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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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層樓至少應設一盥洗室;盥洗室(包括廁所)之衛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包括座墊)為二十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及附屬設備標準
幼稚園設備標準. 18. 之需要,其大小視幼兒人數多少而定,平均每一幼兒. 室內活動面積:院轄市不得小於1.5 平方公尺,室外. 應為2 平方公尺以上;省轄市室內活動面積 ...
- 2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盥洗室(包括廁所)之面積,不得納. 入室內活動室之面積計算。 第十八條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 ...
- 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三、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 ...
- 4幼兒園衛生間裝修的設計要求與規範- 每日頭條
(2)宜各班獨立設置,,且廁所、盥洗與淋浴之間宜隔開設置。 (3)面積不得小於15平米。布置應組合緊湊管道集中。 (4)設備數量、尺寸應滿足全班幼兒 ...
- 5第三章廁間設計
另為因應高齡社會快速來臨,高齡者膝蓋無力者如廁時,可依賴扶手使用廁所,爰. 依未來十年高齡者及輕度下肢障礙者之比例設置扶手。 圖3-1 一般之坐式廁間尺寸.