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屏東縣飲用水質檢驗收費標準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 2 條本標準檢驗對象以本縣縣民飲用之地下水及本縣縣立學校飲用水設備之水質為限。

第 3 條本標準檢驗項目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地下水每件檢驗項目為氫離子濃度、濁度、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屏東縣飲用水質檢驗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97年04月29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6年03月16日 發文字號: 屏府行法字第10607935101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飲用水檢驗業務,特依規費法第十條 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檢驗對象以本縣縣民飲用之地下水及本縣縣立學校飲用水設備之水 質為限。

第 3 條 本標準檢驗項目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地下水每件檢驗項目為氫離子濃度、濁度、總硬度、硝酸鹽氮、亞硝     酸鹽氮、大腸桿菌群、鐵、錳等八項,收費新臺幣六百元整。

二、飲用水設備之水質,每件檢驗項目為大腸桿菌群,收費新臺幣一百二     十元整。

第 4 條 申請檢驗方式如下: 一、以地下水申請檢驗者,應填具申請單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並繳納檢     驗費後,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擇日前往採樣。

二、以飲用水設備之水質申請檢驗者,學校應以本府教育處排定時程送樣     並繳費。

第 5 條 檢驗結果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送達申請人。

但其記載事項之效力僅及於受託 檢驗之樣品,申請人不得以此報告書之記載事項或字號作為宣傳廣告及商 業推銷等其他用途。

第 6 條 申請人對於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得自收到檢驗報告單之日起七日內,填具 申請單另繳交檢驗費用申請複驗。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