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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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民法第1148條規定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

限定繼承原為概括繼承之例外規定,繼承人必須於繼承發生時起之 ... 限定繼承 語言 監視 編輯 限定繼承,民法第1148條規定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

限定繼承原為概括繼承之例外規定,繼承人必須於繼承發生時起之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始生效力。

惟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界逐漸揚起檢討傳統「父債子償」之概括繼承。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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