察委員選舉停辦。
第三屆
1999年2月1日-2005年1月31日
第四屆
2008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第三屆任滿後因立法院拒絕審查人事案而出現空缺期。
第五屆
2014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第六屆
2020年8月1日-2026年7月31日
現任
歷屆監察院任期
辦公廳舍[編輯]
位於南京市的監察院舊址
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中山南路口的監察院辦公廳舍
大陸時期[編輯]
大陸時期監察院的辦公地點最初是在南京復成橋東、公園路旁一座坐東朝西的老式平房內,北臨南京第一公園,南接綠柳倒映的明御河,大門門額上書有藍色的「監察院」三個大字,整個監察院顯得清靜安寧。
監察院在抗戰期間西遷重慶。
1946年,國民政府還都南京之後,監察院遷到南京市中山北路261號(現105號),與立法院合署辦公。
遷臺後[編輯]
監察院目前的辦公廳舍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位處忠孝東路與中山南路交叉口東南角,北鄰行政院及南鄰立法院。
該建物原為日治時期的臺北州廳,由森山松之助設計,於1915年興建完成。
中華民國接管臺灣之後,該建物曾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建設廳、教育廳與主計處辦公處,省府南遷後改為監察院院址。
1998年7月30日被內政部指定為國定古蹟,於每星期五上午09時至12時、下午02時至05時,開放一般民眾參觀。
其他[編輯]
過去重要彈劾案件[編輯]
副總統李宗仁案
1952年1月通過彈劾副總統李宗仁,隨後在1954年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罷免李副總統」,理由是李宗仁擔任代理總統期間「違法失職」,實際上是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李宗仁並無隨著來臺,赴美不歸。
陸軍二級上將孫立人案
1955年,當時由副總統陳誠組成「九人小組」調查原陸軍總司令、二級上將孫立人部屬涉及匪諜案及兵變的同時,監察委員陶百川等五人自行發動調查。
其結果與總統府方面極為不同,監察院報告認為孫立人案子虛烏有(但該報告由於過於敏感,事後馬上被列為機密封存,於2001年才重見天日)。
隨後孫立人由於該九人小組報告,遭國防部管束行動於臺中市長達33年。
行政院院長俞鴻鈞案
1957年監察院因軍公教待遇問題通過糾正行政院,但行政院逾期答覆後,監察院又決議約詢行政院院長,又遭到俞鴻鈞拒絕。
監察院於是通過彈劾,將俞鴻鈞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
司法院公懲會最後也議決記俞鴻鈞申誡一次。
此一懲處雖屬輕微,但對行政院聲望打擊甚大,俞鴻鈞隨後辭職,由副總統陳誠兼任行政院院長。
總統蔣中正對於監察院此舉頗為不滿,曾威脅開除彈劾提案的十名國民黨籍監委,也引起學界論戰,但當時公意傾向認為,行政院院長無權拒絕監察院約詢。
不過另有看法認為,當時國民黨內存在的派系CC派是彈劾案主角。
監察委員行署[編輯]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曾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中央政府遷臺後已經裁撤[7]。
其區劃如下:
一
甘寧青區
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
二
豫魯區
河南省、山東省、青島市
三
晉陝綏區
山西省、陝西省、綏遠省、西安市
四
雲貴區
雲南省、貴州省
五
兩廣區
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
六
兩湖區
湖北省、湖南省、漢口市
七
皖贛區
安徽省、江西省
八
閩臺區
福建省、臺灣省
九
蘇浙區
江蘇省、浙江省、南京市、上海市
十
冀熱察區
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十一
川康區
四川省、西康省、重慶市
十二
新疆區
新疆省
十三
遼寧安東遼北區
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瀋陽市、大連市
十四
吉林松江合江區
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哈爾濱市
十五
嫩江龍江興安區
嫩江省、黑龍江省、興安省
十六
西藏區
西藏地方
十七
蒙古區
蒙古地方
存廢爭議[編輯]
民主進步黨主張修憲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
2016年10月11日晚間的政策協調會上,總統蔡英文決定要補提11名監察委員,並且由副總統陳建仁擔任審薦小組召集人,儘管綠營內部有不少聲音,認為不須做出提名,直接讓監委懸缺,監察院就會瓦解,但總統府方面強調,在修憲程序完成之前,還是必須要依照憲法完成提名,讓監察院能夠維持正常運作。
[8]
2017年3月2日,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說:「廢除監察院是我們的一貫修憲主張,這個立場並沒有改變」;但前民進黨立法委員林濁水說,總統兼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強調修憲的主張及立場沒有改變,他深不以為然,「只要蔡主席繼續當總統,監察院一直運作下去,『不會廢』這立場也沒有改變」。
[9]
注釋[編輯]
^2020年6月22日,陳菊獲總統蔡英文提名監察院院長一職,因民進黨黨員入黨辦法第7條「黨員擔任司法人員、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及所屬機關政務職務期間應暫予辦理黨籍註銷,俟其不再擔任前列職務後即予恢復黨籍」,因此陳菊表態在立法院通過監察院人事案後會辭去所有政黨職務、退出政黨和政黨活動,民進黨中央表示會依照黨員入黨辦法第7條辦理黨籍暫時註銷。
^立法院的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擱置監委名單的理由主要有四:第一、認為總統為提名適當人選組成的「審薦委員會」組成似欠公正。
第二、認為正式提名名單包括「審薦委員會」委員張建邦和蕭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長提名人。
而其他提名名單似具有較強的黨派偏向,與國會朝野結構不盡呼應。
第三、針對臺灣股市上市公司—大陸工程公司董事長,也是臺灣高速鐵路公司董事長殷琪亦擔任審薦委員表示不滿,認為殷琪女士於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涉入較深,擔任陳水扁總統候選人的「國政顧問團」成員,黨派色彩強烈。
四、提名名單中,洪貴參、尤美女是在新新聞訴訟案的呂秀蓮代理律師,蔡明華曾任副總統辦公室主任,有強烈的呂系色彩。
被擱置的被提名人:張建邦任監察院院長,蕭新煌任監察院副院長,另,提名李伸一、趙榮耀、呂溪木、黃武次、謝慶輝、黃煌雄、邱清華、洪昭男、葉金鳳、張富美、林志嘉、吳豐山、高秀真、楊平世、林筠、黃惠英、黃爾璇、劉玉山、蔡明華、劉永斌、呂新民、尤美女、顏錦福、陳宏昌、洪貴參、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審薦委員會:召集人副總統呂秀蓮,監察院長錢復,前交通部長與淡江大學校長張建邦(被提名為監察院長),總統府國策顧問蕭新煌(被提名為監察院副院長),總統府秘書長蘇貞昌,臺灣高鐵董事長殷琪等人。
儘管被提名為院長的張建邦是國民黨員,但張在郝柏村內閣中擔任交通部長時因華隆案而下臺;依據立法院議事公報,陳水扁昔日任立委時,曾發言形容張是「豪門權貴恣意玩弄司法,昭然若揭」,並要求政府強制拘提。
這是繼簡又新後,陳水扁重用昔日強烈指責的國民黨執政時代部長級官員。
而且,張建邦儘管是中評委,但這是李登輝政府時代所聘任。
而監委名單亦有國民黨籍人士,但國民黨拒不審議,使監察院長、副院長以及眾委員於2005年卸任以後,一直懸空至2008年5月20日。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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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一為糾察權,專管監督彈劾的事。
這機關是無論何國皆必有的,其理為人所易曉。
但是中華民國憲法,這機關定要獨立。
中國從古以來,本有御史台主持風憲,然亦不過君主的奴僕,沒有中用的道理。
就是現在立憲各國,沒有不是立法機關兼有監督的權限,那權限雖然有強有弱,總是不能獨立,因此生出無數弊病。
比方美國糾察權歸議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使他不得不頫首總命,因此常常成為議院專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大總統,如林肯、麥堅尼(今譯麥金萊(W.Mckinley)。
)、羅斯威等(今譯羅斯福(T.Roosevelt)。
),才能達行政獨立之目的。
況且照正理上說,裁判人民的機關已經獨立,裁判官吏的機關卻仍在別的機關之下,這也是論理上說不去的,故此這機關也要獨立。
」中國的改造問題,演說,孫中山,1906年[永久失效連結]
^《民国的踪迹南京民国建筑精华游》.陸素潔主編北京:中國旅遊出版社2004第51頁.
^3.03.1再思張君勱、錢穆之爭——文明與憲制之辯,姚中秋,載中國戰略分析網,2018-05-01
^社評:陳菊正在召喚國民黨,《上報》主筆室,2020-07-17
^《五五憲草》〈第四章:中央政府〉〈第六節監察院〉:「第九十條:監察委員由各省、蒙古、西藏、及僑居國外國民所選出之國民代表各預選二人,提請國民大會選舉之,其人選不以國民代表為限。
」
^中央選舉委員會歷次選舉摘要-監察委員選舉
^監察院簡介>中國監察制度沿革
^喊廢監察院卻補提11席監委藍酸"自打嘴巴"2016-10-12年代新聞YouTube
^林河名.修憲立場不變?林濁水:蔡英文當總統就不會廢監院.聯合新聞網.2017-03-02[2017-03-03].
參見[編輯]
維基共享資源中相關的多媒體資源:監察院
維基文庫中相關文獻分類:監察院
中華民國主題
台灣主題
政治主題
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御史台、都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
五權憲法
司法院懲戒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
臺北州廳
外部鏈結[編輯]
(繁體中文)(英文)監察院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關
空缺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中華民國國會(第一屆復會)制憲國民大會(1946年)
中華民國國會(國民大會、立法院以及監察院)1947年12月25日-1992年1月31日
繼任:國民大會、立法院
中國國家機構
前任:國民政府
中國大陸最高國家監察機關1947年12月25日-1949年9月21日
繼任: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閱論編中華民國國家最高機關一府
總統
副總統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五院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參見:五權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閱論編中華民國各時期國會包含部分諮詢性質機關臨時政府時期
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1911年-1912年)
臨時參議院(1912年-1913年)
北洋政府時期國會(1913年-1925年)
第一屆(1913年-1914年;1916年-1917年;1922年-1924年/1925年)
廣州非常會議[1917年;1922年]
上海非常會議[1923年籌備,未召開]
北京非常會議[1924年-1925年]
臨時參議院(1917年-1918年)
第二屆(1918年-1920年)
第三屆(1921年選舉,未召開)
其他立法機關
政治會議(1913年-1915年)
約法會議(1914年-1915年)
參政院(1914年-1916年)
善後會議註(1925年)
臨時參政院(1925年-1926年)
國憲起草委員會(1925年)
國民代表會議(1925年選舉,未召開)
國民政府時期立法院(1928年-1948年)
第一屆
第二屆
第三屆
第四屆
國民參政會(1938年-1948年)
第一屆
第二屆
第三屆
第四屆
其他立法機關
國民會議(1931年)
政治協商會議(1946年)
制憲國民大會(1946年)
中華民國政府時期國民大會(1948年-2005年)
第一屆
第二屆
第三屆
第四屆(未召開)
任務型
(此後凍結)
立法院(1948年-)
第一屆
第二屆
第三屆
第四屆
第五屆
第六屆
第七屆
第八屆
第九屆
第十屆
監察院(1948年-)
第一屆(-1992年)
(此後不再具有立法機關性質)
註:1924年至1925年民間曾成立各種國民會議促成會,以抵制善後會議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監察院&oldid=69853577」
分類:中華民國監察院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構政府監察反腐敗機構臺北市中正區的政府機關1931年中國建立1931年建立政府機構隱藏分類:使用時間線的頁面自2018年6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含有非中文內容的條目含有噶瑪蘭語的條目頁面均未使用collapsiblelist的titlestyle的background和text-align維基數據存在坐標數據的頁面含有電話號碼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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