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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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歷時已久的案件之案情始於1999年,當時國泰航空公司管理層及其兩間聯營公司(「國泰」)與香港航空機組人員協會(「工會」)之間出現一項爭議。

於 ... Skiptomaincontent Useraccountmenu 更多 關上 Languages: EN繁體中文 訂閱 本月會刊 逾期刊物 損害賠償的限制 特寫 勞動法 2012年十二月 2012年9月26日,終審法院頒布了兩份備受公眾關注的判決書,因原告人獲原訟法庭判定的高額損害賠償,其後遭上訴法庭大幅削減。

何韋鮑律師行將解釋此情況如何發生及其理據,以及一般和嚴重損害賠償給予高額裁決的最後審判日是否已經來臨。

緒論 在決定誹謗案件損害賠償的水平時,法庭必須同時顧及原告人的聲譽權及被告人的自由發言權。

如被告人的自由發言權侵犯原告人的聲譽,則釐定須判給的賠償之水平,對嘗試平衡雙方各自的利益十分重要。

CampbellBlakeney-Williams訴國泰航空公司及其他人[2012]HKEC1311 這宗歷時已久的案件之案情始於1999年,當時國泰航空公司管理層及其兩間聯營公司(「國泰」)與香港航空機組人員協會(「工會」)之間出現一項爭議。

於爭議期間,國泰發出一份新聞聲明,指工會部分機師身為僱員,但「本公司認為不能再信賴他們的行為將符合公司日後的最佳利益」,而對於這些僱員,「本公司基本上已失去信心」。

該聲明還列明「港人被當作人質經已厭倦」。

同日,一名代表國泰的高級職員公開聲明,國泰「不能容許此等人士(即49名機師)擾亂航空公司、其僱員、本公司顧客或破壞香港的聲譽(統稱「誹謗性陳述」)。

原告人對國泰提出的其中一項申索之理由是誹謗,連帶還有解僱及合約問題。

就誹謗而言,上訴的爭議關於以下各項的正確款額: 判給每名原告人的補償性損害賠償。

國泰沒有對下級法院得出的結論提出異議,但原告人辯稱上訴法庭將3百萬港元作為誹謗的一般損害賠償之裁決削減,並無充分理據,即使上訴法庭有這樣的理據,取而代之70萬港元的裁決並不足夠。

原告人尋求恢復原來300萬港元的裁決,或最少將該筆70萬港元的款項提高。

  判給各名原告人的嚴重損害賠償。

主審法官判定為30萬港元,該決定遭上訴法庭推翻。

原告人爭辯主審法官有權作出該裁決,法庭應恢復裁決。

終審法院認同上訴法庭,裁定主審法官將事件對每名原告人導致的損害與朱蕭菊圓訴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其他人[2002]1HKLRD1一案的原告人蒙受的損害作出比較,以該案作為上訴法庭本身最新裁定的損害賠償的理據,屬錯誤之舉。

在朱蕭菊圓一案,一名律師被誤報為挾走大筆客戶資金失蹤,而按醫學證據證明,該名律師其後患上抑鬱症並早產誕下嬰兒,嬰兒的情況於某段時間曾受到生命威脅,法官向其判給300萬港元。

一般損害賠償 終審法院認同上訴法庭指朱案比此案嚴重得多。

法院亦指出誹謗性陳述並無質疑原告人的品格或他們作為機師的能力。

終審法院維持上訴法庭判決,裁定70萬港元的一般損害賠償。

嚴重損害賠償 就嚴重損害賠償而言,主審法官裁定為30萬港元,因他認為國泰的理據陳詞(基本上是以國泰發出的公開聲明內容正確為基礎而對誹謗申索提出的抗辯)缺乏理據,而國泰並沒有為作出誹謗性陳述致歉。

終審法院裁定,在誹謗案件中,純粹因被告人真誠決定提出有理可據為抗辯理由而向原告人判給嚴重損害賠償,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事實上,抗辯理由最終不成立,並不足以作為判給嚴重損害賠償的理由。

至於沒有致歉,終審法院指出如被告人致歉,則該致歉辭絕對會削弱有理可據的抗辯理由。

終審法院維持上訴法庭關於嚴重損害賠償的判決。

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馬澄坤訴明報集團有限公司[2012]HKEC1309 此項爭議因中文日報《明報》本地新聞專欄的文章產生,該報在香港的讀者人數達11萬。

當時,此事導致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東方日報」)及東方日報母公司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名譽主席馬澄坤先生對該報提起誹謗法律行動。

該文章刊登一名人士馬照聲(「馬氏」)示威的報導,連帶一幅顯示示威所用的橫額全貌之照片。

原告人純粹就橫額上所示字眼提出永久形式誹謗的起訴,他們爭辯指被告人刊登該照片是重複有關誹謗。

原告人案情指《明報》須對藉著刊登該照片重複馬照聲的誹謗陳述而構成誹謗承擔法律責任,從馬氏的橫額可引申出具貶損成份的內容,指原告人(i)偽造證據擬以非法方式使馬氏入罪(ii)與控方證人串謀(iii)賄賂他作出對馬氏不利的虛假供詞(iv)妨礙司法公正,最終導致馬氏入獄。

原訟法庭 辯方在審訊上爭辯指被申訴的字眼在該情景下並不具誹謗性,鑒於馬氏為知名、惡名遠播的人,自稱為「香港拉登」,任何合理的讀者均不會認為他有任何信譽可言,因此不會貶低原告人在合理的社會人士眼中的形象。

鍾安德法官否決此抗辯理由,並判馬澄坤及東方日報獲得一般損害賠償150萬港元及15萬港元。

此外,每名原告人亦獲判嚴重損害賠償75,000港元。

被告人就法律責任及申索量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就法律責任提出的上訴。

然而,就申索量而言,該報道的內容及背景和經研究過往多個永久形式誹謗裁決後,上訴法庭一致裁定鍾安德法官的一般損害賠償裁決須予削減,其後,兩名原告人的一般損害賠償分別改為15萬港元及5萬港元,而原告人的嚴重損害賠償裁決則作廢。

原告人就申索量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 一般損害賠償 終審法院認同上訴法庭指鍾安德法官未有對案件的關鍵案情給予適當衡量。

根據案情,終審法院認同上訴法庭,並提述文章本身的內容和馬氏原定罪書載述的案情,指馬氏的行為並無任何信譽可言。

此外,終審法院裁定鍾安德法官未有提及文章已經被《明報》撤回,這是對評估損害賠償的重要一環。

被告人撤回文章,以至法官不當地將惡意引入損害賠償的評估,並以恰當的對照案例作為其裁決的依據,使法官墮進「錯誤」中。

考慮到上述所有因素,終審法院確認上訴法庭的決定,裁定鍾安德法官150萬港元及15萬港元的裁決明顯過高,終審法院最終可以其裁決取代原有裁決。

嚴重損害賠償 (a)公司及嚴重損害賠償 法官格雷(Gray)在一案已正確地將法律說明,即嚴重損害賠償旨在補CollinsStewartLtd訴FinancialTimesLtd.[2006]EMLR5 償原告人因被告人行為而在感受上遭受的額外傷害。

因此,一間公司不可獲判嚴重損害賠償。

畢竟一間公司沒有心靈;其聲譽只是商業資產,其感受不能「受傷害」(不論借代其職員、僱員或其他人士)。

因此,東方日報沒有資格獲得任何形式的嚴重損害賠償。

(b)個人及嚴重損害賠償 嚴重損害賠償不設任何假設。

法庭沒有設立任何基準以假定原告人在任何特定情況中蒙受嚴重精神痛苦-其關乎的是證據問題,須視乎有關原告人本人的健壯或脆弱程度等情況而定。

由於證供內沒有提呈有關馬澄坤個人感受的證據,故嚴重損害賠償申索不成立。

終審法院在附帶意見中進一步評述原告人申索嚴重損害賠償的理據。

(i)固執堅持的論點是判定嚴重損害賠償的理據? 同日,終審法院在CampbellBlakeney-Williams訴國泰航空公司一案發表意見,法官廖柏嘉勛爵指「…在誹謗案件中,純粹因被告人真誠決定提出有理可據為抗辯理由,而抗辯理由以合理方式提出,則向原告人判給嚴重損害賠償是原則上的錯誤。

」雖然法庭承認堅持理據不足的抗辯理由或會導致損害加重,反之,當抗辯理由如本案的情況有本質上的差異則不然。

(ii)被告人沒有致歉是嚴重損害賠償的理據? 在一宗案件某些特定情況下沒有致歉,可構成對原告人判給嚴重損害賠償的理由。

然而,在裁定是否應致歉之前,必須考慮在本案的情境下,沒有致歉實際上是否使原告人的感受變得更加強烈,如已滿足這項條件,則考慮被告人是否沒有致歉的餘地,因為這樣做即無緣無故地暗示其承認須負法律責任。

總結 誹謗裁決的性質屬補償性。

作出恰當的裁決須周全考慮案件的各個範疇。

正如法庭的判斷,這些範疇包括永久形式誹謗的嚴重性、陳述是否直接觸及原告人個人尊嚴、發布的廣泛程度、對原告人聲譽的主觀影響、請求輕判、與削減損害賠償有關的事宜、原告人聲譽和信譽的證明。

在兩個情況下,上訴庭可設法干預下級法院的評估結果。

第一個情況是當其斷定裁定的數目不在廣泛的補償範圍以內時,認為裁決的數額明顯過高,或明顯不足。

第二個情況是因法官就損害賠償對陪審團給予指示時犯了某些錯誤,或其評定損害賠償時犯了某項錯誤,使裁決可能成為無效。

在上訴庭眼中,上述兩宗案件很不幸地因計算錯誤/描述關鍵案情特性的錯誤和引用不當的對照典據而出了問題,結果把最初的裁決推至對該案的關鍵案情和情況而言屬「明顯過高」的範圍。

上訴後,該等裁決款額遭大幅削減,而雖然眾所周知其款額頗低,但考慮到若干特定案件的關鍵案情和情況,其仍介乎一眾補償性裁決的範圍之內。

順帶一提,事務律師及大律師身為法庭人員,實有協助法官的責任。

於評估損害賠償期間,按非明文規定的程序性步驟,雙方均須提供類似案例供法官考慮。

這兩宗案件對只提呈裁決極端的案件之訴訟人而言屬重要的提示,因這樣做可能導致法官得出的裁決明顯過高及可予上訴。

當時的常任法官包致金在其於東方日報一案的判決書有此扼要的結語:「…關鍵案情均很明確。

相關原則亦然-即使在本庭對CampbellBlakeney-Williams訴國泰航空公司一案作出裁決之前尚未明確,但自該案起便明確不過…每宗案件均視乎其本身的案情而定。

此上訴的結果不應被視為其意味報導可信度低或不可信的誹謗性陳述的法律責任,決不會招致數額高昂的一般損害賠償。

視乎當時的情況,這結果有可能出現。

」 若然尚未有原告人提起的訴訟之關鍵案情值得獲判最近在朱蕭菊圓一案所見的裁決,則只屬時間問題。

就誹謗裁定高額賠償的日子尚未過去。

損害賠償概要 原訟法庭 上訴法庭 終審法院 1.國泰的陳述書各原告人構成誹謗,法庭判給每名原告人300萬港元一般損害賠償和30萬港元嚴重損害賠償,但拒絕判給任何就收入損失申索的專項損害賠償。

維持主審法官的裁決,但將一般損害賠償削減至70萬港元及推翻嚴重損害賠償的裁決,並維持法官拒絕判給專項損害賠償的裁決。

維持上訴法庭裁決 2.東方日報的文章對各原告人構成誹謗,法庭判給:第一原告人150萬港元一般損害賠償及75,000港元嚴重損害賠償;及第二原告人15萬港元一般損害賠償及75,000港元嚴重損害賠償。

維持主審法官的裁決,但將一般損害賠償削減:就第一原告人削減至15萬港元,並推翻嚴重損害賠償的裁決;及就第二原告人削減至5萬港元,並推翻嚴重損害賠償的裁決 維持上訴法庭裁決     Jurisdictions 香港 作者KevinBowers合夥人 何韋鮑律師行 胡偉康法律輔助人員 何韋鮑律師行 相關文章 香港應否繼續把永久形式誹謗定為刑事罪行? 用篩子舀沙?電郵騙案追討行動的困境和工具 離岸中資美元債券在澳門上市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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