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被帶走了!?淺論兒少法中的緊急安置 - TKB購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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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56條之規定。
於兒童有遭受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未受到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以及有 ...
一名父親急急忙忙跑來諮詢,他說自己的小孩被社工人員帶走已經離家八天,打電話給社工人員,社工人員只說如果不服可以寫狀子,這樣就可以把小孩帶回家。
但不懂法律的父親實在不知道該寫甚麼「狀子」,急著來找我們,想趕快把小孩帶回家。
於兒童有遭受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未受到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以及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的
延伸文章資訊
- 1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一) 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先確認是否有本法第56 條第1 項各款情形,. 致兒少有「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 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 ...
- 2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 - 衛生福利部
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後,將保護對象擴. 大為十八歲 ... 空間,地方政府受理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如有第56 條情形者,也應分級為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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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焦點新聞-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 的可能性很高,因此社會處將依兒少權法第56條先行緊急安置孩子,另外有關大伯的行為亦將依據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裁處親 ...
- 5兒少保護通報處理流程與機制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對於6歲以下兒童 ... 有兒少法§ 56Ⅰ各款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